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

时间:23-04-27 网友
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关于合同法分则的几点说明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结构来看,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可以区分为三个部分,即总则、分则和附则。一、合同法分则承担的功能:1.将合同法总则中所作的一般规定,结合现实经济生活中几种典型的交易类型,予以具体化;2.结合各种具体交易类型的自身特点,作出不同于总则一般规定的特别规定。在这种意义上,合同法的分则在合同法的内部构成了合同法总则的特别规定。在合同法总则与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出现矛盾或冲突时,我们应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二、对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15大类独立有名合同进行再分类的问题在合同法的分则里面,共规定了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这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中,又包括若干的具体合同类型。 第一类合同是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第二类合同是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这类合同在合同法中,主要包括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作为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合同法》第212条作了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则比较特殊。它是由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有机结合在一起构成的独立有名合同。这种合同类型中,既有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又有财产使用权的移转。我们 之所以将其归为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主要是因为作为融资租赁交易核心的,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的租赁合同。第三类合同是以特定的工具和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这类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运输合同。第四类合同是技术合同。这类合同与其他类型合同的区别之处主要在于其标的物是无形的技术。第五类合同是以特定的场所提供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第六类合同是以特定的社会技能完成一定任务的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我们所提出来的这种分类,是为了揭示一项法律适用的规则。这项规则就是:我们所划分的门类合同,每一类合同中,总有一个合同确立了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在这一类合同中的其他合同,就相关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时,我们可以直接或参照适用法律中所确立的这类合同所适用一般规则。 如第一类合同,买卖合同的规定确立了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合同法对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中的相关问题,比如就所有权移转的规则,未作特别规定时,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如第二类合同,租赁合同的规定确立了在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在合同法中就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尤其是就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未作特别规定,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如第三类合同,承揽合同的规定确立了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在建设工程合同和运输合同,合同法就相关问题未作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或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如第四类合同,《合同法》第十八章的第一节是关于这类合同法律适用一般规则的规定,就各种类型的技术合同,法律未作特别规定时,适用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则。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概念及特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瑕疵担保义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及特点(一)买卖合同的概念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买卖合同的特点1、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买受人需支付价款的合同3、是双务、有偿、诺成和不要式合同(三)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 、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注: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仍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第47-51条和第56、58、59条规定的关于合同效力、撤销、效力补正及无效、撤销的后果之规定。二、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买卖合同中基本要素1、买受人与出卖人的主体合格2、出卖人须具有处分权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二)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2、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3、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并受领标的物2、及时检验标的物3、拒收时的保管义务2000年6月,某市白云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白云公司)与某市兰天有限公司(以下称兰天公司)签订一批服装买卖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白云公司卖给兰天公司服装1000套(规格、型号、颜色均略),单价150元/套,货款总计15万元,由白云公司将货送至兰天公司指定仓库,交货时间为7月6日前。兰天公司应在收货后的10日之内进行检验,若出现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并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10日内通知白云公司。付款时间为10月6日前全部付清。任何一方违约均处以未履行部分的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白云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兰天公司于7月3日收货后,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并未检验,而直接将服装发送给广源公司。9月6日,广源公司致电兰天公司称所发服装少50套。10月3日,兰天公司付给白云公司货款142500元。白云公司向兰天公司追要所欠货款7500元时,兰天公司以其收货时缺少50套,拒付7500元,双方形成纠纷。2001年3月,白云公司以兰天公司为被告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付被告支付货款7500元及违约金750元。根据上述案例,试问:本案中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由哪一方来承担责任。请说明理由。三、 瑕疵担保义务(一)瑕疵担保义务的概念和特征是指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时,应当对标的物承担无瑕疵义务。其特征:1、瑕疵担保义务是法定义务但也可约定2、瑕疵担保义务产生的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二)瑕疵担保义务的分类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1)权利瑕疵,就是标的物上所负担的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权利瑕疵担保,即出卖人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标的物向买方主张权利。(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A、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B、买受人对权利瑕疵的存在不知晓C、是一种无过错责任D、当事人没有就权利瑕疵的责任约定免除注: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注:合同法第151条规定了对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情形.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1)物的瑕疵,是指出卖人应当保证所交付的标的物没有隐蔽的缺陷或者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质量问题。(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A、物的瑕疵须于标的物交付时存在B、须买受人对标的物瑕疵不知晓且无重大过失。C、买受人须于规定的时间内就标的物的瑕疵为通知义务《合同法》157条、158条规定D、须是物的瑕疵于交付时仍然未能予以消除的 某自行车行出售各种自行车,有天津“飞鸽”牌,上海“永久牌”等,另外还有某甲寄售的日本产“富士”牌新车一辆。一天,某乙到车行买车,看过各种车后,决定买那辆“富士”牌车和另两辆“飞鸽”牌车。“飞鸽”牌车每辆450元,“富士”牌车每辆750元。当时,乙付款1000元,讲妥欠款第二天取货时付清。为了防止这三辆车被别人买去,乙要求车行将其挑出的车子另行存放,车行随即将这三辆车推到后院的走廊下。不幸,这三辆车当晚全部被盗。第二天,乙拿了650元取车时,车行告知你的三辆车昨晚被盗,我们不能给你自行车,你还得交付剩下650元。乙听后大吃一惊,便与车行发生争吵。双方争执不下,乙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车行退还货款。请问:谁承担自行车被盗的风险责任?四、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一)标的物的风险负担1、定义: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则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损失,该损失应如何承担的问题。2、风险负担国外的立法例(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3、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定(合同法第142条)4、各种风险负担的规则规定 (1)路货买卖风险负担 (2)法律推定交付地点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3)受领迟延的风险负担 (4)出卖人违反从给付义务的风险负担 (5)质量瑕疵的风险负担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联系(合同法第149条规定)(二)利益承受(一般了解)
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的孳息的归属。法律规定: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承受。合同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本案中的合同是否有效?谁来承担违约责任?分析:房屋产权变动以登记为准。因为甲与丙有买卖房屋合同,又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房屋所有权归丙所有。甲无权主张丙返还房屋。但甲违反了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甲应负担违约责任。五、特种买卖合同规定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2.凭样品买卖合同3.试用买卖合同4.招标投标买卖合同5.拍卖合同合同法规定的互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以货币以外的财物进行交换的合同.特点:当事人双方均以从对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即一方是以交付和转移自己财物的所有权为取得另一方的财物的所有权为代价,具备买卖合同的各种特征.参见<合同法>175条规定.实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出售10吨桃子,约定甲公司将货物送至乙公司。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由丙公司将桃子装车运到乙公司。丙公司派其员工丁某开车送货,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泥石流,丁的汽车被巨石打下公路,桃子全部被压烂。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损失由甲公司承担B损失由乙公司承担C损失由丙公司承担D损失由丁承担 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性质赠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赠与合同的解除一 、赠与合同的性质(一)概念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二)特点诺成性合同须以自己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是单务、无偿和非要式合同在赠与合同的要素中我们要考虑的是:1、当事人(1)赠与人(2)受赠人2、标的物(1)实物、货币、有价证券(我国立法)(2)除财产所有权,其他财产权及劳务均可为赠与的标的物。(台湾地区立法)二、当事人的义务(主要针对赠与人) 1、交付赠与物 2、损害赔偿责任 见《合同法》第189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但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时,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 、赠与合同的撤销(一)任意撤销(《合同法》第186条1款规定)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注意: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1、赠与合同撤销必须是在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和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前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二)法定撤消(《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赠与人可以行使其法定撤销权)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四、 赠与合同的解除1、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法第195条规定)须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恶化程度已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2、赠与合同法定解除与法定撤销的区别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其目的主要是对受赠人的忘恩行为或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种惩罚;而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其目的在于照顾确实已处于困窘中的赠与人,平衡双方利益。实例王某新买一台电视机,便宜将用过1年的旧电视机赠与其弟,王某担心其弟嫌电视机旧,拍胸脯保证该电视机绝无问题。其弟将电视机带回家,某日电视机的显像管突然爆炸,将一面镜子炸毁。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王某应当负责修理电视机B王某应当赔偿其弟的损失C因为电视机存在的缺陷,电视机的生产者应当赔偿损失D因为是无偿赠与,所以王某不必承担责任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交付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借款合同的特点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3.借款合同一般为双务、有偿、诺成和要式合同三、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址等自然情况,借款的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担保的方式以及当事人约定双方认为约定的其他事项。四.金融机构借款合同1.概念: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特点:有偿性,诺成性,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自然人借款合同双方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的借款合同。这类合同采用何种方式订立由当事人约定。它是实践性的合同,即在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经常是互助性质的,因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将自然人借款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其目的一方面满足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缓解了国家资金短缺的困难。六、关于民间借贷问题1.目前现状2.政府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政策 3.未来发展的趋势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概述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租赁合同概述一、租赁合同概念(合同法第212条)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二、租赁合同的特征1、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2、标的物是特定的不可消耗物3、是双务、有偿合同4、是诺成合同三、租赁合同内容(见合同法第213条)1、租赁物的名称2、租赁物的数量和用途3、租赁期限(合同法214条、215条、236条规定)4、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5、租赁物维修6、其他事项(转租、违约责任等)租赁期限与租赁合同解除权问题1、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3、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4、当为不定期租赁时,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合同四、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出租人的义务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保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保证租赁物上不存在权利瑕疵与质量问题(二)承租人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要求出租人在合期限内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对租赁物改善或增设他物,或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于合同终止时返还租赁物五.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
(一)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 1、优先权依法产生2、具有专属性,是特定人享有3、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下才能行使(1)发生于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时(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负担通知义务(3)承租人仅在同等条件下得享有优先购买权(4)承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权。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若干意见》第118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二)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并享有此项优先购买权 (三)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指不动产租赁权的物权化。即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内的移转并不影响承租人的权利,原租赁合同对受让租赁物的第三人仍然有效,该第三人不得解除租赁合同 (参见合同法第229条之规定)六、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一)租赁物的风险负担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损失由谁负担。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应负担此种情形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二)租金的风险负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承租人即可相应地减少履行或不履行其对待给付义务,即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租金风险一般由出租人负担.参见合同法第231条.七、租赁合同的终止(一)租赁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二)租赁合同因当事人的解除而消灭在租赁合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当出现法定或约定情事,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解除合同的,也会导致租赁合同消灭。法定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将租赁物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当租赁物由于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5、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6、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实例 租赁合同履行至2001年9月,该市人民法院对三阳公司所租赁的10间房发出拍卖公告。此时,三阳公司得知,中兴公司早在1998年3月将此房抵押给某银行,其裁判文书已生效。2001年10月初,法院将此房卖给顾某,法院即通知承租人三阳公司限期腾房。10月15日,三阳公司搬出,并要求中兴公司退付所交的下余房租及支付违约金3万元。中兴公司仅同意退还余下房租,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形成纠纷。问:1、本案中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出租人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王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将一处门面房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租金每月1000元。合同履行1年后,张某向王某提出能否转租给赵某,王某表示同意。张某遂与赵某达成租期1年、月租金1200元的口头协议。赵某接手后,擅自拆除了门面房隔墙,王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与张某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B张某将房屋转租后,王某有权按每月1200元向张某收取租金C王某有权要求张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D王某有权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某甲将私房三间出租给某乙,租期为2年,在租期内,某甲又与某丙签订了私房三间的买卖合同。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A某甲与某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某甲未取得某乙的同意B某甲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某乙房屋将要出售C某乙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某丙购买房屋D如某丙购得了房屋,则其有权决定原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思考题1、试述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点.2、如何理解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3、试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及其限制.4、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与自然人间借款合同有何区别?5、试述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6、简述租赁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7、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8、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含义及其特点.9、简述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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