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叶进口管理细则

时间:22-10-02 网友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烟草国营贸易货物进口业务统一管理,规范进口烟叶经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烟叶类型及规格

本细则所指进口烟叶类型包括烤烟、白肋烟、香料烟、雪茄烟叶、其他晾晒烟叶、烟丝和烟草薄片,规格包括片烟、把烟和散叶。按海关税则号列,分别为:未去梗的烤烟(商品编码2401.1010);其他未去梗的烟草(商品编码2401.1090);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烤烟(商品编码2401.2010);其他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烟草(商品编码2401.2090);供吸用的烟草,无论是否含有任何比例的烟草代用品(商品编码2403.1000);“均化”或“再造”烟草(商品编码2403.9100)。

第二条 业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按照国家局就进口烟叶业务的职责划分,根据工作实际,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以下简称计划司]、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烟国际]、中烟国际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和中国烟叶公司进口烟叶职责明确如下:

(一) 计划司负责进口烟叶的计划管理和对国内用户的数量分配。

(二) 中烟国际对烟叶进口业务担负总体组织、管理、协调与服务的职责,负责组织进口烟叶的采购、监督加工和验货,草拟进口烟叶业务管理办法和规定,组织、协调境外企业实施进口烟叶实体化运作;负责管理国外烟草供应商、组织商务谈判、参与分配采购等级、签订合同、办理海运和海运保险、商检植检、对外索赔、付汇和对中国烟叶公司结算等业务。

(三) 境外企业根据中烟国际授权,负责搜集当地烟草市场供求信息,起草采购方案报中烟国际;负责对进口烟叶的质量认定、监督加工和验货。

(四) 中国烟叶公司参与进口烟叶工作,负责履行进口烟叶国内流通管理职责。包括与口岸接货单位办理进口烟叶接货、口岸仓储保管、国内运输及保险等事宜,负责对国内进口烟叶用户、口岸接货单位办理进口烟叶货款和相关费用的结算手续。

第三条 计划管理

(一) 烟叶进口计划(含预定单)由计划司负责按照工业企业卷烟生产情况及提报的进口烟叶需求、国际市场货源懂况,商有关业务部门后拟订,交中烟国际和中国烟叶公司执行。

(二) 烟叶进口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因国际市场行情变化确需调整的,由中烟国际向计划拟定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如因工业企业需求变化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工业公司向计划拟订部门提出调整需求,同时抄报中烟国际和中国烟叶公司。计划拟订部门商有关业务部门后进行计划调整,交中烟国际和中国烟叶公司执行。

(三) 进口烟叶计划下达后,由中烟国际负责根据供应商的供货能力,通知各国外烟草供应商按质按量备货。

第四条 价格管理

(一) 中烟国际及境外企业负责收集国际烟叶市场行情和烟叶主产国出口成本资料,全面分析后提报国家局作为决策依据。

(二) 中烟国际在烟叶采购前,根据境外企业提报的采购意见,结合最新市场供求变化情况,拟订采购工作方案,经计划司、中国烟叶公司会签、报国家局领导批示后组织对外谈判成交。

第五条 客户管理

(一) 中烟国际负责调查了解国外烟草供应商资信、供货能力、管理水平和售后服务等情况,从严把握,确定国外烟草供应商。原则上优先选择与我开展技贸合作、有持续稳定供货能力的供应商。

(二) 因业务需要须新增国外烟草供应商的,该供应商须向中烟国际提出申请,并填写((进口烟叶客户资信调查表》,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海关注册文件和质量手册等证明材料,由中烟国际审查通过。相关客户档案由中烟国际指定专人保管。

(三) 中烟国际依托境外企业和专家队伍,对国外烟草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并以此作为下一年度选择进口烟叶供应商的依据。

第二章 进口烟叶采购、监督加工及验货

第六条 中烟国际负责组织进口烟叶采购、监督加工和验货工作。中烟国际授权境外企业具体从事进口烟叶监督加工、质量认定、成交样品签封和验货。在烟叶主产国未设立境外企业或境外企业需要协助的,由中烟国际和中国烟叶公司共同选派重点工业企业人员赴外执行烟叶采购、监督加工和验货任务。

第七条 中烟国际按照国家局领导批复谈判方案对外进行商务谈判和签约,境外企业、计划司和中国烟叶公司参与。任何其他进出口企业或用户单位不得单独与外商进行商务谈判和签约。

第八条 谈判涉及重要问题需改变既定方案的,采购团组应及时请示中烟国际,取得业务主管领导明确批复意见后再度谈判并对外签约。

第九条 进口烟叶监督加工和验货工作原则上实行境外企业总经理负责制。中烟国际在该国未设立分支机构的,采取监督加工和验货团团长负责制。操作程序及技术标准参照《进口烟叶质量监控手册))。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十条 进口烟叶采购情况确定后,中国烟叶公司按照计划司编制的计划流向,商计划司和中烟国际,进行国内用户的等级分配,由中烟国际与国外烟草供应商签订进口烟叶对外合同。

第十一条 进口烟叶对外合同(中英文)采用中烟国际统一缮制的《烟草国营贸易货物进口烟叶专用合同》。

第十二条 中烟国际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进口烟叶对外合同签字人。进口烟叶对外合同经被授权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三条 进口烟叶对外合同原则上执行FOB条款,由中烟国际办理进口烟叶海洋运输和投保海运险。中烟国际将视情况变化,保留采用其他贸易条款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中国烟叶公司与国内进口烟叶用户签订《电子交易专用合同(进口烟叶)》。国内接货单位根据该电子交易专用合同办理进口烟叶准运证。

第十五条 中国烟叶公司负责承保货到目的港后的保险。

第四章 许可证申领、运输、报关与报验

第十六条 进口烟叶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法规规定的法检商品。中烟国际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商务部要求,对进口烟叶许可证申领实施统一管理。相关业务经办人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申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商务部自动进口许可证。有关省级工业公司和其他国内用户应在7个工作日将相关报告递交到本省(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25个工作日内将办妥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寄交目的港接货部门。

第十七条 中烟国际业务经办人根据外商备货进度及国内进口烟叶手续办理情况,书面通知外商发货及办理货运事;宜。需要中烟国际转单的,业务经办人应于货到港口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单证寄送到目的港接货部门。

第十八条 进口烟叶的海洋运输由中烟国际比质比价,委托有资质的货运代理公司完成。必要时也可由国外供应商自运。海洋运费采取统一询价的方式,由中烟国际结合国际运输市场行情对相应航线公开询价,明确费率后交指定货运代理公司签约执行。

第十九条 报关接货工作由中国烟叶公司和中烟国际委托有关烟草进出口企业完成。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其它信誉可靠的合法报关公司报关接货。中国烟叶公司与接货单位签订《进口烟叶代理接货协议》,明确双方在接货、口岸仓储保管、国内运输及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中烟国际根据对外签订合同逐票委托接货单位报关报验。

第二十条 接货单位应于报关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将关单、商检证等原件寄交中烟国际。涉及对外索赔、海运保险理赔事宜的,应另文书面汇报。

第二十一条 根据商检结果,进口烟叶到货后发现质量问题或短重的,由中烟国际安排复验(特殊情况下可委托接货部门进行复验)。系国外烟草供应商责任的,由中烟国际向外商提出索赔;系海损的,由中烟国际商承保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系国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由中国烟叶公司商承保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第五章 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进口烟叶合同采取“一单负责到底”制度。业务经办人对合同执行的全过程负责,依据合同执行进度,及时办理进口手续,追踪发运到货情况,确保合同保质、保量、按期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业务经办人和接货单位应按照中烟国际对MIS系统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关合同、单据、报关商检信息,确保MIS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进口烟叶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如确需变更或撤销的,须以书面形式报中烟国际审批。相关变更事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 进口烟叶合同执行完结后,应及时将合同及相关单据归档备查,保存时间5年以上。

第六章 质量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进口烟叶质量应符合国家检验检疫标准、行业烟叶质量标准和相关商业约定。具体包括:

(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烟草霜霉病强制检疫标准。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烟草质量检验标准。

(三)行业打叶复烤工艺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即《烟叶打叶复烤工艺规范》( YC/T 146-2009)、《打叶烟叶质量检验》( YC/T 147-2009)、《复烤片烟包装瓦楞纸箱包装努(YC/T137.1-2004)

(四)CORESTA农残检测标准,即CORESTA导则1《农用化学品指导性残留限量的基本原则与实施意见(2003.12)》[CORESTA GUIDE NO.1——The Concept and Implementation of Agrochemical Guidance (December 2003)]

(五)行业转基因检测标准,即《烟草及烟草制品转基因的检测》(YC/T149-2002)、烟草种子转基因的检测( YC/T150-2002)、《转基因烟草控制释放操作规程》(YCT/T194-2005).

第二十七条 国家检验检疫标准和行业烟叶质量标准未有规定的,以买卖双方达成的商业约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其授权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疫区的进口烟叶进行烟草霜霉病检疫和到货质量抽验,签发品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中烟国际委托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进口烟叶的农残检测,委托黑龙江烟草科学研究所进行进口烟叶的转基因检测。

第三十条 中烟国际依据进口烟叶质量要求,对境外企业和从事进口烟叶采购、监督加工和验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质量管理、考核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中烟国际定期组织专家队伍,对国外烟草供应商打叶复烤加工能力和现场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建立完善供应商质量保障评估体系。

第三十二条 中烟国际对现有供应商引入优胜劣汰制度,通过优质优价和全过程监控引导供应商逐步提高产品质量。

第三十三条 中烟国际和中国烟叶公司联合加强对进口烟叶采购、监督加工和验货人员的管理,通过培训、考察个人境外工作表现等方式,选拔优秀专业人才,建立烟叶专业人才储备库。进口烟叶采购、监督加工和验货人员原则上由烟叶专业人才储备库中产生。

第三十四条 中烟国际委托境外企业或进口烟叶监督加工和验货团团长,组织工业企业代表,按照制样、采购、监督加工和验货的工作程序和《进口烟叶质量监控手册》技术要求,规范操作,分工负责,全过程监控,及时提供监督加工及验货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中烟国际推荐国外烟草供货商逐步采取刷码方式收集和保存从农艺到成品的相关信息,实现进口烟叶从成品到原料、从国内用户到国外供货商的质量回溯。

第三十六条 因监督加工人员工作失职造成到货质量问题、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系供应商责任的,应书面通告并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第七章 付汇和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中烟国际负责进口烟叶对外付汇和对中国烟叶公司结算工作。进口烟叶的付汇和结算,按《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中国烟叶公司在中烟国际下发书面要款通知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货款及相关费用汇至中烟国际账户,以便及时对外付汇。中烟国际应在收到货款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付汇、在3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指定货代公司的海运费结算,并在4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烟叶公司开具销售发票结算。

第八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九条 进口烟叶须坚持统一对外的原则,实行统一对外下达预定单、统一对外谈判、统一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十条 中烟国际和中国烟叶公司根据业务流程对接货部门实行到货管理。口岸接货部门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进口烟叶报关和商检情况书面报中烟国际,抄送中国烟叶公司。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进口烟叶接货情况小结书面上报中烟国际,抄送中国烟叶公司。

第四十一条 有关省级工业公司、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黑龙江烟草科学研究所每年12月20日前向中烟国际提供进口烟叶质量情况书面报告,由中烟国际汇总反馈国内外相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中烟国际履行统一对外、监督管理的职能,根据本细则定期对各有关业务单位的业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协调。

第九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反统一对外原则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的有关业务部门,延误进口烟叶业务进程,给国家、企业带来损失的,中烟国际将停止委托其从事烟叶进口配套服务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 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烟国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0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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