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合同

时间:22-10-08 网友

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保证宽敞参保人员享受差不多医疗服务,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治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差不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劳社部发〔 〕 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差不多医疗保险方法》( 年 月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号公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托付,确定乙方为本市差不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商定书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差不多医疗保险治理方法及各项配套规定,医疗服务合同。

其次条 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差不多医疗保险相习惯的内部治理制度。乙方必需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差不多医疗保险工作,乙方应当有特地治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治理人员和一名财务治理人员(二级专科医疗机构视实际状况定),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治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 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差不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差不多医疗保险政策宣扬栏”等形式,将差不多医疗保险的要紧政策规定和本商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 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需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点。同时,乙方必需向参保人员准时供应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楚、精确     、真实。

第五条 乙方向参保人员供应超出差不多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需由参保人员担当自费费用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

第六条 甲方应保证医保信息系统整体平安性和牢靠性,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及信息平安治理要求。乙方应保证其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保证与其系统连接的精确     性;乙方应满足甲方的信息平安治理要求,保证乙方信息系统的平安性和牢靠性;乙方应同意甲方或受其托付的机构对乙方信息系统精确     性和平安性的检查。

第七条 乙方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当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包括《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在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就诊时还应当认真核验登记项目。发觉就医者身份与所持医保就医凭证不符时应当拒绝记账,扣留医保就医凭证,并准时通知甲方。对乙方明知他人冒名顶替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对乙方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并向甲方举报违规状况的,经查实,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嘉奖。

第八条 乙方对参保人员在本院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各类检查结果,应当依据卫生行政部门及医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相互认可,幸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否则,甲方将追回相关的违规费用。

第九条 乙方应当依据《关于差不多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沪医保〔 〕 号)为参保人员配药。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限2周内用量。对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第十条 参保人员要求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供应外配处方。

第十一条 乙方经甲方准予开展的医保诊疗项目商定服务,应严格执行本市差不多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商定服务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乙方在机构新建、扩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新的一次性宝贵医用器械等时应事先与甲方协商,未经协商事项所发生的医保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治理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甲方可依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差不多医疗保险方法》(20__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对乙方的预付费用实行暂缓支付。

第十五条 甲方在年终时对乙方实行考核扣减和分担清算,对超预算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合同范本《医疗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准时向乙方通报差不多医疗保险政策及治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状况。乙方应当按甲方规定的程序与时限,在日对帐通过并正确上传数据后,申报参保人员上月的医疗费用,由甲方进行审核;对未能通过日对帐或明细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可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其医保费用的申报结算。甲方在接到乙方医保费用申报后,应当按规定准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乙方拨付;对违反规定的医保费用,甲方有权作出暂缓支付、不予支付或扣减处理的审核准备。

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同意甲方或受其托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和检查。乙方应按规定供应与差不多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当予以合作。甲方应当将检查结果准时向乙方反馈,并在10日之内同意乙方的陈诉和申辩。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加强医保支付费用的预算治理,若乙方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比例较高的,甲方将对乙方的医保费用使用状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甲方在对乙方监督检查时,可随机抽取确定数量的门诊处方、住院病史或原始凭证,对违规费用加倍予以追回。

其次十条 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整改、追回费用、依照情节轻重处予通报批判或 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在诊疗过程中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相符合或供应过度医疗服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违反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

将本市差不多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的;

其他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其次十一条 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除按其次十条处理外,还可在作出处理准备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对其医保商定服务项目或相关科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结算;对情节严峻的,可中止其医保结算关系,或解除本商定书:

私自联网并申请结算有关医保费用的;

为未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供应医保结算服务的;

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或执业地址供应医疗服务项目,并发生医保费用结算的;

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的人员或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且发生医保费用结算的;

未经许可或不按医保规定开展商定的服务项目,并结算医保费用的;

通过制作虚假医疗文书或凭证等,骗取医保基金的;

无故拒绝、推诿病人,并造成严峻后果或重大阻碍的;

其他严峻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其次十二条 甲方若发觉乙方的执业医师或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医保规定的,可处以警告;对情节严峻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除处以警告处理外,还可在作出处理准备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对其供应医疗服务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结算:

滥用药物、无指征或重复检查、滥作关心性治疗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关心非参保人员冒充参保人员就医,并结算医保费用的;

串通参保人员伪造或篡改处方或医疗费用收据等,骗取医保基金的;

其他严峻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其次十三条 本商定书执行期间,乙方机构合并或机构性质、执业地址、执业范围、核定床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时,应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差不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理暂行方法》(沪医保〔20__〕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或进行变更登记。否则,甲方可停止其差不多医疗保险结算关系。

其次十四条 本商定书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实行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在甲乙双方的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乙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十五条 本商定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商定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能够续签商定书。若乙方在当期商定书有效期内未受到甲方通报批判或行政惩处的,本商定书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乙方在次年仍未受上述处理的,本商定书有效期再自动延长一年。本商定书有效期(包括延长期)总共不得超过三年。

其次十六条 在本商定书延长期内,甲乙双方对需修改的商定内容不能达成全都意见时,一方提出终止商定的,自终止商定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本商定书终止。

其次十七条 本商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能够书面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商定书相同。

其次十八条 本商定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县医保办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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