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协议书

时间:22-10-02 网友
三人合伙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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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协议书(精选5篇)

在当下社会,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协议书,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一起来参考协议书是怎么写的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三人合伙协议书(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三人合伙协议书1

甲方: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

乙方: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

丙方: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特色烤猪蹄商铺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商铺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作经营的商铺名为: 。

经营场所位于: 。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主要为 ,范围包括 等。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 以_其现有经营中商铺代资 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的百分之 ( %);乙方 以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百分之 ( %);丙方 以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百分之 ( %)。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汇到三方确认的个人银行卡上,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所持股权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合作人间分工

甲方负责,店铺的日常营运和内部员工管理。

乙方负责,各类财务管理,账务登记和管理。

丙方负责,产品策划构思和日常监督。

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五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协议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叁份,合作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三人合伙协议书2

合伙人:甲(姓名) ,男(女),__年__月__日出生,现住址:__市(县)__街道(乡、村)__号

合伙人:乙(姓名) ,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丙(姓名) ,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经营 (项目名称),总投资为__万元,甲出资__万元,乙出资__万元,丙出资__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__%、__%、__%。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二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 )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三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 )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商议);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4.三人合作餐厅,除各人费用外,餐厅正常费用三人共同负担(正常费用包括房租、办公设备、税务等),业务运作互不干涉

5.合伙企业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该年度企业利润,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合伙人回收出资成本

第四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③购进常用货物;人员工资发放;

④( )。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五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禁止合伙人消费后以合伙人的名义经行赊账,严重打折等行为。

6.禁止合伙人经行任何有损餐厅利益的活动或行为。

7.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六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无法经营,餐厅亏本;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目的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 )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七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自订立并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 各存一份。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年 月 日

三人合伙协议书3

甲方:

乙方:

丙方: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投资 餐厅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丙等人同意投资设立餐厅。各方出资分别为:甲方出资 ,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占出资总额的 %;丙方出资 ,占出资总额的 %。各共同投资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出资额汇入指定的 银行。

第二条:餐厅的运营方式

全体投资人共同委托办理工商相关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同意登记为户主。餐厅内部设立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各投资人依据出资比例,投资协议和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

2.因投资事务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3.在投资人因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户主而承担的超过其应承担的责任部分,有权向其余的投资人进行追偿。其余的投资人有义务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对此超出部分承担责任。

此外,经各投资人协商一致,同意将餐厅5%的投资份额做为干股赠送给 ;凭此份额享受相应的权利。经各投资人协商一致,同意将餐厅5%的投资份额做为干股赠送给 ,凭此份额享受相应的权利。

第四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餐馆设立阶段的事务,包括全是不限于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以个体工商户户主的名

义向工商部门履行登记备案等手续;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4.共同投资人可以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第五条 投资入股与投资的转让

1.在餐厅存续期间,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希望投资入股餐厅的,需经共同投资人全体通过。

2.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4.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5.做为在工商登记的唯一投资人,向其他未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投资人作出承诺:未经其他投资人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全部或部分资产或权利;否则,除需向其他投资人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需承担侵占其他投资人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投资各方应遵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否则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不按期出资,应承担延期出资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同时向守约方承担元/日的经营损失。

3.任何一方延期出资超过3个月导致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或者任何一方明确表示不再出资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方除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外,还应向每位守约方承担延期出资额的20%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

1.餐厅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餐馆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 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三人合伙协议书4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作为合伙人(附身份证复印件),经友好协商,就合伙开设餐饮企业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供四方共同遵守。

一、合伙宗旨

合伙人根据自身的资金及管理优势,合伙经营一家餐饮企业,通过合伙人合法的手段,劳动,以便取得并分享经济利益,共担风险。

二、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餐饮企业名字为:

经营场所:

经营面积:约 平方米(不含临时搭设)。

三、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餐饮,经营范围由合伙人共同时确定或调整。

四、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出资额、比例及期限

(一)合伙人出资额及比例

甲方 以现金出资,计币 万元,占 %。乙方 以现金出资,计币 万元,占 %。丙方 以现金出资,计币 万元,占 %。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分两次交齐,其中: 年 月 日交50%, 年 月 日交50%。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35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予以返还。

六、财务管理、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财务管理

1、账户管理

合伙人同意在工商银行开设专用共管账户,与该合伙有关的所有收入均必须及时进入该账户,包括合伙出资。营业收款人必须在营业收入当天下午和第二天上午存入账户。

2、管理责任

(1)合伙人同意由甲方负责财务管理。

(2)合伙人同意由乙方负责监督财务管理并派工作人员兼任收银员。

(二)日常开支的管理

合伙人同意日常开支由甲方签字审批,但支付前应具备

(三)盈余分配

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外的收入为净利润,即为合伙创收盈余,合伙人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分配当时结算50%,预留50%(另设账户管理)作为后期发展或拓展资金。

(四)债务承担

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的,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七、合伙人决策事项及分工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

1、对外订立协议;

2、对合伙项目的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其他临时须决定事务。

(二)合伙人个人业务及分工

1、甲方作为合伙人共同委托人,代表全体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法人代表,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及事务处理。

2、乙方负责合伙人财务监督工作,并按月形成收支情况,向合伙人会议汇报情况。

3、乙方负责组织合伙企业营销工作,并担任合伙联络人,负责联系并安排合伙人会议,对形成的决策事项跟踪落实。

4、丙方负责合伙企业的后厨房管理工作,除合伙收益外,实行月薪计酬。

八、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合伙人难以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损失的,应当赔偿合伙人的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法院强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上述情形的退伙以上述情形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经合伙人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出资或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受让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九、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重大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均有平等的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利益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分配,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出资;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禁止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活动;如其有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承担赔偿;

(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三)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十一、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无意向继续签订合伙协议;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15日内未清算的,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款的办法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清偿的,依本协议第六条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合伙人追偿。

十二、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逾期10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给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十三、协议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事项

(一)经协商,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工商机关一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三人合伙协议书5

合伙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合伙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合伙人(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鉴于,几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几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经营宗旨

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主要经营地址: 。

经营项目: 。

第三条 合伙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伙关系解除。

第四条 出资金额、方式

三名合伙人平均每人出资 元,共计人民币 ,所占合伙人股份各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伙人均须承担合伙期间的分工。

1、盈余分配:按照出资所占股份的比例各占 为依据,按每位合伙人 %的比例分配。

2、分配原则:自 开业之日起,半年内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半年运行后,每季度分配一次,原则为核算后的纯利润中的50%作为继续运营费储备,剩余50%作为分配额度。

3、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15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

1、入伙

(1)原则上不吸收新合伙人合伙;特殊情况下吸收新合伙人,必须经过所有原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一方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一方合伙人违反国家法例法规对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合伙人退伙后,几方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转让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结算。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1、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 为合伙负责人。

2、几方合伙人共同商议合伙的重大事项,经所有合伙人同意后实施;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并几方签署。

3、合伙人定期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议,商议月度销售、财务数据、运营、库存等事宜,各合伙人须参加。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人有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负责人决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如其业务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在本区域内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其他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1、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几方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2、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2)合伙事务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双方合伙人担任;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因合伙人个人原因,需解除合伙关系,按照入伙约定,应按入伙股份比例退还出资金额。

第十二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确定合伙经营门店,对外为个体工商户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则依据本协议确定各合伙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3、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 份。

4、本协议经双方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甲方):

日期: 年 月 日

合伙人(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合伙人(丙方):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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