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出让合同范本
采矿权出让合同范本
第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法》、《矿产资开采登记管理方法》、《 》、国土资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 》,双方根据公平、有偿原那么,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进展其它经济活动,但转让、出租、抵押和进展其它经济活动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
第三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属状况:
地理位置: ,开采矿种: ,储量: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第四条 乙方获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方式:
(一)申请审批;
(二)协议;
(三)招标;
(四)拍卖;
(五)挂牌。
乙方在按本合同规定缴付采矿权价款后,进展采矿答应登记,领取采矿答应证后,依法获得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采矿权价款,按如下方式缴付:
(一)乙方向甲方缴付 元人民币;
(二)乙方缴付采矿权价款期限为: 。
第六条 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矿产资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第七条 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将本合同项下应缴纳的有关费用汇入甲方指定单位的银行帐号内。
乙方如不能按时缴纳有关费用,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2%支付滞纳金,逾期60日仍未缴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采矿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定金),乙方必须按成交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乙方获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有效期限为 年(有效期间见采矿答应证副本)。采矿答应证到期后,乙方依法享有采矿答应证延续登记权,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另行缴纳采矿权价款。但是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除外。
乙方在采矿答应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未向甲方提出延续采矿答应证登记申请,采矿答应证自行废止,井巷工程由甲方无偿收回,甲方有权重新出让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延续采矿答应登记权,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甲方有权重新出让。
(一)未获得矿山根本平安消费条件合格证的,或者矿山根本平安消费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被撤消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家税费的;
(三)存在导致撤消采矿答应证的违法行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办理延续采矿登记的情形。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采矿权被甲方收回、注销、撤消或乙方丧失延续采矿答应登记权,乙方必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消费生活设施、设备撤离矿区。逾期仍不撤离矿区的消费生活设施设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置。
乙方不得对矿山井巷工程进展破坏,如有损坏,乙方将承当修复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经批准的矿产资开发利用方案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方案、矿山消费平安方案,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乙方应当按经批准的矿产资开发利用方案进展开采,乙方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工艺。
乙方开采矿产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土地、劳动平安、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甲方不对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的经济性、客观性负责。乙方自行承当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的一切经济风险。但是,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是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维护乙方合法采矿权益不受进犯,并会同有关部门保障乙方正常的消费秩序、工作秩序不受进犯和破坏。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合法采矿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函或其它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局部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不可抗力的定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第十五条 乙方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提早解除本合同,甲方不退还采矿权价款。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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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出让合同〔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法》、《矿产资开采登记管理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老实信誉的原那么,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出让的仅为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为: ,位于 ,矿区面积为: 平方米,矿区范围由 个拐点圈定,拐点坐标为 〔详细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
第四条 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使用期限为 年,自颁发采矿答应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采矿权受让人获得采矿权,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纳采矿权价款。
乙方同意在成交后15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采矿权价款,其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此费用不包括地质环境保证金、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补偿费、采矿权登记费等。
甲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银行名称:
帐号:
单位:
第六条 乙方在成交后15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到采矿权出让机关 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答应证》,获得该矿采矿权。采矿权出让机关从受理采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颁发采矿答应证。
第七条 乙方在采矿权规定范围内所进展的开发、利用、经营矿产品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 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乙方必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开采,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依法保护当地的生态及地质环境。
乙方在开采期间,应依法缴纳矿产资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资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第九条 乙方在矿山建立和矿产资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废”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因国家重大建立工程需提早完毕本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届满,采矿权人未依法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或者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未获批准的,采矿答应证自行废止,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采矿权,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进展土地复垦,并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等手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挪动和撤除采矿权的依附物。
乙方如需继续采矿,应在采矿答应证有效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采矿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符合继续办矿条件的,采矿权出让机关以批准申请方式将采矿权重新出让给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存在违背《矿产资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采矿权出让机关有权不批准乙方的申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申请采矿延续登记:
〔一〕矿山发生重大平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平安隐患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税费的;
〔三〕严重违背矿业法律法规,受到地矿行政部门重大行政处分的;
〔四〕地矿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取消采矿权人申请采矿延续登记资格的。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可不负责违约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延误,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20日内,向另一方报告合同不能履行或局部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第十四条 乙方逾期未付清采矿权价款或逾期不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视为放弃采矿权,所交保证金及已交采矿权价款甲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假如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未按期获得采矿权或延期占用采矿权的,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限相应延迟。
第十六条 甲方交付的采矿权未能到达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
第十七条 未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转让采矿权,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别人开采经营。
采矿权转让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符合转让条件的采矿权,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乙方可以作为出租人将采矿权租赁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
乙方经地矿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抵押采矿权,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抵押手续。
第十八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无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地址如下:
甲方:乙方:法定名称: 法定名称: 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号码: 号码: : :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三日内应将 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及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条 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成都市国土资局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
附件一 矿石挂牌成交确认书编号:3号矿区
采矿点范围及储量
矿区面积 平方米,砖用页岩储量 万立方米采矿点位置 挂牌标的 采矿权有效期限年起始价〔万元〕 成交价〔万元〕 备注1.成交后竞得人须在 个工作日内,与 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在15日内一次付清全部采矿权成交价款。2.此确认书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出让方〔签章〕: 受让方〔签章〕:
附件二 矿石简介
地理坐标:东经 ,北纬 。矿区面积 平方米,高程 米,矿区由 个拐点圈定,坐标如下: 拐点
采矿权出让合同〔一〕
第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法》、《矿产资开采登记管理方法》、《 》、国土资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 》,双方根据公平、有偿原那么,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进展其它经济活动,但转让、出租、抵押和进展其它经济活动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
第三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属状况:
地理位置: ,开采矿种: ,储量: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序号
x坐标
y坐标
序号
x坐标
y坐标
开采深度: 米至 米。
第四条 乙方获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方式:
〔一〕申请审批;
〔二〕协议;
〔三〕招标;
〔四〕拍卖;
〔五〕挂牌。
乙方在按本合同规定缴付采矿权价款后,进展采矿答应登记,领取采矿答应证后,依法获得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采矿权价款,按如下方式缴付:
〔一〕乙方向甲方缴付 元人民币;
〔二〕乙方缴付采矿权价款期限为: 。
第六条 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矿产资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第七条 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将本合同项下应缴纳的有关费用汇入甲方指定单位的银行帐号内。
乙方如不能按时缴纳有关费用,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2%支付滞纳金,逾期60日仍未缴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采矿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定金〕,乙方必须按成交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乙方获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有效期限为 年〔有效期间见采矿答应证副本〕。采矿答应证到期后,乙方依法享有采矿答应证延续登记权,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另行缴纳采矿权价款。但是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除外。
乙方在采矿答应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未向甲方提出延续采矿答应证登记申请,采矿答应证自行废止,井巷工程由甲方无偿收回,甲方有权重新出让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延续采矿答应登记权,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甲方有权重新出让。
〔一〕未获得矿山根本平安消费条件合格证的,或者矿山根本平安消费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被撤消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家税费的;
〔三〕存在导致撤消采矿答应证的违法行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办理延续采矿登记的情形。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采矿权被甲方收回、注销、撤消或乙方丧失延续采矿答应登记权,乙方必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消费生活设施、设备撤离矿区。逾期仍不撤离矿区的消费生活设施设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置。
乙方不得对矿山井巷工程进展破坏,如有损坏,乙方将承当修复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经批准的矿产资开发利用方案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方案、矿山消费平安方案,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乙方应当按经批准的矿产资开发利用方案进展开采,乙方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工艺。
乙方开采矿产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土地、劳动平安、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甲方不对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的经济性、客观性负责。乙方自行承当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的一切经济风险。但是,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是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维护乙方合法采矿权益不受进犯,并会同有关部门保障乙方正常的消费秩序、工作秩序不受进犯和破坏。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合法采矿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函或其它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局部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不可抗力的定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第十五条 乙方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提早解除本合同,甲方不退还采矿权价款。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采矿权出让合同范文 以下是合同范本网为大家整理的《采矿权出让合同范文》的文章,希望大家可以喜欢!第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法》、《矿产资开采登记管理方法》、《 》、国土资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 》,双方根据公平、有偿原那么,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进展其它经济活动,但转让、出租、抵押和进展其它经济活动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
第三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属状况:
地理位置: ,开采矿种: ,储量: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开采深度: 米至 米。
第四条 乙方获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方式:
(一)申请审批;
(二)协议;
(三)招标;
(四)拍卖;
(五)挂牌。
乙方在按本合同规定缴付采矿权价款后,进展采矿答应登记,领取采矿答应证后,依法获得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采矿权价款,按如下方式缴付:
(一)乙方向甲方缴付 元人民币;
(二)乙方缴付采矿权价款期限为: 。
第六条 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矿产资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第七条 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将本合同项下应缴纳的有关费用汇入甲方指定单位的银行帐号内。
乙方如不能按时缴纳有关费用,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2%支付滞纳金,逾期60日仍未缴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采矿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定金),乙方必须按成交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乙方获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有效期限为 年(有效期间见采矿答应证副本)。采矿答应证到期后,乙方依法享有采矿答应证延续登记权,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另行缴纳采矿权价款。但是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除外。
乙方在采矿答应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未向甲方提出延续采矿答应证登记申请,采矿答应证自行废止,井巷工程由甲方无偿收回,甲方有权重新出让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延续采矿答应登记权,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甲方有权重新出让。
(一)未获得矿山根本平安消费条件合格证的,或者矿山根本平安消费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被撤消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家税费的;
(三)存在导致撤消采矿答应证的违法行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办理延续采矿登记的情形。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采矿权被甲方收回、注销、撤消或乙方丧失延续采矿答应登记权,乙方必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消费生活设施、设备撤离矿区。逾期仍不撤离矿区的消费生活设施设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置。
乙方不得对矿山井巷工程进展破坏,如有损坏,乙方将承当修复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经批准的矿产资开发利用方案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方案、矿山消费平安方案,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乙方应当按经批准的矿产资开发利用方案进展开采,乙方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工艺。
乙方开采矿产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土地、劳动平安、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甲方不对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的经济性、客观性负责。乙方自行承当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的一切经济风险。但是,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是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维护乙方合法采矿权益不受进犯,并会同有关部门保障乙方正常的消费秩序、工作秩序不受进犯和破坏。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合法采矿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函或其它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局部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不可抗力的定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第十五条 乙方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提早解除本合同,甲方不退还采矿权价款。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泉州市采矿权出让合同 合同编号:
出让人: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福建省矿产资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老实信誉的原那么,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法规的受权出让采矿权,矿产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和因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二条 国家保护受让人的采矿权不受进犯,保障矿山的消费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采矿权矿区位置位于 市〔县、区〕 乡〔镇〕 村,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小写 平方公里〕,出让的矿种为 ,储量 万吨〔万立方米〕,可采资量 万吨〔万立方米〕。采矿权四至范围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矿区范围图〕,开采才能〔消费规模〕为 万吨〔万立方米〕。
第四条 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年限为 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颁发采矿答应证之日起算〔 年 月 日〕,至采矿答应证有效期到期为止〔 年 月 日〕。
第五条 本合同采矿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缴付土地生态恢复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元〕。
第七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条五条规定的价款及以下 项规定的方式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采矿权价款。
2.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五期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六期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八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规定矿区范围内开采经批准的矿产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1.按照采矿权出让公告规定的矿山开采控制性要求编制矿产资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
2.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进展开采,矿山三率符合要求;
3.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4.承受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管理,包括:年检、各类图纸交换、开发利用报表。
5.按照采矿权出让公告规定对矿山开采迹地和生态进展恢复治理。
6.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和矿山平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保、矿山平安三同时制度。
7.遵守矿产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期满前把矿区范围内将破坏的土地生态予以恢复,并经出让人验收后,无偿移交出让人,出让人应将土地生态恢复保证金连本带息退还受让人;受让人未恢复或者经出让人两次验收仍不符合要求的,土地生态恢复保证金及利息不予退还,该保证金由出让人直接用于土地生态恢复治理。
第十条 受让人在受让矿区范围内进展建立时,有关用水、用电、污水处理及其他设施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出让价款之日起90日内,应按规定办理开发利用方案、环保、水土保持、矿山平安、地质灾害等评价审批手续后,持本合同和采矿权出让价款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权答应证》,获得采矿权。
未领取《采矿答应证》,受让人不得开采受让人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
出让人应在受理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采矿权登记,颁发《采矿答应证》。
第十二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其在受让矿区范围内的一切活动,给别人消费、生活造成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需要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签订采矿权出让变更合同或者重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且采矿答应证有效期为原采矿答应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 出让人保存对本合同采矿权的矿区范围的调整权,因调整矿区范围,造成受让人损失的,必须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采矿权价款领取《采矿答应证》,获得采矿权,并投入消费满1年后,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但必须依法办理转让手续。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采矿权经批准转让的,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采矿权的开采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开采年限减去已经开采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七条 本合同约定的开采年限届满,假设该采矿权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的矿山效劳年限未满或者尚有资可继续开采,受让人要求继续开采的,应当在届满前30天向出让人提交延续申请书,出让人应当批准继续开采,但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对矿山土地生态破坏进展恢复整治,经发证机关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受让人交回《采矿答应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采矿权,并按照规定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超过本合同规定期限30天以上缴纳价款的,自第31天起,对滞纳价款按天加收1‰滞纳金;超过6个月不缴纳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应当赔偿出让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并领取采矿答应证的,出让人必须按时提供出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否那么,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采矿权价款的2%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提供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退还采矿权价款。
第二十一条 出让人自受理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超过40日未办理出让采矿权登记、颁发《采矿答应证》的,应给受让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受理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第41日起计算,每日1000元。出让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按时办理出让采矿权登记、颁发《采矿答应证》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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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受让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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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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