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保险合同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一、甲方与乙方原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就网吧企业管理业务的合作协议,现因甲方单方违约违反合作协议中的第六条将 网络中心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使双方无法继续合作。
二、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该合同于 年 月 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协议甲方需返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 万元人民币整。现因甲方无能力偿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万元人民币,现用甲方个人在 网络中心持用的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作抵押。
三、在此同时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 网络中心”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在此协议之前与协议签定之后甲方不得在以任何形式抵押与转让、质押或担保给第三方,并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在协议期间甲方不能以任何形式毁约和转让股份,如有违约就必须即日偿还乙方所投入的合作资金*万元人民币和赔偿经济损失*万元人民币。
五、甲方需在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一次付清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万元人民币整。
六、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年 月 日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二)
甲方: 市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现将车牌为的自有营运车辆加盟于甲方,由甲方代为经营管理。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车辆保险合作协议范本:
1、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管理成本费用人民币 元整。每月的营运总产值按协议分配,其中甲方占,剩余部分由甲方依相关协议分配给乙方及驾驶员。
2、甲方负责对运输营运收入即营运产值进行财务核算,在按规定扣缴各种开支之后,于第三个月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甲方为乙方代办该车辆进行集装箱运输所需的各种证件及海关司机本,费用由乙方全额支付。但乙方应自行为该车辆及时购买公路规费及车辆保险。
4、甲方负责该车辆营运的业务承揽,并全权对该车辆依公司管理规定进行统一管理、调度。
5、该车辆驾驶员由甲方负责与其签订相关承包协议,并负责该驾驶员的业务指导及培训。甲方与驾驶员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依其两方自主签订的承包协议确定。
6、必要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因营运需要的各种事务,不得推诿。
7、在出现交通事故需承担赔偿责任时,在保险公司予以理赔后,驾驶员所仍无法承担的那部分赔偿责任应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未能及时购买车辆保险,而不能得以保险赔偿时,则此部分的赔偿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对于驾驶员的任何人身损害,需赔偿时乙方同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协议期内,为保证甲方的正常营运,乙方欲将该车辆出售、转让时,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转让、出售该车辆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9、协议期内,乙方不得将该车辆予以抵押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均等效力。因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争议由协议签定地深圳市人民法院管辖。
11.除因有协议终止的事由出现外,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长期有效。
12、本协议附乙方担保书一份。
乙方: 甲方: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三)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特种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特种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八)保险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第八条保险特种车辆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特种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五)保险特种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或操作人员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十一)被保险人、驾驶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十二)保险特种车辆(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特种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年折旧率
矿山专用车
12_50%
其他特种车
10_100%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特种车辆一并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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