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协议
甲方:宁武县圪谬乡黄岭后沟煤矿
乙方:宁武县圪谬乡梁家背煤矿
丙方:宁武县圪谬乡人民政府
宁武县圪谬乡黄岭村民委员会
根据上级有关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精神及省晋煤整合办核(2006)41号文件核准的《忻州市宁武县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的意见,甲乙双方整合为一个煤矿,因乙方资金不足,无力缴纳采矿权价款和无法筹建矿井建设后续资金,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转让采矿权条款:
一、投资人
甲方出资收购乙方的全部资产和采矿权,收购价格为人民币叁仟捌佰万元。
二、乡村利益
甲方按照原两矿资源整合协议中的条款,每年村乡政府补偿费15万元,管理费按设计能力2元/吨,烧煤100吨,付黄岭村委补偿费15万元,村民烧煤800吨。
三、组织机构及经营
甲方收购乙方后实行独资经营,秦有福为煤矿董事长,由煤矿聘任合格矿长进行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具体经营方式
公 证 书
(2006)宁证经字第352号
申请人:
甲方:宁武县圪谬乡黄岭后沟煤矿,法定代表人:秦有福
乙方:宁武县圪谬乡梁家背煤矿,法定代表人:江喜荣
丙方:宁武县圪谬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士忠
宁武县圪谬乡黄岭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温塄娃
公证事项:煤矿整合协议,采矿权转让协议
申请人于二00六年八月十三日本处申请办理《煤矿整合协议》和《采矿权转让协议》公证。
经查,申请人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煤矿整合协议》和《采矿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原宁武县圪谬乡黄岭后沟煤矿和宁武县圪谬乡梁家背煤矿整合为宁武县圪谬乡黄岭后沟煤矿,采矿权人为秦有福。协议中还约定,甲方补偿乙方人民币叁仟捌佰万后将梁家背煤矿的经营权及井上井下设施建筑归甲方所有。协议生效后,甲方每年付乡政府补偿费人民币壹拾伍万元,付管理费壹拾贰万元,付黄岭村委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协议中对经营方式,原两煤矿整合前债权、债务的承担以及违约责任的规定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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