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关于乙方承租甲方商场广告位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租号广告位(下称“该广告位”)。
二、甲方同意乙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使用该广告位。乙方每月支付租金元整(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三、乙方必须在每月五号前向甲方支付当月该广告位的租金,每逾期一天,则按所拖欠费用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拖欠该广告位租金超过 日,则甲方有权收回该广告位另行出租,并有权向乙方追讨广告费及违约金。
四、乙方租用该广告位只能作为乙方的商业用途。在租用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此广告位转租或分租给第三者使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即时收回该广告位另行出租。
五、乙方发布之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在租用期间须自行负责该广告画的制作、悬挂及拆卸。如乙方在现场悬挂或拆卸过程中损坏甲方所属设施、设备须照价赔偿。
七、该广告位的维护、保养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在使用过程中如射灯发生损坏及硬件设施的损坏,需要更换配件,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必须保证广告牌的外观清洁和正常使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该广告位另行出租。
八、在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广告位,乙方不得有异议。
九、在合同期内,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政府法律法规、政策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按照实际使用天数支付广告位租金,如因此造成损失,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名后正式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期: 日期:
广告灯箱租赁合同样本(二)甲方: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关于乙方承租甲方大堂广告灯箱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租号广告灯箱(下称“该广告位”),规格为高度米,宽度米。
二、甲方同意乙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使用该广告位。乙方每年支付租金元整(大写万仟佰拾元整),在本合同签订前交清年租金,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后须向乙方提供正式等额发票。
三、乙方发布之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在租用期间须由甲方指定的广告公司负责该广告画的制作、悬挂及拆卸,资料由乙方提供给广告公司,并交广告制作费元给广告公司。
五、乙方租用该广告位只能作为乙方的商业用途宣传。在租用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此广告位转租给第三者使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即时收回该广告位另行出租。在租用期间乙方如需要更换广告画,每次需交拆卸安装费用 元。
六、若乙方继续承租,需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提前知会甲方,甲方有权视年度经营状况进行调升租金,双方再进行续签合同。如若乙方未提前一个月知会甲方,则视为不续租,甲方在合同期满后有权将该广告画拆除,广告位另行出租,乙方不得有异议。
七、甲方负责广告位的维护、保养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保证广告位的外观清洁和正常使用。
八、在合同期内,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政府法律法规、政策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按照实际使用天数支付广告位租金,如因此造成损失,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名后正式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期: 日期:
广告灯箱租赁合同样本(三)甲方:
乙方:
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经营理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在天长市安康小区、同心南苑、同心北苑、荷香苑、千秋世家绿化带上设置广告灯箱,并达成以下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地点:
第二条
广告灯箱数量:
第三条
租赁期限:计租日期以灯箱施工完毕之日起,租赁期限为 年。
第四条
租金及其他费用:产生的相关电费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第五条
租金及其他费用支付时间: ,经营广告所产生的电费,乙方按实际产生的用电量于每个季度底前结算。
第六条
甲方责任
1、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向有关部门报批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图纸。
2、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广告安装和使用等的配合工作。
3、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广告所需的用电量。
4、甲方不得在乙方承包范围内竖立同类广告牌。
5、甲方需协助乙方看管社区灯箱不遭人为损坏。
广告灯箱租赁合同样本(四)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风险提示: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项目广告位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广告位基本情况
1、广告位位置: 。
2、广告位数量: 。
3、广告位规格: 。
二、广告位使用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协议满期后,若甲方继续对外合作,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合作权。
三、合作费及支付方式
1、合作费广告位合作费包含场地使用费、管理维护费、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合计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
2、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每月 日前支付上月费用。
3、需用电的广告位单独设置电表,产生的能耗每(月/季度)按实结算。
四、相关手续乙方负责到城建、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办理广告位建设、广告发布等业务的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五、广告位的制作、安装与维护
1、使用现有广告位
(1)使用项目现有广告位的,乙方负责根据现有广告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广告牌的制作,不得对广告位进行扩建、改造。
(2)协议期间,如发现广告牌有损坏,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2、需进行施工的广告位
(1)广告位的设计、制作、安装等均由乙方负责,在安装过程中不得破坏甲方建筑物、公共设施的主体及结构,不影响其使用功能,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需将施工方案报甲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由项目为乙方办理进场施工手续,施工期间发生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设计制作的广告牌应符合市政、工商等部门的要求,否则,由乙方负责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负责协议期内广告牌的日常维护管理,若因广告位的设施等造成甲方或其他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协议期间,如广告牌有损坏,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6)协议期到期后,如乙方不再续约,可在协议期到期后 日内,拆除广告位,恢复场地的初始状态。也可以和项目进行协商将广告位无偿移交项目。
六、广告内容
1、乙方广告内容不得有除明宇集团外的酒店、房产类信息,同时乙方广告发布前须送甲方进行确认,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在项目发布。甲方确认仅为乙方广告宣传符合甲方经营政策之形式审查,不对其合法性负责。
2、广告内容由乙方负责制作、安装、发布,广告内容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如因广告经营造成工商、税务、卫生、城建等部门的处罚,均有乙方自负。
3、甲方及甲方的关联单位若需发布广告,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给予甲方优先权。
七、双方的权责
风险提示: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1、甲方权责
(1)甲方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将广告位交付乙方进行使用。
(2)为乙方进行广告安装和维护提供供电、供水等基本条件,广告牌安装施工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由甲方负责提供。
(3)对乙方发布的广告进行巡视,发现损坏及时通知乙方进行处理。
(4)对乙方广告位运行能耗进行监控,每月将广告位能耗及费用通知乙方。
(5)为乙方人员进入小区,发布、更新、维护广告提供方便。
2、乙方权责
(1)遵守甲方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安装广告过程中必须遵守甲方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2)按时足额交付广告位能耗费用。
(3)不得对该广告位出售、转让、抵押、出租等行为。
(4)定期对广告位进行清洁,保证其干净整洁。
(5)在进行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内容报送甲方进行确认。
(6)保证在协议期限内广告画面无空白,如发生广告损坏时,在得到甲方通知后 日内,完成广告修复或更新。
(7)每(月/季度)至少更换新广告画面一次。
八、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协议终止和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如果因建筑物有变化,而导致广告位的取消或商业广告表现效果不复存在。
(2)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 小时,任何一方将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3)因政府行为导致经营环境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如城市规划发生的城建和拆迁、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房地产等)。因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法令、规定和命令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
2、如果乙方有以下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究其违约责任,且即时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甲方已经收取的广告位租金、保证金不予返还。
风险提示: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1)乙方所发布广告严重违反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
(2)乙方未能及时发布、更新广告或对破损的广告未能及时修复,严重损害甲方形象,或广告画面空白超过日。
(3)甲方对乙方广告提出整改要求,乙方未及时整改或经 次整改后仍未能满足要求。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广告位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
(5)乙方中止或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或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八、违约责任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协议的,应向对方支付协议总价 %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九、其他约定
1、协议期内,因偶发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责任,如广告画面陈旧、脏污、破损等,甲方概不负责。
2、协议期满或依法解除后,乙方应在五日内自行拆除全部广告牌及设施,恢复广告位原状。
3、此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签订补充附件解决,补充附件与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争议的解决在本协议内发生协议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依法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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