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烟叶流通管理,规范烟叶调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草系统内取得烟叶交易资格的工商企业的烟叶购销、加工及其他调拨业务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三条烟叶调拨实行计划管理。行业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统一制订,具体包括烟叶调出计划、烟叶调入计划和烟叶出口计划。
烟叶调出计划是指各产区省年度内国内烟叶(烤烟和名晾晒烟)的调出总量。
烟叶调入计划是指各省级工业公司和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年度内国内烤烟的调入总量。
烟叶出口计划是指各产区省年度内供应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的烟叶(烤烟和名晾晒烟)总量。第四条行业烟叶调拨计划管理的权限及职责划分
(一)国家局统一下达各省年度烟叶调拨计划,中国烟叶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计划衔接及合同管理工作。
(二)各省级公司、工业公司及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局下达的计划,分解制订所辖单位的烟叶调拨计划草案,通过中国烟叶有限责任公司“烟叶计划合同管理系统”进行计划衔接,形成具体的烟叶调拨流向,经中国烟叶有限责任公司审核批准后,作为年度烟叶交易核定量。
第五条行业烟叶调拨计划一经下达,各级必须严格执行。
如确需增加调拨计划的,须由省级公司向国家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在年度调拨计划内,调拨流向发生变化、合同需要调整的,须由省级烟叶管理部门向中国烟叶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业务分类
第六条依据不同业务类型,烟叶调拨业务分为购销业务、加工业务和其他调拨业务。
第七条购销业务分类
(一)工商购销。指工商企业按照供需意向,在烟叶调出(调入)计划内进行烟叶购销的行为。分为工商普通购销、储备烟购
销、特色优质烟叶购销和罚没烟叶购销。
(二)出口备货购销。指进出口企业和商业企业按照供需意向,在烟叶出口计划内进行烟叶购销的行为。分为出口备货普通购销和出口备货罚没烟叶购销。
(三)进口烟叶购销。指工业企业和中国烟叶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局计划管理部门下达的进口烟叶计划之内,进行进口烟叶购销的行为。
(四)出口转内销购销。指工业企业与进出口企业按照供需意向,对出口剩余烟叶进行购销的行为。
(五)调剂购销。分为联营调剂和工业调剂。联营调剂指工业企业之间按照国家局批准的卷烟联营加工计划进行烟叶调剂的行为。工业调剂是指工业企业之间对库存烟叶进行调剂的行为。
第八条加工业务分类
(一)原烟委托加工。指工业或进出口企业委托复烤加工企业对从商业企业购进的烟叶(原烟)进行加工的行为。按委托方不同,分为工业委托原烟加工和进出口委托原烟加工。
(二)库存烟委托加工。指工商企业或进出口企业委托复烤加工企业(含烟丝、薄片加工企业)对库存烟叶进行加工的行为。
按委托方不同,分为工业委托库存烟加工、商业委托库存烟加工和进出口委托库存烟加工。
第九条其他业务分类
(一)加工成品返回。指复烤加工企业(含薄片、烟丝企业)与工业、商业或进出口企业之间,就加工成品进行调运的行为。
分为原烟加工成品返回和库存烟加工成品返回。
(二)工商企业内部调拨。指工商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在所属生产点或仓库间进行烟叶调运的行为。
(三)退货。指工商企业或工业企业之间就某批烟叶进行退货调运的行为。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条烟叶调拨业务实行合同管理,所有调拨业务必须在“烟叶网上交易系统”中网上签订调拨合同。
第十一条依据不同业务类型,烟叶合同办理分为购销合同办理、加工合同办理和调运单办理,其中,购销业务按照“年度协议、实时合同”模式办理;加工业务签订加工合同;其他业务签订调运单。
第十二条购销业务的合同办理。按照“年度协议、实时合同”模式,先签订年度购销协议,实际调运时签订实时购销合同。
第十三条年度购销协议的签订、变更与解除
(一)集中交易期间,供需双方登陆“烟叶网上交易系统”,在烟叶交易核定量内签订年度烟叶购销协议,内容包括协议类型、烟叶类型、烟叶形态、大等级比例及数量、加工单位、加工数量等并由双方所属省级公司和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在线完成协议的审核鉴章。
(二)对于同一种业务类型、烟叶类型及形态,供需双方只能签订一份烟叶购销协议。每份协议生成一个唯一的协议编号,协议在年度内有效。
(三)烟叶购销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调增、调减或取消,但调整总量受供需双方烟叶交易核定量约束。协议的调整与取消均需供需双方、双方所属省级公司及总公司五方鉴章。
第十四条实时购销合同的签订、变更与解除
(一)烟叶调拨业务实际发生时,供需双方实时签订烟叶购销合同,合同累计量不得超过协议总量并由供需双方和总公司三方鉴章。
(二)不同类型烟叶分别签订实时合同。合同条款包括烟叶品种、烟叶类型、形态、等级、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发货地点、到货地点、加工单位、包装运输和验收方式、货款结算、违约责任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每份合同中约定的烟叶数量不得超过当次单个运输工具的最大装载数量。烟叶购销合同执行期为60天。每份合同只能一次有效使用,不得重复使用。
(四)实时购销合同不得修改。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的允许解除,但仅限于未开过准运证的实时合同。合同解除需供需双方和总公司鉴章。实时合同解除后,数量恢复到协议相关数量中。
第十五条加工业务的合同办理
(一)原烟委托加工合同的签订。供需双方不需单独申请核定量,由“烟叶网上交易系统”根据供需双方购销合同实际到货确认数量自动计算给出。一个调拨年度内,对于同一种业务类型和烟叶类型,委托方和加工方只能签订一份原烟委托加工合同。
原烟委托加工合同允许调整,未执行的原烟委托加工合同允许解除。
(二)库存烟叶委托加工合同的签订。需首先在“烟叶计划合同管理系统”申请核定量,再进入“烟叶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合同。合同可以签订多份,签订后不得修改但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后数量恢复到计划核定量中。
(三)加工合同的内容包括交货时间、发货地点、到货地点、烟叶类型、烟叶形态、等级、数量、价格等。每份委托加工合同生成一个唯一的合同编号。
(四)加工合同的成品产出率应在95%以内,其中片烟比率
不超过70%,副产品比率根据片烟实际产出进行动态调整。
(五)委托加工合同的调整和解除均须委托加工双方、双方所属省级公司及总公司五方鉴章。未履行的委托加工合同超过合同期限自动废止。
第十六条其他业务合同办理
(一)供需双方根据业务需要申办调运单,内容包括发货地点、到货地点、烟叶类型、烟叶形态、等级等内容,由总公司鉴章。
(二)调运单签订后不允许修改。因故不能执行的,未办理准运证的可以解除。调运单解除后,对应数量恢复到相关调运单数量中。
(三)调运单签订的烟叶类型、数量须与运输工具承载数量一致,执行期在60天内;每份成品返回调运单只能使用一次。
第十七条文本印章要求。购销协议文本体现供需双方、双方所属省级公司及总公司烟叶交易合同确认专用章五个电子章;合同文本体现供需双方及总公司烟叶交易合同确认专用章三个电子章;调运单文本只体现总公司烟叶交易合同确认专用章电子章。
第五章交接验收第十八条烟叶交接
(一)烟叶交接地点为烟叶复烤加工企业、烟叶中心仓库,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需方须在烟叶运至指定交接地点后的20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对烟叶质量、重量进行验收,完成产权交接及相关权利转移并向供方提供验收依据。
(三)原烟交接必须在烟叶复烤加工前完成。
(四)工商购销业务实行原烟交接(罚没烟叶、库存陈烟购销除外),其他业务按烟叶实际形态进行交接。
第十九条质量检验。烟叶交接时,供需双方应参照《烤烟》(GB2635-1992)文字标准及实物标样进行烟叶质量检验。若双方对烟叶质量存在争议,可申请烟叶质量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条重量核算。需方对交接的烟叶可采取全部过磅或部分抽查过磅的办法核实重量。经部分抽查过磅后,如发现实际重量与供方提供的重量不符,应全部过磅。
在复烤加工企业交接的,以批次为单位,根据过磅后的实际重量与调出方提供重量计算烟叶损溢率。烤烟损溢率在1%以内、晾晒烟损溢率在
1.5%以内的,按供方提供的重量结算。
在中心库交接的,按实际重量结算。
第二十一条到货确认。烟叶交接执行严格的到货确认制度,烟叶的到货确认应遵守国家局相关规定。第六章复烤加工
第二十二条原烟委托加工业务的委托方和加工方根据烟叶到货确认数量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加工方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复烤加工,严禁无合同、超合同数量加工烟叶。
第二十三条加工成品数量不得超出加工合同约定的成品数量。烟叶加工成品产出率规定为95%以内,片烟比率不超过70%,副产品比率可根据片烟实际产出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四条委托方须在加工成品产出的一个月内完成调运,不得无故拖延,逾期调运须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加工副产品的产权归属委托方,其处理方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烟叶复烤加工费须严格执行国家局规定标准,主要价外项目收费标准按国家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调运管理
第二十七条烟叶调运由需方(加工业务为委托方,下同)或需方委托供方(加工业务为加工方,下同)负责。供方负责办理合同(调运单)、准运证及其他相关证件的,需方应协助办理。
第二十八条每车(船)实际装运的烟叶等级、数量要与合同(调运单)、准运证上规定的烟叶等级、数量相符。特殊情况下,每车(船)烟叶装运量可低于合同(调运单)规定数量,但不能高于合同(调运单)规定数量。
第二十九条烟叶交接后发生的调运费用由需方承担。
第八章货款结算
第三十条烟叶货款实行专户管理。烟叶货款的收付须在规定的烟叶结算资金专户内进行。
第三十一条根据供需双方(或委托方与加工方)确认的实际交接等级、数量,按照合同约定单价核算货款,以托收承付或电汇方式办理货款兑付。
第三十二条需方须在烟叶交接后(加工业务为烟叶加工完成后)一个月内结清货款,逾期应支付违约金。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供方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内相关规定进行交接的;
(二)供方未按合同约定价格核算货款或核算货款有误的。
第三十三条需方若延期或拒付货款,须将原因及处理意见告知供方。供方接到通知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逾期视为按需方意见办理。
第三十四条因供方原因,如烟叶等级质量低于标准要求、
烟叶数量不足等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一方无故终止合同的,偿付对方合同约定货款总值3%的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供方违约责任
(一)供方无故不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的,向需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3%的违约金。
(二)供方交货存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拒收,同时按违约处理,向需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5%以下的违约金。
(三)供方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发货后烟叶散包、损坏等,应赔偿需方实际损失;需要重新包装的,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需方违约责任
(一)需方无故拒收的,应向供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5%以下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
(二)需方未按承付期限付款的,承担未付款部分所发生的银行利息并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未付款部分每天
0.07%计算。
第三十九条合同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合同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四十二条合同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以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违约金或赔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的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地市内的烟叶调运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内,各省级单位应出台相应管理办法进行规范。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烟叶调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文档:
烟叶运输合同10-02
烟叶进口管理细则10-02
烟叶种植采购合同(精选8篇)_110-02
烟叶调拨管理暂行办法10-02
终止合同协议书范本2021最新烟叶订购合同范本WORD电子版10-02
烟叶10-02
烟叶种植收购合同范文(3篇)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