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MG-PS-1604-001
买方:XX神笔公司(以下简称买方)
法定住址:XX市浦东新区东方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林辰雨
职务: CEO
委托代理人:王凯
通讯地址:XX市浦东新区东方路666号
邮政编码: 200122
联系人:陆楚伟
电子信箱:
卖方:美国Mega公司(以下简称卖方)
法定住址:美国纽约第五大道555号
法定代表人: Morgan Freeman
职务: CEO
委托代理人: Barack Hussein Obama
社保卡: 123-45-6789
通讯地址:美国纽约第五大道666号
邮政编码: 10001
联系人: Elon Musk
卖方银行账户:11111 22222 33333333333 44
: 001-212-23333333
电子信箱:
鉴于买方为 在中国地区(含港澳台)销售记忆笔需要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买卖标的
1、名称:“Mega牌”记忆笔
2、品种: 太阳能充电式记忆笔
3、规格: 产品编号EQ2008;黑色外壳;太阳能电池板功率3W;内置电池容量1000mAh 工作电压 2V
4、质量:以实物表示货物质量。凭 卖方样品 的实际品质。
第二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 30000支 (叁万支整)
2、计量单位: 支
第三条 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和多次搬运、装卸与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与抗震能力,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货物散失。以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目的地。
2、包装箱内的商品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商品名称、质量、规格、数量等并附有完整的维护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
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或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机场;
(3)收货人;
(4)货物名称、规格;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4、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5、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与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项,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面。
6、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应负责与时补齐、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卖方 14 天内到达现场调查。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与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合同需要。
7、包装费用由 买方 承担。
第四条 运输
1、运输方式:班轮运输
2、运输单据:海运提单: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并通知目的港的买方。
3、运输线路与费用负担:卖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而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时,应与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买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买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卖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未经买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4、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神笔公司。买方如要求变更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 40 天通知卖方,以便卖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对货物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装运
1、装运时间: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 28 天内予以装船。
2、装运港: 纽约 。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3、目的港: XX 。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4、分批装运和转运: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是否订立此条款。
5、装运通知: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 28 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与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 14 天,向买方提供 2 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 14 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与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 2 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 3 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 48 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与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与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6、滞期和速遣费用: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第六条 保险
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中国平安保险财产股份“一切险”。
第七条 价格与货款支付
1、计价货币: 美元 ;单位价格金额:230美元 /支 (FOB价格) ;总价:6 900 000美元(陆佰玖拾万美元整)。
2、FOB下卖方义务: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与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依通常路线与习惯方式,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约定点。
b)保险合同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如果能投保的话。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10%(即110%),并应采用合同货币。
(4)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向订立合同的承运人交货,或如有接运的承运人时,向第一承运人交货,以使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约定点。
(5)风险转移
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交货为止。
(6)费用划分
卖方必须承担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交货为止,包括装船费和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的在目的地的卸货费;与保险费用;与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以与货物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与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7)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交货的充分通知,以与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而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运输合同所涉与的通常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空运货运单、铁路运单、公路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
(9)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的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10)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应给予买方一定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以能要求的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8)所列的除外)。
3、买方义务:
(1)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全部运输费用。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4)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地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
(5)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6)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自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与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约定目的地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与卸货费,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与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与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7)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发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地,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本条2(8)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
(9)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进行货物的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10)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本条2(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费用。
应卖方要求,买方必须向卖方提供办理投保所需用的信息。
4、付款方式
(1)预付款支付:汇付。本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50% 的价款,即 3 450 000美元 (叁佰肆拾伍万美元),作为产品购买的预付款,以银行电汇方式支付到卖方指定银行的卖方XX。卖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 的方式向买方确认。
如买方未能按双方上述约定准时支付产品采购的预付款,则同意卖方交货期等时间作相应的顺延。
(2)余款支付:信用证-即期付款。买方应于本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第一天(装运日)前 5 日内,通过_花旗_银行,以电传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销的、金额为 3 450 000美元(叁佰拾伍万美元) 的即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2个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陈述“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为准”。
5、有关单据。卖方应准备并向买方提交如下单据:
(1)汇票。向花旗银行出具汇票。
(2)运输单据:多式联运单据
(3)其它单据:需要原本 1 份和副本 2 份。
A、商业发票
B、中国平安保险财产股份“一切险”保险单
C、原产地证明
D、装箱单
E、重量单
F、装船通知
6、银行费用。依照根据上述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承担发生在中国银行开证行与中国银行汇付行,所在国的所有银行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应承担发生在该国以外所有银行费用。
第八条 检验
1、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在产地检验,即货物离开生产地点(如工厂、农场或矿山)之前 48 天内,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在货物离开产地之前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2、在进口国检验:在目的港/地检验,即以到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货后的 7 天内,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地的XX市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最后依据。如果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并确属卖方责任,卖方应予负责。
3、检验标准和方法
(1)根据《商检法》规定,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X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没在国家技术规X的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此外,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将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和包装条款作为检验的重要依据。
(2)商品检验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第九条 索赔
1、索赔依据: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 XX 卸货港后向检验机关申请检验货物的权利。如果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与对安全、卫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则买方应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有权以上述条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明作为依据向卖方索赔。
2、索赔期限:
(1)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之日后 14 日内只要该日不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 14 日;
(2)在保证期内发现故障或缺陷的情况下,最迟应在发现故障后 3 周内。
3、卖方在收到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后不迟于 28 日对买方的索赔要来作出答复。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则买方的索赔要求被视为接受。
第十条 税收
与本合同有关与在执行本合同中由中国政府根据生效的税收法律征收的所有税收由 买方_支付。与本合同有关与在执行本合同中在中华人民XX国领土以外征收的所有税收应由 买方 支付。
第十一条 技术支持与售后培训
卖方将在买方支付合同全部金额(即6 900 000美元)后的1年内派遣销售团队前往中国,为买方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与售后培训。
买方应承担卖方销售团队因往返中国与美国间而产生的全部差旅费,并为卖方销售团队在中国食宿等日常开销予以报销。
卖方有权在其销售团队未得到良好安置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出于安全考虑,在以书面文件告知买方后,将其销售团队撤回美国。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4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与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与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与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三条 终止合同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一方进入解体或倒闭阶段;
(2)一方被判为破产或其它原因致使资不抵债;
(3)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
(4)双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5)按仲裁机构的裁决,合同解除或终止;
(6)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9)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XX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与双方的文件往来与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 、当面送交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买方:XX市浦东新区东方路600号
卖方:美国纽约第五大道666号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与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14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八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与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九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 2 年,自2016年 5 月 1 日至 2018 年 5 月 1 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 2 份,双方各执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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