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合作服务合同_1

时间:22-10-08 网友

医疗合作服务合同

医疗合作服务合同1

  甲方:

  乙方:

  1、合作托管基本原则:

  根据新医改精神,以各级人民政府文件为依据,探索利用社会技术和资本,在 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临床检验室,实现社会资源共享、质量提升促进 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2、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 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合作期满后可根据双方需要续签。

  3、合作内容:

  3.1设备管理

  甲方现有仪器设备保持不变,乙方有权使用甲方现有检验室仪器设备:

  一台血常规仪和一台尿液分析仪,由乙方负责调试、维护保养,与血常规和尿液分析仪配套的全部试剂和相应仪器检测用配套耗材(不包括输采血等临床耗材)由乙方提供;检验室内所用的设备所有权归属甲方。

  3.2托管业务开展范围包括:

  甲方临床、日常医疗业务及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全部临床检验项目。

  3.3甲乙双方托管范围内的日常行政、人员、设备由乙方统一管理,甲方院内收费由甲方统一管理,统一收费。

  3.4人员管理:

  乙方负责为托管检验科安排一名检验员(现有人员如能接受乙方实验室条件待遇,薪资安排,工作时间,同时保证业务质量则继续保留),对检验科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3.5薪资管理:

  乙方为安排的一名检验员,并发放其基本工资、社保、奖金及其他福利,原则上不得低于现行标准。

  3.6托管检验科以甲方名义发放检验报告,甲方送到乙方实验室检测的项目以乙方名义出具检测报告。

  风险提示:合作伙伴的职责

  在合作初期,创业合作者要明确合作伙伴的各自职责,不能模糊,要能拿出书面的职责分析,因为是长期的合作,明晰责任最重要,这样可以在后期的经营中不至于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创业合作中会有问题,就是因为责任明细不够。

  4、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4.1甲方负责为托管检验科正常运行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氧、通信线路(电话和宽带等)、物业管理、照明、抽风机及普通办公设施等正常运营所需的基础建设及服务。

  4.2甲方负责托管检验科日常医疗风险管理,预防和处理可能发生的医患纠纷。

  如果乙方原因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诊断差错)产生的医疗纠纷和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在处理相关医疗纠纷及事故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配合。

  4.3甲方临床有需求,而未开展的所有检验及病理检测项目由乙方送到乙方实验室检测,更好的实现资源共享的合作目的。

  除与乙方合作建立的检验室外,甲方不能再建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建具备临床诊断功能的实验室。

  4.4甲方有责任尽量满足客户的服务需求,并做好结果咨询等其他相关服务,为此双方应做好事前的沟通工作。

  4.5甲方应视检验室为甲方的医技科室,纳入医院日常质量管理体系。

  有关甲方的医疗和日常运营要求、通知、会议及病例讨论和会诊等应及时告知甲方。

  4.6本协议有效期内,若乙方有投放检验设备于甲方实验室,甲方对乙方投放的设备具有使用权,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投入的设备,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抵押该设备,否则,甲方应按乙方投放设备价值赔偿损失。

  检验设备在合同期内实行来添去留的原则。

  5、乙方的权利义务:

  5.1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建立检验室的质量体系,并接受实验室质量检验机构提供的监督检查、专业意见与建议。

  5.2乙方负责协助检验室临床诊疗、实验室技术建设及能力提升。

  5.3乙方有责任参与甲方主持召开的检验室的'管理和研讨会。

  5.4乙方有义务将客户意见或建议反馈给甲方,有义务提供专业意见给甲方,以确保并提高检验室的检测质量及服务水平。

  5.5检验室产生的医疗废物由甲方处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5.6乙方有权查看检验室的财务信息、实验室数据等其他与检验室相关的信息。

  6、技术和学术支持:

  6.1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进行检验学科的标准化建设,协助会议、品牌宣传等。

  6.2检验机构各种高端的技术平台及齐全的检测项目,可为医院服务,作为医院检验科检查项目的补充,为疾病诊断治疗提供有力支持。

  7、财务管理:

  7.1收费标准:

  检验室展开的业务收费标准以湖南省物价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费标准为准。

  7.2检验室内自行检测项目所有收入全部归乙方,之后乙方支付托管实验室收入的 %于甲方,甲方免费项目老年人健康体检乙方按 元人;(甲方免费项目乙方按 元人;甲方免费项目乙方按 元人与甲方结算)且不计算在托管实验室收入之内。

  7.3自托管实验室正式运营起,按项目业务收入情况进行双方利益分配,每月结算统计日统一定义为改约的自然天数。

  具体步骤为:甲方负责在每月 号之前对上月已检测的检测项目进行数量统计、金额计算并交乙方复核;乙方在 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乙方对检测项目数量或金额有异议的,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解决该异议。

  在核对双方无误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按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计算金额向甲方出具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 个月内按照发票金额向乙方支付上月的相关款项。

  逾期未付款的,甲方应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照每日 计算。

  8、保密约定:

  双方应对合作商谈过程中,或在建立合作关系后在合作过程中,从另一方获得的与另一方、另一方的关联方有关的经营、技术、商业、财务、广告、人事、法律和其他信息严格保密,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统一,不得将该保密信息透漏给任何第三方。

  9、违约责任:

  9.1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导致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所有损失。

  9.2甲乙双方不得单方无故解除协议,需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解约。

  如果一方单方无故解除协议,造成另一方损失,解除协议的一方必须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

  9.3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约定,一方违反保密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除应赔偿非违约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9.4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行设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建立检验科室或实验室或将乙方能检测项目送其他机构检测的,应支付 万元作为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0、纠纷解决方式: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先双方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协议终止:

  11.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11.2由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传染病及瘟疫、政府行为、政府命令以及其他无法遇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协议的,双方可以终止协议。

  但乙方应在不可抗力出现后 日内及时通知对方并在 日内出具有关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

  11.3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一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的合作不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更而终止。

  如因为及时告知或终止本协议而造成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变更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所有损失。

  11.4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终止,属于甲方、乙方的财产分别由甲方和乙方自行处置。

  12、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签字):

  合同履行地: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签字):

  合同履行地: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医疗合作服务合同2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公平、公证、互惠的原则,经协商甲方同意将 卫生服务站中医科室承包给乙方。为明确期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订立如下条款:

  1、甲方将 卫生服务站中医科室承包给乙方,时限为年。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为止。期间乙方盈亏自负,并承担其行为的一切责任,乙方承办期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全权负责处理。

  2、承办期间,乙方须于每年管理费及房租费用,若逾期超过月拒交款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风险抵押金,损失乙方自负。

  3、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伍仟元作为医疗风险抵押金。乙方承办期满且不再续签时,结清财务移交,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医疗风险押金(不计利息)。

  4、合同筹备期,甲方负责清理白石江街道麟东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科室门面。合同期间,甲方不得在辖区内另设同名医疗机构,否则视为违约。

  5、甲方负责白石江街道麟东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允许乙方经营中医科。

  6、甲方协助乙方搞好上级及周边关系,所花费用由乙方负责,但不得干预乙方承办期间的经营管理。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7、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所造成甲方许可证被取消,应赔偿甲方损失。

  8、乙方承办期间,为改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科就医条件的、设备购置费和门诊正常运营的管理费、水电费自行负担。

  9、双方均不得随意解约,如违约: 违约方需向对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

  10、乙方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站名义对外担保、抵押、借贷。

  11、因不可抗拒原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化、)本协议无法执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协商自行终止。

  12、合同期满可协议续签合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日期: 日期:

医疗合作服务合同3

  甲方:

  乙方:__x医院

  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徐政发[]116号《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甲、乙双方就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优质、价廉、方便、快捷和出院即时补尝医疗费的服务,以及协议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认定乙方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二:乙方指定所辖科室(电话: )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职能科室,负责协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工作。

  三:乙方尊重并执行甲方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甲方制订、调整有关规定时应在该规定生效前72小时内通知到乙方。

  四:甲方将符合转诊条件的病人转往乙方,经治疗后进入康复期的病人,乙方负责动员其转回甲方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乙方认为需要向外地转院时,必须出据转诊证明,由甲方办理转诊手续。

  五:乙方应甲方要求,实行现场即时补偿制度(具体执行日期另行商定并签署协议)。

  六:乙方收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时按以下原则办理:

  1.甲方向乙方转诊病人,应给病人开具书面转诊介绍信,并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向乙方传递信息,乙方核实病人身份后,即按参合病人对待。乙方如对病人身份有疑问,应立即电话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对待,甲方负责该病人的补偿。如病人身份明显不符,乙方又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不负责该病人的补偿。

  2.病人符合《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所限定的急诊范围,未经甲方转诊,直接到乙方就诊住院时,病人即时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的,乙方确认病人身份后,即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的有关规定给予治疗,负责告知病人家属办理转诊手续,并电话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并网上补办转诊手续。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给予治疗,由此造成的纠纷和损失由甲方负责。当时不能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的,自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次日起依前办理。

  3.乙方收治甲方的参合病人,如系(或者怀疑)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伤害或中毒等,应在病历中如实记载伤害、中毒等的原因,并电话告知甲方,由甲方负责核查并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甲方明确告知乙方病人病因为第三者责任后乙方即停止其参合病人待遇。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对待,甲方负责该病人的补偿。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不负责该病人的补偿。

  4.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实现对持有转诊手续的参合病人出院时即时结报补偿(节假日顺延)。乙方每月底将当月补偿病人逐一列表,并附转诊单、出院记录、出院清单、单据、有病人签名(按指模)的补偿清单,送达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按乙方实际补偿总额(医院支付部分除外)拨款、并传送拨款凭证;逾期者,乙方停止对参合病人出院即时结报补偿。

  七:乙方对甲方转来的病人,在治疗时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对病人使用的药物中,《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徐州修订版)》品种的费用必须达到60%;低于此标准时,乙方将相差部分所造成的病人补偿损失列为医院支付与定额补偿一并补偿给病人;乙方不予支付的,病人有权追偿。本条待省厅修订的药品目录下达、全市统一升级管理软件后执行,在此之前暂按所订合同相应条款办理。

  八:甲方需对病人住院治疗、消费情况查验时,乙方应在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配合,提供方便;乙方应配合甲方对病人出院随访的工作。

  九:乙方接受甲方介绍的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修时,免收进修费用。

  十:乙方按甲方实际转诊病人在乙方医疗消费总额的5%提取卫生支农基金,提供给甲方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每半年结算一次;逾期不结算的,甲方则取消乙方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十一:甲、乙双方对以上条款发生争议时,由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裁定。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到12月31日24时协议终止。原合同废止。

  本合同共三页。

  甲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联系人:

  电话:

  __月__日

  乙方:医院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

  电话:

  __月__日

医疗合作服务合同4

  甲方:

  乙方:医院

  根据__市人民政府徐政发[]116号《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甲、乙双方就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优质、价廉、方便、快捷和出院即时补尝医疗费的服务,以及协议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认定乙方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二:乙方指定所辖科室(电话:)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职能科室,负责协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工作。

  三:乙方尊重并执行甲方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甲方制订、调整有关规定时应在该规定生效前72小时内通知到乙方。

  四:甲方将符合转诊条件的病人转往乙方,经治疗后进入康复期的病人,乙方负责动员其转回甲方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乙方认为需要向外地转院时,必须出据转诊证明,由甲方办理转诊手续。

  五:乙方应甲方要求,实行现场即时补偿制度(具体执行日期另行商定并签署协议)。

  六:乙方收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时按以下原则办理:

  1.甲方向乙方转诊病人,应给病人开具书面转诊介绍信,并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向乙方传递信息,乙方核实病人身份后,即按参合病人对待。乙方如对病人身份有疑问,应立即电话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对待,甲方负责该病人的补偿。如病人身份明显不符,乙方又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不负责该病人的补偿。

  2.病人符合《__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所限定的急诊范围,未经甲方转诊,直接到乙方就诊住院时,病人即时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的,乙方确认病人身份后,即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的有关规定给予治疗,负责告知病人家属办理转诊手续,并电话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并网上补办转诊手续。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给予治疗,由此造成的纠纷和损失由甲方负责。当时不能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的,自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次日起依前办理。

  3.乙方收治甲方的参合病人,如系(或者怀疑)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伤害或中毒等,应在病历中如实记载伤害、中毒等的原因,并电话告知甲方,由甲方负责核查并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甲方明确告知乙方病人病因为第三者责任后乙方即停止其参合病人待遇。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对待,甲方负责该病人的补偿。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不负责该病人的补偿。

  4.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实现对持有转诊手续的参合病人出院时即时结报补偿(节假日顺延)。乙方每月底将当月补偿病人逐一列表,并附转诊单、出院记录、出院清单、单据、有病人签名(按指模)的补偿清单,送达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按乙方实际补偿总额(医院支付部分除外)拨款、并传送拨款凭证;逾期者,乙方停止对参合病人出院即时结报补偿。

  七:乙方对甲方转来的病人,在治疗时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对病人使用的药物中,《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徐州修订版)》品种的费用必须达到60%;低于此标准时,乙方将相差部分所造成的病人补偿损失列为医院支付与定额补偿一并补偿给病人;乙方不予支付的,病人有权追偿。本条待省厅修订的药品目录下达、全市统一升级管理软件后执行,在此之前暂按所订合同相应条款办理。

  八:甲方需对病人住院治疗、消费情况查验时,乙方应在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配合,提供方便;乙方应配合甲方对病人出院随访的工作。

  九:乙方接受甲方介绍的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修时,免收进修费用。

  十:乙方按甲方实际转诊病人在乙方医疗消费总额的5%提取卫生支农基金,提供给甲方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每半年结算一次;逾期不结算的,甲方则取消乙方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十一:甲、乙双方对以上条款发生争议时,由__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裁定。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__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到12月31日24时协议终止。原合同废止。

  本合同共三页。

  甲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乙方:医院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年月日

医疗合作服务合同5

  甲方: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乙方: 医院

  根据 市人民政府徐政发[__] 号《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甲、乙双方就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优质、价廉、方便、

  快捷和出院即时补尝医疗费的服务,以及协议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认定乙方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二:乙方指定所辖科室(电话: )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职能科室,负责协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工作。

  三:乙方尊重并执行甲方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甲方制订、调整有关规定时应在该规定生效前72小时内通知到乙方。

  四:甲方将符合转诊条件的病人转往乙方,经治疗后进入康复期的病人,乙方负责动员其转回甲方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乙方认为需要向外地转院时,必须出据转诊证明,由甲方办理转诊手续。

  五:乙方应甲方要求,实行现场即时补偿制度(具体执行日期另行商定并签署协议)。

  六:乙方收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时按以下原则办理:

  1.甲方向乙方转诊病人,应给病人开具书面转诊介绍信,并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向乙方传递信息,乙方核实病人身份后,即按参合病人对待。乙方如对病人身份有疑问,应立即电话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对待,甲方负责该病人的`补偿。如病人身份明显不符,乙方又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不负责该病人的补偿。

  2.病人符合《 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所限定的急诊范围,未经甲方转诊,直接到乙方就诊住院时,病人即时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的,乙方确认病人身份后,即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的有关规定给予治疗,负责告知病人家属办理转诊手续,并电话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并网上补办转诊手续。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给予治疗,由此造成的纠纷和损失由甲方负责。当时不能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的,自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次日起依前办理。

  3.乙方收治甲方的参合病人,如系(或者怀疑)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伤害或中毒等,应在病历中如实记载伤害、中毒等的原因,并电话告知甲方,由甲方负责核查并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甲方明确告知乙方病人病因为第三者责任后乙方即停止其参合病人待遇。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对待,甲方负责该病人的补偿。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不负责该病人的补偿。

  4.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实现对持有转诊手续的参合病人出院时即时结报补偿(节假日顺延)。乙方每月底将当月补偿病人逐一列表,并附转诊单、出院记录、出院清单、单据、有病人签名(按指模)的补偿清单,送达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按乙方实际补偿总额(医院支付部分除外)拨款、并传送拨款凭证;逾期者,乙方停止对参合病人出院即时结报补偿。

  七:乙方对甲方转来的病人,在治疗时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对病人使用的药物中,《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 修订版)》品种的费用必须达到60;低于此标准时,乙方将相差部分所造成的病人补偿损失列为医院支付与定额补偿一并补偿给病人;乙方不予支付的,病人有权追偿。本条待省厅__年修订的药品目录下达、全市统一升级管理软件后执行,在此之前暂按__年所订合同相应条款办理。

  八:甲方需对病人住院治疗、消费情况查验时,乙方应在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配合,提供方便;乙方应配合甲方对病人出院随访的工作。

  九:乙方接受甲方介绍的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修时,免收进修费用。

  十:乙方按甲方实际转诊病人在乙方医疗消费总额的5提取卫生支农基金,提供给甲方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每半年结算一次;逾期不结算的,甲方则取消乙方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十一:甲、乙双方对以上条款发生争议时,由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裁定。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到__年 月 日 时协议终止。原合同废止。

  本合同共三页。

  甲方: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乙方: 医院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医疗合作服务合同6

  甲方

  乙方:

  根据__市人民政府徐政发[]116号《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甲、乙双方就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优质、价廉、方便、快捷和出院即时补尝医疗费的服务,以及协议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认定乙方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二、乙方指定所辖科室 (电话: )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职能科室,负责协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工作。

  三、乙方尊重并执行甲方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甲方制订、调整有关规定时应在该规定生效前72小时内通知到乙方。

  四、甲方将符合转诊条件的病人转往乙方,经治疗后进入康复期的病人,乙方负责动员其转回甲方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乙方认为需要向外地转院时,必须出据转诊证明,由甲方办理转诊手续。

  五、乙方应甲方要求,实行现场即时补偿制度(具体执行日期另行商定并签署协议)。

  六、乙方收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时按以下原则办理:

  1.甲方向乙方转诊病人,应给病人开具书面转诊介绍信,并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向乙方传递信息,乙方核实病人身份后,即按参合病人对待。乙方如对病人身份有疑问,应立即电话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对待,甲方负责该病人的补偿。如病人身份明显不符,乙方又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不负责该病人的补偿。

  2.病人符合《__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所限定的急诊范围,未经甲方转诊,直接到乙方就诊住院时,病人即时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的,乙方确认病人身份后,即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的有关规定给予治疗,负责告知病人家属办理转诊手续,并电话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并网上补办转诊手续。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给予治疗,由此造成的纠纷和损失由甲方负责。当时不能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的,自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次日起依前办理。

  3.乙方收治甲方的参合病人,如系(或者怀疑)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伤害或中毒等,应在病历中如实记载伤害、中毒等的原因,并电话告知甲方,由甲方负责核查并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甲方明确告知乙方病人病因为第三者责任后乙方即停止其参合病人待遇。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对待,甲方负责该病人的补偿。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不负责该病人的补偿。

  4.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实现对持有转诊手续的参合病人出院时即时结报补偿(节假日顺延)。乙方每月底将当月补偿病人逐一列表,并附转诊单、出院记录、出院清单、单据、有病人签名(按指模)的补偿清单,送达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按乙方实际补偿总额(医院支付部分除外)拨款、并传送拨款凭证;逾期者,乙方停止对参合病人出院即时结报补偿。

  七、乙方对甲方转来的病人,在治疗时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对病人使用的药物中,《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徐州修订版)》品种的费用必须达到60%;低于此标准时,乙方将相差部分所造成的病人补偿损失列为医院支付与定额补偿一并补偿给病人;乙方不予支付的,病人有权追偿。本条待省厅修订的药品目录下达、全市统一升级管理软件后执行,在此之前暂按所订合同相应条款办理。

  八、甲方需对病人住院治疗、消费情况查验时,乙方应在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配合,提供方便;乙方应配合甲方对病人出院随访的工作。

  九、乙方接受甲方介绍的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修时,免收进修费用。

  十、乙方按甲方实际转诊病人在乙方医疗消费总额的5%提取卫生支农基金,提供给甲方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每半年结算一次;逾期不结算的,甲方则取消乙方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十一、甲、乙双方对以上条款发生争议时,由__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裁定。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__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到12月31日24时协议终止。原合同废止。

  本合同共三页。

  甲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医院

  联系人:

  电话:

   年 月 日

医疗合作服务合同7

  甲方:

  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 章第 条规定,为了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聘请乙方为 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合对象公示,供其自主选择。

  第三条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及《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合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向乙方通报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条乙方应有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工作,严格执行《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规范》,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标准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乙方接诊参合人员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查看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住院治疗出院时和门诊治疗需核销家庭账户余额的必须在患者本人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作好记录,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出现门诊家庭账户、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错误,或因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甲方不予支付。

  第八条乙方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时,应按照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审查,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应劝其改为门诊治疗。

  第九条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对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将尚未治愈的强行办理出院。

  第十条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协调解决参合患者与乙方的矛盾。

  第十一条乙方应向参合人员公示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第十二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 章第 条规定不属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乙方应提高参合患者入院三日确诊率,如一周内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同时向甲方报告。

  第十四条乙方应协助甲方负责参合患者转诊转院,原则上实行逐级转诊。

  第十五条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合患者自己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医疗服务项目类:

  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甲方:

  乙方:

  时间:

《医疗合作服务合同_1》相关文档:

酒店合伙经营合同(7篇)09-01

餐饮店合伙经营合同(7篇)09-01

饭店合伙经营合同6篇09-01

餐饮合作合同范文7篇09-01

餐馆经营合伙合同(精选7篇)09-01

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精选15篇09-01

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精选15篇09-01

承包经营合同(15篇)09-01

委托代理销售合同09-01

委托代销合同(范本)09-0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