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条 保险的目的
本保险合同以保险人承担特种车辆因交通事故及其他意外事件所遭受的损失,为投保人提供财产保障。
第二条 保险范围
1. 本保险适用于被保险车辆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情况。
2. 本保险所涵盖的特种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清洁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车、电信车、邮政车、警车、校车、旅游车、军用车、拖拉机等。
3. 本保险的险别包括以下几种: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担特种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责任。
(2)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担特种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责任。
(3)车辆损失险:承担特种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车辆损失。
(4)车上人员责任险:承担特种车辆上的人员自身意外伤害和死亡等相关责任。
4. 本保险不涉及被保险人在境外的使用情况,不承担境外的任何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责任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被保险车辆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
2.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担特种车辆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其中,人身伤害责任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五十万元/每人每次,财产损失责任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三十万元/每次。
3. 车辆损失险:承担特种车辆本身的车辆损失。赔偿金额根据保险金额、驾驶员的驾驶经验、车辆的型号和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定。
4. 车上人员责任险:承担特种车辆上人员自身的意外伤害和死亡责任。人员伤亡的赔偿金额根据被保险人所购买的保险金额确定。
第四条 保险期间
1. 保险期间为一个自然月起,至十二个自然月止。
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一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车辆保险金额的一百倍。
第五条 保费和支付方法
1. 保险费的计算和缴纳方式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风险评估来确定。
2. 保险费可选择按年度支付或一次性支付,缴纳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
3. 保险费一经支付,不可退还。
第六条 保险的变更
1. 被保险人需要变更保险的具体内容时,需与保险公司沟通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2. 保险变更后,保险期限与责任保障将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七条 保险的解除和终止
1. 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影响保险公司理赔决定的;
(2)被保险人没有按时缴纳保险费,超过最后期限一年后仍未缴纳的;
(3)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公序良俗的;
(4)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转让或出租的。
2. 保险公司在出现以下情况下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1)被保险车辆被报废或停止使用的;
(2)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改变车辆驾驶员,且新的驾驶员没有满足保险公司的要求的。
第八条 保险的理赔
1.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车辆遭受意外事故或第三者责任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其他必要文件,保险公司将安排对损失的赔偿和理赔。
2. 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3. 在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被保险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理赔。
第九条 诉讼管辖
1. 如发生保险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至保险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附则
1. 本保险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需书面协议并加盖双方公章方为有效。
2.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改,应及时和适当进行调整。
3. 签署本合同,表明被保险人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保险条款,包括声明、承诺等。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相关文档:
特种车保险条款10-06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范文(3篇)10-06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3篇)10-06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10-06
有关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10-06
特种车保险条款10-06
特种车保险条款10-06
特种车损失保险条款10-06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合同10-06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