荷党发〔2011〕号
中共钟山区荷城街道工作委员会
钟山区人民政府荷城街道办事处
关于深入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阳光工程”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国务委员、国家禁毒委主任、公安部部长孟建柱,省委书记栗战书,省长赵克志等领导同志关于深入推进禁毒“阳光工程”建设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 2011]108号)和钟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方案》(未下文,正征求意见)的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总体思想,按照“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在街道禁毒委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下,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戒毒资源,建立以就业安置为核心,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相关政策扶持为保障,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四位一体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新模式,健全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教育挽救、技能培训、服务管理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新机制,为构建“平安荷城”、“和谐荷城”,促进全街道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阳光工程”建设,建立一批“阳光工程”企业、安置基地、安置点,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融入社会提供条件;进一步健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制,提高吸毒人员管控率和戒断巩固率,萎缩毒品消费市场,实现全街道毒情形势的明显好转。
(一)建立覆盖城乡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就业安置基地或就业安置点。到2011年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率达到45%以上,2013年底前基本解决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
(二)抓好集中安置基地的建设。到2011年底,建设完成并启动1个康复就业集中安置点,于2012年逐步向其余社区辐射,以点带面打造一批“阳光工程”品牌企业、安置基地、安置点,实现企业有效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能就业、有收入。
(三)对吸毒人员管控率和戒断巩固率进一步提高。到2013年底,吸毒人员管控率达到75%以上,戒断巩固率达到30%以上,毒品消费市场明显萎缩,吸毒人员增长得到有效遏制,社会面吸毒人员明显减少。
(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模式和机制进一步健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度迸一步完善,工作进一步规范。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荷城街道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庆强(街道党工委书记)
陈林庆(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杨 明(街道党工委委员、政法委书记、武装部部长)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党政办: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街道政法综治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协调“阳光工程”建设就业安置基地、安置点发展所涉及的各方面问题,制定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涉及“阳光工程”建设及“阳光工程”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安置点和自主创业扶持工作的规则、制度,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负责将各地各有关单位推进“阳光工程”建设、解决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安置情况纳入今后考核禁毒工作的重要内容。
4、街道财政所: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分户核算和专账管理;广辟经费来源渠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5、街道国土所:负责对“阳光工程”集中安置基地、示范点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摸底调查,将土地权属性质、详细四至坐标等土地基本情况等基本情况进行整理汇总。
7、街道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所: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阳光工程”就业技能培训纳入劳动技能培训计划,指导、帮助阳光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负责办理落实集中就业安置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做好对分散就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的指导帮扶工作;对招聘的集中安置基地、示范点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提供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
8、街道社会事务办:对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办理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积极救济符合社会救济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社区戒毒人员及其家属;对参与社区戒毒(康复)的人员,按照规定提供生活救助。
9、街道中心校:不歧视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上学子女,对其入学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家庭困难,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按规定给予其减免有关费用。
10、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吸毒人员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动员具备劳动能力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到集中安置基地、示范点进劳动就业;指导、督促落实阳光就业基地的安全管理,派驻公安民警迸驻阳光企业参与康复人员的培训、管理等工作;按规定对康复人员严格实行“6、4、2”尿检,对劳动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吸毒人员,依法将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11、街道司法所:负责毒品预防和“阳光工程”就业培训等工作;加大对“阳光工程”的宣传力度,做好刑释和解教吸毒人员的接茬转介工作,动员符合劳动就业条件的康复人员到就业基地或示范点参加劳动康复。
12、区工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为阳光企业搞好服务,落实各项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措施,全力为企业入驻提供良好环境。
13、街道卫生院:安排社区医生及时进驻“阳光工程”安置基地及示范点,负责搞好医疗服务,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以及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延伸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的“阳光工程”企业;配合场所内的公安民警对劳动康复人员进行尿检,鉴定其毒瘾脱瘾程度。
14、街道宣传办:负责加强“阳光工程”建设的宣传报道,广泛开展对热心“阳关工程”人士和成功戒脱毒瘾回归社会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宣传。
15、街道工会、团工委、妇联:负责指导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的“阳光工程”企业建立健全工、青、妇等组织机构,实现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并对其进行行为矫治、关怀救助、教育挽救等工作。
1 6、区住建局:负责协助办理“阳光工程”建设就业安置基地、安置示范点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对项目建筑物进行安全质量检查和管理。
(三)成立荷城街道集中安置点工程建设专门班子领导小组
组 长:梁建(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区禁毒委主任)
副组长:方裕谦(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四、工作任务
积极引导建立安置就业基地、技能培训基地,引进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多渠道吸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组织开展技能培训,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有业可就、有事可干、病有所医、身心健康、有人关爱,彻底摆脱对毒品的生理和心理依赖,真正融入社会。
(一)生理脱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社区戒毒人员,由戒毒医疗机构与自愿戒毒人员或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戒毒医疗机构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预防、咨询教育,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采取脱毒治疗措施,戒除毒瘾,摆脱对毒品的生理依赖。
(二)身心康复。对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实现生理脱毒的社区戒毒人员,由各镇乡街道的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和监护人组成社区帮扶小组,对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使社区康复人员摆脱对毒品的心理依赖。
(三)就业安置。通过创办各种生产、服务性企业,建立“阳光工程”就业安置基地等多种途径,采取集中安置就业、分散安置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政府保障安置等措施,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最大限度实现就业。
1.集中安置就业:要把集中安置作为解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的主要途径,引进各种生产、服务性企业建立“阳光工程’’就业安置基地,集中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2011年底前,建立安置规模50人至1 00人的“阳光工程”就业安置基地各1个以上。
2。分散安置就业:不具备集中安置就业条件的,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并推荐到辖区企事业单位、个体和私营企业就业。
3.鼓励自主创业:积极鼓励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就业,特别是对具有一技之长,有自主创业条件的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鼓励他们创立“阳光工程”小企业、小作坊、小商店、小饭店,实现自主创业.,
4.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发一定的公益性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
(四)完善社保。对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各种原因无法就业的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符合条件的,街道社会事务办将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畴;对符合残疾人救助保障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按规定纳入残疾人救助和保障范畴;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遇有各种困难,符合条件的,区民政局要及时采取临时性救助措施予以救助。
(五)融入社会。在实现生理、心理脱毒和解决就业安置的基础上,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建立机制和各种鼓励措施,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建立帮扶体系、关怀救助体系,树立其融入社会的信心。要加大宣传力度,消除社会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歧视,积极营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融入社会的良好氛围。
五、政策措施
(一)基本运作模式。推进、“阳光工程”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安置点发展可采取“4+1”模式,即“投资者出一部分、财政补一部分、上级配套一部分、税收返一部分、金融机构贷一部分”,多渠道融资,促进“阳光工程”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安置点蓬勃发展。
(二)项目扶持政策。将 “阳光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尽快编制“阳光工程”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分配财政投入比例,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区配套建设资金,切实加快推进“阳光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三)财政扶持政策。要积极为“阳光工程”建设提供保障,将“阳光工程”建设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切实加大“阳光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鼓励企业积极参加“阳光工程”建设。根据我街道财政收入增长状况,结合阳光企业运作属于公益事业范畴的考虑,每年编列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设立担保基金和贷款贴息;每年按照康复人员数量足额编列人员培训资金,做到专项列支、逐年递增、足额拨付,切实加大对“阳光工程,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安置点的扶持力度。对每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就业合同一年以上,安置规模l00人以上的“阳光工程”就业安置基地和每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就业合同一年以上,安置规模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阳光工程”就业安置基地,在省、市、区三级财政安排前期建设扶持补助经费的同时,参照省、市、区标准安排扶持补助经费;对每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就业合同一年以上,安置规模在20人至50人的。阳光工程”就业安置基地,参照市、区级财政标准安排扶持补助经费。纪工委会同区财政所依法对专项资金用途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
(四)税收扶持政策。“阳光工程”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安置点除享受国家和省、市、区、街道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和西部大开发所有优惠政策外,在政策上参照中央综治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达到职工总数40%以上的企业、安置基地、安置点,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企业、安置基地、安置点,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增值税的办法;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创业设立的小企业、小作坊、小商店、小饭店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对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和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以及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和残疾人个体经营的,给予上述同等优惠。集中安置就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五金”全部由同级政府承担。
(五)土地扶持政策。由钟山国土分局牵头,国土所参与对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确权,依法登记收回盘活国有土地资源并进行合理利用;对今后拟建的“阳光工程”集中安置就业基地项目用地指标,从钟山区级土地储备库内优先进行调剂或划拨。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承担政府任务的“阳光工程”企业、就业安置基地纳税人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产业扶持政策。在扶持“阳光工程”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安置点发展过程中,重点引导和扶持企业发展劳动密集型的服务型、加工型项目,积极鼓励“阳光工程”企业和就业安置基地发展环保节能的产业项目,尤其是要根据当前本地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分布特点,引导“阳光工程”企业和就业安置基地发展与本地上下游产业链相衔接的加工型服务性产业,;政府公用基本建设设施采购优先考虑“阳光工程”企业和就业安置基地生产的环保节能型产品。
(七)创业扶持政策。要通过社会征集、自行开发等渠道,收集一批投资少、见效快、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库,及时向自主创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推荐。要充分运用好“创业基金”,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立“阳光工程”小企业、小作坊、小商店、小饭店给予扶持。
(八)金融扶持政策。各金融机构,要依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金融工作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府发[ 2011]12号),为阳光企业提供优质信贷服务,减少审批环节,用好中小企业再贷款政策,最大限度地给予阳光企业贷款利率优惠等支持,切实做到方便、灵活、快捷。
(九)行政规费减免政策。“阳光工程”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安置点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立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一律免收行政性收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社区及“阳光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阳光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工作,协调“阳光工程”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安置点发展所涉及的各方面问题,制定并审议涉及“阳光工程”建设及“阳光工程”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安置点和自主创业扶持工作的规则、制度,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领导小组成员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阳光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加大阳光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激发和引导企业参与“阳光工程”建设的热情,为推动阳光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优化企业服务。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阳光工程”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安置点及其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咨询服务,建立完善技术、信用、融资、市场等各类信息的服务平台。要切实维护“阳光工程”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安置点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摊派或强令企业回赠和捐赠,不得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担。
(四)加强督导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尽快制定配套的实施方案,并将工作目标量化,限期完成任务。并对各单位“阳光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各单位禁毒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word/media/image1.pngword/media/image2.png。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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