炉渣利用合同

时间:22-10-02 网友

炉渣利用合同


炉渣综合利用项目合作合同

XXXX              (以下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XXXX            (以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一、合同的目的

为更好地实现甲方所产生炉渣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实现炉渣再循环利用、变废为宝,甲乙双方就甲方炉渣综合利用项目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本综合利用合作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二、声明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声明并保证如下:

1、乙方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有权签订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经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其签署及递交本合同,以使其受本合同的约束。

3、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并不违反乙方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任何乙方已经签署、递交及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其他义务或任何其及其财产受管辖的法律规定。

4. 乙方确保已取得合同所涉炉渣利用项目建设、炉渣运输及经营的相关资质。

5、乙方签署本合同时止,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义务的、针对其的任何诉讼、仲裁、强制执行或其它法律程序。

三、合作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范围

甲方所产生的全部炉渣。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确保所提供的炉渣自甲方焚烧炉出渣机所产生,但甲方不保证提供给乙方的炉渣未经过分拣。

2、提供甲方所产生的炉渣,不可抗力、发电厂暂停运作等除外。

3、甲方有权对乙方装运的炉渣进行称重。

4、有权对项目涉及的厂房、设备、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及安全施工进行监督。

5、对炉渣处理所产生的粉尘、废水、废气、噪音等是否达到环保指标进行监督。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在XXXX自行负责建设炉渣处理厂,并负责将炉渣运往其炉渣处理厂进行全量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综合处理。因运输、处理、运营等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确保工作安全,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XXXX环境园的财产和环境。

3、乙方独立经营,负责运输、接收、处理甲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炉渣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利用炉渣分拣金属、生产建筑辅料并享有此经营所得。

4、乙方享有项目经营所得,自担项目经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亏损)。甲方对乙方项目经营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违反环境保护责任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乙方违反安全生产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工作人员所有工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由乙方负责支付,一切劳务纠纷与甲方无关。

8、乙方用于炉渣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进行炉渣运输所具备的环保和安全要求,在投入运输前必须向XXXX管理所和XXXXX报备。

9、乙方炉渣装载运输过程必须服从XXXX和XXXX的管理,因乙方违反相关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0、乙方应当对炉渣进行全量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综合处理,不得将甲方所提供的炉渣用于除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用途,不得倾倒于除甲方指定填埋场以外的任何区域。

11、乙方应当具有炉渣处理的相应资质。处理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乙方因炉渣处理过程和产品质量等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均不得归责于甲方。

12、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地点及时运输垃圾焚烧发电厂产生的炉渣,保持炉渣池可持续接纳新产生的炉渣。

六、合作期限

本合同下合作期限为五年:自 年 月 日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五年。

七、违约责任

1、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1)乙方在炉渣利用项目建设及经营中应使用对环境保护有利的设备、技术和工艺,项目运行中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噪音、粉尘等需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项目的建设和经营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受到政府部门处罚或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第三人等的损失,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生效裁判文书承担其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工作人员如不遵守环境园的工作规范及管理制度,经警告仍无改善累计达到三次的;

(3)乙方未取得运输、生产、销售等相关资质而导致合同延迟或无法履行的;

(4)在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炉渣的情况下,若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处理炉渣的,甲方因此支付的清运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未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建设的;

(6)违法将本项目进行项目转包、分包的;

(7)未获得政府相关审批的情况下开展本项目的;

(8)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义务及乙方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甲方享有本合同的解除权,但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的十日内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

2、乙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2)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3)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运输、处理炉渣时由甲方自己或委托他人运输、处理炉渣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4)解除本合同。

八、合同的变更、修改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其作任何单方面修改和解除,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以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生效。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按照法定程序解除本合同,且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并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含本数)的;

(2)一方进行破产清算,无力继续履行本合同;

(3)因行政原因甲方对垃圾焚烧发电厂不再有管辖权或管理权;或者甲方虽仍享有管辖权,但由于政策性原因导致本项目不能继续履行的;

(4)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合同解除后,一方有过错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期满或解除后,甲乙双方应当在十天内进行项目的移交手续,移交的内容包括:

(1)办理乙方撤离的设施、设备的放行手续;

(2)乙方应妥善安置服务于本项目的乙方员工,解除合同的员工应当依法发放相关补贴。

乙方未按移交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甲方可代为履行,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暂停办理乙方设施、设备的放行手续,并从移交期限结束之日起收取乙方设施、设备的场地占用费5000元/天,并可指定乙方设施、设备的存放处所,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设施、设备搬到指定处所,否则甲方可代为履行,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 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所规定义务的,受影响的一方应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四天内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有权的证明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证实。

2、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通知不及时导致另一方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后 10 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3、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应立即继续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履行期限相应延伸,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含本数)时,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因不可抗力事件解除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因此产生的所有问题。

十、其他免责条款

由于非甲乙双方原因造成炉渣不能供给、清运,或者供给、清运不足的,则免除双方的责任。

十、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的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正本一式捌份,双方各持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X    乙方: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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