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合同精选(5篇)
[合同模板]采矿权转让合同精选(5篇)。
采矿权转让合同 篇1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络 :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络 :
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从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承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甲方抵押担保的借款本金(大写)为 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__月,月息自乙方将借款划入甲方规定的帐户之日起计算,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甲方具有所有权并且没有被用于抵押、担保的物品。
第四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当。
第八条抵押期间内,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承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乙方认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需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单上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唯一受益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应将保险单证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抵押期间内,假如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作为保证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局部,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一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内,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当责任。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第十四条抵押期间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由第三方直接将价款支付到乙方账户。价款清偿借款及各项费用后,由乙方将剩余价款支付给甲方,如有缺乏,甲方仍需承未清偿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第一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抵押期间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早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顿借款或者提早收回借款本息:
1、甲方违背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回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才能,而其监护人回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回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连续十五天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才能的。
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事实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违约金缺乏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缺乏局部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息;
3、清偿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或者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局部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需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_年_月_日 _年 _月 _日
采矿权转让合同 篇2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联络方式: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络方式: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为了保障甲方在该合同项下债权的平安,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方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以其合法拥有的采矿权向甲方设定抵押担保一事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抵押物
1.1甲方向乙方设定抵押的合同项下的采矿权(以下简称“抵押物”),其采矿答应证编号为:,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审批发证机关为(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采矿答应证的复印附后。
1.2抵押物系乙方通过的方式,于年月日依法获得的。
1.3抵押物的矿区地理位置为: 。
1.4抵押物的开采方式为为: 。
1.5抵押物的矿区面积为: 。
1.6抵押物的开采矿种为: 。
1.7抵押物的消费规模为: 。
1.8截止_年_月,抵押物占有且经备案的资储量情况如下。
第二条担保的债权
2.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2.2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是指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和利息履行期届满。
2.3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抵押权所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2.4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建筑物、采矿机械、消费设施等全部配套固定资产。
2.5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追索,而可按法律规定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三条抵押合同的备案
本合同签订后的1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发证机关提交办理抵押备案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的报告;采矿权抵押申请书;县(市、区)、州(市)国土资主管部门出具的乙方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矿产资补偿费的证明材料、采矿权权属无争议及是否同意抵押的意见;由资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采矿答应证正本、副本复印件;双方确认的抵押物价值说明或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双方有关证照复印件;抵押合同;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4.1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截止到抵押备案之日:
4.1.1抵押物的采矿答应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乙方对抵押物拥有完好无瑕疵的权利;
4.1.2抵押物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穿插的情形;
4.1.3乙方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平安、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4.1.4乙方不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出租、非法承包、转让或与别人合作开采的行为;
4.1.5乙方不存在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的行为;
4.1.6抵押物未设定其他任何抵押权,也未出租给其他个人和单位;
4.1.7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
4.1.8乙方已依法办理了采矿用地报批手续;
4.1.9乙方已完成了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受权、批准(除发证机关的`批准外)等程序;乙方设定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不会违背其公司章程,不会违背其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协议。
4.2乙方承诺:本合同签署后,乙方仍将依法履行矿业权人各项义务,以确保抵押物的合法、有效存续,并确保抵押物始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
第五条乙方的报告义务
5.1),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的消费和销售情况;
(2)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3)抵押物矿区的开采情况、矿产品的销售情况;
(4)抵押物有关的各项税、费的缴纳和支付情况;
(5)可能导致抵押物不能通过年度检查或延续登记的各种因素。
5.2抵押期间,除本合同5.1所述的定期报告外,甲方还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供与抵押物有关的各种情况的临时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该书面要求后五日内向甲方提供临时报告。
5.3抵押期间,抵押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毫不迟延地向甲方作出口头或书面报告:
(1)无论何种原因,抵押物的价值可能或者已经发生本质性贬损的;
(2)抵押物难以通过年度检查或获得延续登记的;
(3)抵押物可能或者已经被国土资部门注销或撤消的。
5.4抵押期间,乙方拟转让抵押物的,需事先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抵押物。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乙方所做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实际情况有任何出入,或乙方违背了其合同第五条项下的报告义务的,甲方有权宣布借款提早到期,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并要求乙方承当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2抵押期间,乙方违背或未履行其法定义务,致使抵押物不能通过年度检查、获得延续登记,或被国土资部门依法注销或撤消的,甲方有权宣布货款提早到期,并要求乙方承当由此给其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7.1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债务被宣布提早到期,甲方未受清偿时,可以与乙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受偿。
7.2因本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当,抵押权人有权从其处分抵押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划收。
第八条附件的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局部。
第九条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抵押权的设立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抵押备案完成之日生效。本合同生效之日,抵押权即依法设立。
第十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向发证机关备案时提交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签署
采矿权转让合同 篇3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方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那么,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受让采矿权的根本情况
第1.1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第1.2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答应证号
第1.3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 〔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
第1.6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答应证的有效期
第1.7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甲方应将采矿答应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12
第七条附那么
第7.1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受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7.3条本合同于 年 月日有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7.4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采矿权转让合同 篇4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联络方式: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联络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方法》、《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信的原那么,就甲方向乙方出租采矿权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目的矿权的根本状况及租赁期限
1.1 甲方向乙方出租的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以下简称“目的矿权”〕,其采矿答应证编号为:批发证机关为 〔以下
简称“发证机关”〕。采矿答应证的复印件见本合同附件一。
1.2 目的矿权系甲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探转采/转让〕的方式,于 年 月 日依法获得的。
1.3 目的矿权的采矿答应证有效期自月 年 月 日。
1.4 目的矿权的矿区地理位置为: 。
1.5 目的矿区的范围坐标为: 。
1.6 目的矿区的矿区面积为: 。
1.7 目的矿权的开采矿种为: 。
1.8 甲方未/已依法办理了储量占用登记,在本合同签署之日,目的矿权所占用的资/储量情况如下 。
1.9 根据经批准的矿产资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方案,矿权项下的矿山消费规模为 吨/年。
1.10 甲方拟将目的矿权出租给乙方,由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继续进展采矿。甲方在租赁期内继续承当采矿权人应承当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1.11 目的矿权的租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 月日止。
第二条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2.1 基于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件,本合同项下目的矿权的租金
为每年¥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合同期内的租金总额为¥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
2.2 本合同签署后额 %〔即¥ 万元〕的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内,该保证金不冲抵乙方每年应付的租金。待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时,未发生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情形的,甲方在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 日内将该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2.3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金。之后乙方应在每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
第三条 目的矿权的出租审批
3.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后日内,向目的矿权的原发证机关提交办理目的矿权出租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出租采矿权的报告;采矿权出租申请书;县〔市、区〕、州〔市〕国土资主管部门出具的甲方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矿产资补偿费的证明材料、采矿权权属无争议和采矿权清查工作中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及是否同意出租的意见;由资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原采矿答应证正本、副本复印件;甲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乙方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资金、技术、设备等〕;原发证机
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于前述材料中应由乙方提供的材料,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
对于原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甲、乙双方应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3.2 甲方应在原发证机关批准目的矿权的出租之日起内,向乙方提供该目的矿权矿区范围内的全部地质技术资料的复印件。
第四条 目的矿权的出租未能获得批准时的处理方法
4.1 非因可归责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目的矿权的出租申请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后,在本合同签署后 日内未能得到原发证机关批准时,本合同终止履行。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履行后 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全部保证金。
4.2 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目的矿权的出租申请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后,在本合同签署后的日内,未能得到原发证机关批准的,本合同终止履行。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履行后 日内,向乙方退还保证金,并按租金总额的 %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4.3 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目的矿权的出租申请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后,在本合同签署后的 日内,未能得到原发证机关的批准的,本合同终止履行。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履行后 日内,按照租金总额的 %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乙方之前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可以冲抵该赔偿金。
第五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5.1 甲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5.1.1 截止到本合同签署之日,目的矿权的采矿权答应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甲方对目的矿权拥有完好、无瑕疵的权利;
5.1.2 截止到本合同签署之日,目的矿权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穿插的情形;目的矿权与其他矿权不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矿界争议;
5.1.3 甲方已依法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如需缴纳的话〕、资税、矿产资补偿费、矿产资有偿使用费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5.1.4 甲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平安、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5.1.5 甲方已按照规定填报了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5.1.6 甲方不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出租、非法承包、出租或与别人合作开采的行为;
5.1.7 甲方不存在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的行为;
5.1.8 甲方不存在越界开采的非法行为;
5.1.9 目的矿权未设定任何抵押权;
5.1.10 目的矿权不存在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
5.1.11 甲方已经依法办理了采矿用地报批手续;甲方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截止到本合同签署之日,甲方不存在任何违背或可能违背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的情形,土地使用合同没有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终止或解除的风险;
5.1.12 目的矿权的出租不存在可能无法获得矿业权登记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情形;
5.1.13 甲方已完成了出租目的矿权所需的一切受权、批准〔除矿业权登记机关的批准外〕、备案等程序;甲方出租目的矿权,不会违背其公司章程,不会违背其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协议;
5.1.14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将依法履行矿业权人的各项义务,以确保目的矿权的合法、有效存续,并确保目的矿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开采条件。
5.2 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5.2.1 乙方为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承租目的矿权的资格条件;
5.2.2 乙方已完成了承租目的矿权所需的一切受权、批准〔除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外〕、备案等程序;乙方承租目的矿权,不会违背其公司章程,不会违背其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协议;
5.2.3 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矿权出租价款及其他义务。
第六条 交易税、费的承当
6.1 因目的矿权的出租而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予以承当和缴纳。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目的矿权的年检和延续登记事项
7.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目的矿权的年检手续和延续登记手续由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但乙方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办理年检手续和延续登记手续的费用由甲方承当;
7.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依法办理目的矿权的年检手续和延续登记手续,并导致目的矿权灭失的,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当赔偿责任。
第八条 赔偿责任
8.1 任何一方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实际情况有任何出入或违背了其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的,那么该方应承当另一方由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
8.2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2.2项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且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要求乙方承当租金总额 %的赔偿责任。
8.3 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目的矿权的出租审批手续的,逾期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并要求甲方承当租金总额 %的赔偿责任。
8.4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履行矿业权人的各项法定义务,致使目的矿权灭失、被撤消,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出租条件,从而使得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并要求甲方承当租金总额 %的赔偿责任。
8.5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租金总额的 %承当赔偿责任。
8.6 乙方在租赁矿业权期间,未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方案及本合同第1.9项约定的矿山消费规模进展开采,擅自扩大开采范围和开采规模、强度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租金总额的 %承当赔偿责任。如该约定的赔偿金数额小于乙方因违规开采所获得的利益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此差额局部继续进展赔偿。
8.7 乙方如发生本合同第8.6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或者因乙方违背平安消费、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国家规定,导致目的矿权灭失、被撤消或者甲方被有关部门施行其他行政处分的,乙方须承当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九条 独立条款
9.1 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八条具有独立性,不因本合同的效力而受到影响。无论本合同是否依法生效,无无论本合同是否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第四条和第八条的约定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通知
10.1 甲、乙双方之间的通知和联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按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 、 、 或其他联络方式进展;通过 、 、 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发出后即视为收讫。通过邮寄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寄出十天后即视为收讫。
10.2 甲、乙双方任何乙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 、 、 或其他联络方式发生改变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那么,对方按照原来的地址、 、 、 或其他联络方式发出的文件、资料、通知、均视为在前款约定的时间内收讫,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当。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11.1 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相关有权政府部门的要求外,未经本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披露或者泄露本合同所包含的任何内容以及所涉及的任何交易,但向各自负有保密义务的法律参谋披露的除外。任何一方应尽力促使各自的工作人员对本合同所涉及的内容进展严格地保密。同时,乙方对于在目的矿权的出租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机密亦负有保密责任。本条的约定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十二条 附件的效力
12.1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局部。
第十三条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13.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假如争议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能得到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
15.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采矿权转让合同 篇5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根据《矿产资法》、《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同意将的.采矿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价格:总计人民币 ,同时转给乙方的房屋及设备,巷道斜井等工程。
二、采矿答应证号: ,发证机关: 核发;采矿答应证有效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点号
X坐标
Y坐标
开采深度:
三、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地点:
方式:按照审批管理权限,经审批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及资整合手续,审批完毕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乙方方可依法采矿。
四、受让人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义务和承诺
1、在批准的期限内进展矿山建立或者开采;
2、高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
3、依法缴纳资税和矿产资补偿费;
4、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平安,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5、承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视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五、受让人对继续审批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展施工、消费的承诺:
1、开采矿产资必须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产资开发利用方案进展开采,不得随意增设井口或者改变开采方案,不准采富弃贫或者任意丢弃矿体;
2、开采矿产资,必须按照规定测绘采矿工程平面图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六、违约责任
1、假如甲方不能近期出具税费结束证明及转让应提供的相关手续,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当;
2、假如乙方不如期交付转让金,甲方有权不提供转让手续及合同证件。
七、必要的说明
1、转让合同方签订后,甲乙双方到矿产资管理部门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转让手续依法审批后, 的一切所有权、采矿权、经营权全部归乙方所有。
2、采矿权转让后,该矿原有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当,再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当。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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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合同范本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方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那么,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受让采矿权的根本情况
第1.1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第1.2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答应证号
第1.3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
第1.6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答应证的有效期
第1.7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
第二条
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 甲方应将采矿答应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12
第七条
附那么
第7.1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受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 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7.3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有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7.4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采矿权出让合同 第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法》、《矿产资开采登记管理方法》、《 》、国土资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 》,双方根据公平、有偿原那么,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进展其它经济活动,但转让、出租、抵押和进展其它经济活动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
第三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属状况:
地理位置: ,开采矿种: ,储量: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
│ 序号 │ x坐标 │ y坐标│ 序号│ x坐标 │ y坐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开采深度: 米至 米。
第四条 乙方获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方式:
〔一〕申请审批;
〔二〕协议;
〔三〕招标;
〔四〕拍卖;
〔五〕挂牌。
乙方在按本合同规定缴付采矿权价款后,进展采矿答应登记,领取采矿答应证后,依法获得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采矿权价款,按如下方式缴付:
〔一〕乙方向甲方缴付 元人民币;
〔二〕乙方缴付采矿权价款期限为: 。
第六条 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矿产资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第七条 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将本合同项下应缴纳的有关费用汇入甲方指定单位的银行帐号内。
乙方如不能按时缴纳有关费用,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2%支付滞纳金,逾期60日仍未缴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采矿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定金〕,乙方必须按成交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乙方获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有效期限为 年〔有效期间见采矿答应证副本〕。采矿答应证到期后,乙方依法享有采矿答应证延续登记权,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另行缴纳采矿权价款。但是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除外。
乙方在采矿答应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未向甲方提出延续采矿答应证登记申请,采矿答应证自行废止,井巷工程由甲方无偿收回,甲方有权重新出让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延续采矿答应登记权,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甲方有权重新出让。
〔一〕未获得矿山根本平安消费条件合格证的,或者矿山根本平安消费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被撤消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家税费的;
〔三〕存在导致撤消采矿答应证的违法行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办理延续采矿登记的情形。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采矿权被甲方收回、注销、撤消或乙方丧失延续采矿答应登记权,乙方必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消费生活设施、设备撤离矿区。逾期仍不撤离矿区的消费生活设施设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置。
乙方不得对矿山井巷工程进展破坏,如有损坏,乙方将承当修复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经批准的矿产资开发利用方案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方案、矿山消费平安方案,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乙方应当按经批准的矿产资开发利用方案进展开采,乙方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工艺。
乙方开采矿产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土地、劳动平安、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甲方不对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的经济性、客观性负责。乙方自行承当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的一切经济风险。但是,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是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维护乙方合法采矿权益不受进犯,并会同有关部门保障乙方正常的消费秩序、工作秩序不受进犯和破坏。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合法采矿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函或其它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局部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不可抗力的定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第十五条 乙方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提早解除本合同,甲方不退还采矿权价款。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采矿权出让合同〔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法》、《矿产资开采登记管理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老实信誉的原那么,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出让的仅为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为: ,位于 ,矿区面积为: 平方米,矿区范围由 个拐点圈定,拐点坐标为 〔详细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
第四条 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使用期限为 年,自颁发采矿答应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采矿权受让人获得采矿权,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纳采矿权价款。
乙方同意在成交后15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采矿权价款,其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此费用不包括地质环境保证金、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补偿费、采矿权登记费等。
甲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银行名称:
帐号:
单位:
第六条 乙方在成交后15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到采矿权出让机关 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答应证》,获得该矿采矿权。采矿权出让机关从受理采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颁发采矿答应证。
第七条 乙方在采矿权规定范围内所进展的开发、利用、经营矿产品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 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乙方必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开采,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依法保护当地的生态及地质环境。
乙方在开采期间,应依法缴纳矿产资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资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第九条 乙方在矿山建立和矿产资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废”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因国家重大建立工程需提早完毕本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届满,采矿权人未依法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或者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未获批准的,采矿答应证自行废止,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采矿权,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进展土地复垦,并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等手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挪动和撤除采矿权的依附物。
乙方如需继续采矿,应在采矿答应证有效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采矿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符合继续办矿条件的,采矿权出让机关以批准申请方式将采矿权重新出让给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存在违背《矿产资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采矿权出让机关有权不批准乙方的申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申请采矿延续登记:
〔一〕矿山发生重大平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平安隐患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税费的;
〔三〕严重违背矿业法律法规,受到地矿行政部门重大行政处分的;
〔四〕地矿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取消采矿权人申请采矿延续登记资格的。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可不负责违约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延误,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20日内,向另一方报告合同不能履行或局部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第十四条 乙方逾期未付清采矿权价款或逾期不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视为放弃采矿权,所交保证金及已交采矿权价款甲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假如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未按期获得采矿权或延期占用采矿权的,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限相应延迟。
第十六条 甲方交付的采矿权未能到达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
第十七条 未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转让采矿权,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别人开采经营。
采矿权转让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符合转让条件的采矿权,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乙方可以作为出租人将采矿权租赁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
乙方经地矿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抵押采矿权,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抵押手续。
第十八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无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地址如下:
甲方:乙方:法定名称: 法定名称: 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号码: 号码: : :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三日内应将 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及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条 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成都市国土资局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
附件一 矿石挂牌成交确认书编号:3号矿区
采矿点范围及储量
矿区面积 平方米,砖用页岩储量 万立方米采矿点位置 挂牌标的 采矿权有效期限年起始价〔万元〕 成交价〔万元〕 备注1.成交后竞得人须在 个工作日内,与 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在15日内一次付清全部采矿权成交价款。2.此确认书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出让方〔签章〕: 受让方〔签章〕:
附件二 矿石简介
地理坐标:东经 ,北纬 。矿区面积 平方米,高程 米,矿区由 个拐点圈定,坐标如下: 拐点
采矿权转让合同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方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那么,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受让采矿权的根本情况
第1.1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第1.2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答应证号
第1.3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 〔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
第1.6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答应证的有效期
第1.7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 甲方应将采矿答应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12
第七条附那么
第7.1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受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 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7.3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有中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7.4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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