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抵押合同范本

时间:23-02-06 网友

《采矿权抵押合同》

(示范文本)

法律事务部制作

最新修订日期:2014年1月28日

中融信托法律事务部使用说明:

1.对于法律事务部已经下发范本的文本类型,信托经理向法律事务部送审的文本必须使用该等范本;

2.本范本适用于信托贷款类抵押担保(其他类型抵押担保请参照本范本调整);

3.如抵押财产的价值不足以覆盖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为办理抵押登记需要,将该等债权进行拆分抵押的,请参照《房屋抵押合同范本》添加相关特殊条款。

4.本范本仅针对通常情况作出,使用时需针对具体项目情况进行修改,对特殊情况进行特别约定;

5.红色部分为使用注释,蓝色部分为选择适用条款,使用时请删除红色部分,选择适用蓝色部分;

6.使用时请删除全部【】及本页。


合同编号【】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采矿权抵押合同

目录【ZRT法律部NOTE:请注意更新目录】


本编号为【】的《采矿权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于【】年【】月【】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即本合同签署地)共同签署:

抵押权人/债权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洋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抵押权人于 【】年【】月【】日与【】(借款人,以下称“债务人”)签署了编号为【】的《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抵押权人即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发放借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万元的信托贷款.

2 为保障抵押权人在《【】合同》项下权利的实现,抵押人愿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以本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为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以该抵押财产设定抵押担保。

为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采矿权向债权人即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或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和定义与主合同中使用的词语与定义具有同等含义。

1.1债权人/抵押权人/中融信托:指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人,即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2抵押人/【】公司:指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人,即【】公司。

1。3债务人/【】公司:指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即【】公司.

1.4主合同:指中融信托与【】公司签署的编号为【】的《【】合同》。

【ZRT法律部NOTE:如主合同为多个,需分别列出】

1.5主债权:指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

1。6本合同:指中融信托与抵押人签署的编号为【】的《采矿权抵押合同》.

1。7抵押财产:指【】煤矿的采矿权,其采矿许可证编号为:【】,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审批发证机关为【】,抵押财产的具体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一《抵押财产清单》。

2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数额

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万元(具体以实际发放的信托贷款资金数额为准)。

【ZRT法律部NOTE:具体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述仅适用于贷款的情形】

3抵押财产

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的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

3.1抵押财产系抵押人通过【】的方式【ZRT法律部NOTE: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协议、招拍挂或探矿权转采矿权等方式】,于【】年【】月【】日依法获得的。

3.2截至本合同签署日,抵押财产占有且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情况如下【】。

3.3根据【】于【】年【】月【】日出具的采矿权评估报告,截至【】年【】月【】日抵押财产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万元整。【ZRT法律部NOTE:如未经评估,此处表述替换为:双方确认的抵押财产价值为:人民币【】万元整】。但本合同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的价格均不能作为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抵押财产的评估报告(或采矿权价值确认书)见本合同附件二.

3.4如果本合同附件一记载的权利情况与抵押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抵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抵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不一致的,抵押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抵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抵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抵押财产.

3.5若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附件一或者抵押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证书(明)、抵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抵押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3.6抵押人应以最大限度的谨慎维持抵押财产的有效性和价值,防止因为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发生任何其他事由,导致抵押财产失效或贬值。抵押财产价值增加,增加的部分仍作为抵押权人债权的抵押担保。

3.7如果抵押财产的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或发生其他情形,影响抵押权人债权实现,抵押人应按照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新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新的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4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限

双方确认,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5抵押担保范围

5.1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债务人因违反主合同而产生的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和主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等。

5.2前款所称“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是指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本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行使任何权益、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电讯费、差旅费等。

6抵押证明文件及其他权利凭证的登记或交付

6.1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登记为该采矿权的唯一抵押权人。有权部门对于抵押登记办理时间有不同规定的,双方应在有权部门规定的办理时间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ZRT法律部NOTE:如实际操作中采取抵押备案等方式的,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6.2双方对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所需的材料应提供合理必要的配合和协助,上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采矿权抵押登记的报告;采矿权抵押申请书;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本合同及主合同;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抵押人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和采矿权权属无争议、是否存在暂扣、抵押、查封及非法转让等情况的文件;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抵押人、抵押权人的有关证照复印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等。

【ZRT法律部NOTE:请根据实际办理机关所要求提供的资料修改。】

6.3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财产的抵押权登记证明原件正本及其他权利凭证交抵押权人保管。除抵押登记外,抵押人将抵押财产抵押尚需办理其他相关审批(备案)等手续的,抵押人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或取得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审批(备案)文件,并将该等审批(备案)文件交付给抵押权人保管。

6.4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本合同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5抵押财产办理展期换发新证后,抵押人应及时再次办理抵押财产抵押登记(如需).若抵押财产因展期或其他情形换发新的权利证书,导致本合同附件一所列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或者抵押权人收执的权利凭证、抵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抵押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6.6债务人履行完毕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抵押权人应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6.7因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7抵押财产的占管

7.1抵押权存续期间,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存续期间应妥善维护抵押财产的完好及权利的完整,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财产而使抵押财产价值产生减损,确保其对抵押财产的使用、经营及对与抵押财产相关的权利的行使不会对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根据本合同设立的抵押权产生不利影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抵押人承诺于其占管抵押财产期间,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抵押财产的权属受到任何形式的削弱或限制或致使采矿权被吊销或注销或宣布为无效或非法.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积极予以配合。

7.2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抵押权人无义务承担该等赔偿责任。如果抵押权人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相应责任,或为抵押人垫付了赔偿金,则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

7.3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抵押人保证不发生因抵押人未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而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情形。

8抵押财产的替代、第三方妨碍

8.1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对抵押财产或抵押人进行注销、吊销、没收、强制收回、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划、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抵押权人提出要求,抵押人应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担保。

8.2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主债权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赔偿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及/或其他所得,应按照抵押权人享有的抵押权顺位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对抵押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及相应费用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9抵押期间对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

9.1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本合同项下处分抵押财产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与他人合作开发、出租、放弃、转让、赠与、重复担保以及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权益的任何权利负担方式.同时,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9.2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抵押权人有权选择本合同第8.2款第(2)至(4)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抵押权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9.3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抵押财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10主合同变更和其他担保

10.1如果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抵押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无须另行取得抵押人同意;且抵押人应及时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10.2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抵押人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抵押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0.3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抵押人应继续对新的债权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担保范围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应协助抵押权人及该第三人依法办理抵押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必要的手续.

10.4主合同项下债权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抵押人仍按照本合同对抵押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10.5抵押人书面同意债务人全部或者部分转移债务的,抵押人对转移后的债务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10.6抵押人承诺:不论债务人或第三方是否为主债权提供其他担保,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抵押人均对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并且同意由债权人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和额度.无论债权人过去、现在或将来是否已经、将要或可能放弃(包括但不限于放弃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放弃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的顺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的顺位、担保金额或范围)、减免债务人或任何第三方过去、现在或将来已经、将要或可能提供的任何抵押权、质权或保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人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而减少或免除,抵押人承诺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担保。

11抵押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为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人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该等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11.1抵押人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截至本合同签署日,抵押人均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不存在任何现有的或可合理预期的可能导致抵押人在担保期间不能继续正常经营的因素.

11.2抵押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1)不违反对其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规定;(2)不违反抵押人的公司章程和/或其他组织性文件的规定;(3)不违反对抵押权有约束力的任何承诺、协议或合同的规定;(4)不违反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判决、裁决、裁定或其他政府机构的决定.

11.3抵押人以抵押财产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已获得抵押人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及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的批准或授权以及其他一切必要和充分的批准或授权、许可,有权在抵押财产上设定抵押权。因抵押人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抵押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抵押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1.4抵押人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等情况以及对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的义务提供抵押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1.5抵押人取得抵押财产的手续合法;抵押财产的权属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采矿权登记证)真实、完整、有效且其内容与登记机关中记载的信息一致。抵押备案/登记完成后,不存在发证机构可能基于抵押登记/备案前因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或行为而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亦不存在本合同项下用于抵押的采矿权被注销或吊销或宣布为无效或非法的风险或可能导致该等风险发生的其他任何事件。

11.6抵押人已依法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等税费.

11.7抵押财产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交叉的情形,抵押财产与其他矿权不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矿界争议。

11.8抵押人对抵押财产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权利,抵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抵押权人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转让受限制、被抵押、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承包、被出租、被留置、与他人合作开采、抵押财产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国家税款、损害赔偿金等情形.

11.9抵押人承诺已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抵押人不存在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11.10抵押人已依法办理了采矿用地报批手续(如需),并交纳完毕相关税费。

11.11抵押权人提供的抵押财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等关于采矿权设定抵押的全部条件及要求,办理抵押登记不存在任何操作障碍。

11.12抵押人已向抵押权人披露一切与抵押财产有关的文件、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抵押财产的现状、权属及其转让、抵押、出租、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等情况,并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而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遗漏、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11.13如果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须第三方履行义务,则抵押人保证,该第三方不会主张抵销、留置或任何其他抗辩,且该第三方与抵押人之间的任何约定不会限制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实现。

11.14不论抵押人已经或将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将不会损害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利益.

11.15本合同签署后,抵押人仍将依法履行矿业权人各项义务,以确保抵押财产的合法、有效存续,并确保抵押财产始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

11.16抵押人不存在已经或可能对抵押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仲裁、强制执行、破产等法律程序或其他任何事件或状况,亦不存在或可能存在针对抵押财产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等威胁.

11.17不存在任何会或可能会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权属、抵押权的设立、登记或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11.1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将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抵押财产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抵押财产权属发生争议、价值发生或可能发生实质性贬损、难以通过年度检查或获得延续登记、可能或者已经被国家有关部门注销或吊销等,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其中涉及抵押财产处置或权属变更的还需事先获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11.19抵押人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可以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抵押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通知债权人,且未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抵押人自行承担。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债权人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予以减免。抵押人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债权人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抵押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ZRT法律部NOTE:如抵押人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此条删除】

11.20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抵押人的信用状况,并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12抵押权的实现

12.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立即行使抵押权:

(1)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

(2)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信托贷款;

(3)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接受抵押权人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对其经营管理、财务活动、重大交易协议等情况的监督管理,或未如实向抵押权人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4)债务人未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而擅自对外作出任何融资行为;

(5)债务人或抵押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重整或和解、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

(6)抵押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提供补充担保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7)债务人发生主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情形,或债务人或抵押人发生危及或损害抵押权人权利、权益或利益的其他事件。

12.2发生本合同第12。1款规定的任一情形的,抵押权人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实现抵押权:

(1)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根据本合同第18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

(3)以中国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抵押财产。

12.3抵押人同意:在抵押财产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时,矿区范围内的全部基础设施和地上附着物一并转让。

12.4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12.5除非抵押权人另行指定,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实现抵押权所得资金应按以下顺序(同一顺序按照各项金额比例)进行清偿:(1)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2)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补偿金;(3)利息;(4)主债权本金;(5)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和主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有权变更上述顺序。抵押人同意,如果在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后仍有剩余价款,则将剩余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对抵押权人的其他债务。

13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3.1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义务,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的,或抵押人违反其在本合同的陈述、保证或承诺的,则抵押权人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下述权利:

(1)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

(4)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13.2抵押期间,抵押人违反或未履行其法定义务,致使抵押财产不能通过年度检查、获得延续登记,或被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承担由此给其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13.3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下列任一约定,均视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1)未按照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提供有关抵押财产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处分或不正当使用抵押财产的;

(4)因抵押人原因导致抵押无效的;

(5)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对抵押财产向其他债权人设立抵押的.

13.4“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3.5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

14合同的转让

抵押权人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且抵押人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未经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5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16争议解决

16.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16.2本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16.3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或仲裁的事项以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其他部分的义务。

17通知

17.1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双方的联络及通讯方法以双方的下列相关信息为准:

抵押权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抵押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17.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3)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4)特快专递: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5)电子邮件:发件人邮件系统显示已成功发送之日。

17.3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18强制执行公证

18.1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且各方对主合同中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其给付内容均无疑义。经慎重考虑后决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ZRT法律部NOTE:如此处不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时限作出约定,则必须将强制公证办理完毕作为放款条件】抵押人、抵押权人自愿向【请添加公证处名称】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为办理本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所交纳的公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18.2本合同经公证后将成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以担保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且抵押人明确承诺,如债务人届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相应的还款给付等义务时,抵押人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抵押权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抵押人同意放弃对抵押权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抗辩权。

18.3抵押人保证:如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自前述变更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通知送达至抵押权人及公证机构承办公证员并取得回执.否则,抵押权人/公证机构因业务需要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双方联系方式对其送达有关文件时,不论抵押人是否收悉,自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视为抵押权人/公证机构已履行了送达义务.在此情况下,抵押人自愿放弃对抵押权人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18.4本合同各方共同确认:本条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约定优先于本合同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执行。

19保密

19.1双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合同及双方签署的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或本合同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

19.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合同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1)为进行本合同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2)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3)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

19.3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20合同的效力

20。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主合同无效的,抵押人以抵押财产为限,担保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需向债权人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20.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1其他约定

21.1各方在此确认,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事宜,若本合同各方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抵押登记机关的要求就抵押事宜另行签署相关协议、文件的,该等协议、文件仅用于办理抵押登记之目的,该等协议、文件视为对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ZRT法律部NOTE:如办理抵押登记时,应抵押登记机关的要求,必须使用登记机关提供的范本的,请添加前述条款。并且,提请信托经理注意,本合同与抵押登记机关要求签署的合同在主要条款,如主债权、抵押财产信息等必须保持高度一致】

21.2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2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抵押权人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放弃该权利,亦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及抵押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所有权利放弃均应书面做出。

21.4本合同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

21.5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双方应各自承担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21.6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1.7抵押人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21.8本合同一式【】份,抵押权人持贰份,抵押人持【】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请填写抵押人名称】编号为【请填写合同编号】的《采矿权抵押合同》之签署页)

抵押权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抵押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一 :抵押财产清单

矿产名称

采矿权许可证号

生产规模

许可证到期日

矿区面积(平方公里)

矿区范围(坐标)

矿区地理位置

评估价值

抵押人:【 】(公章)

抵押物共有人(如有): 【 】(公章)

抵押权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公章)

附件二:采矿权评估报告/采矿权价值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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