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代理推广合同书(3篇)

时间:22-09-24 网友

销售代理推广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就乙方承接甲方区域销售总代理事宜,在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

1、订本区域销售代理

2、乙方尽力维护甲方在当地的公司形象及产品的品牌形象。

3、乙方应至少每一个月向甲方提供同行及同类产品的情况(包括一些广告资料、价格、销售情况和样品等)同时应向甲方汇报当地的市场情况和用户意见的详细报告。

三、代理保证:

1、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甲方对乙方的代理权收取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乙方严禁跨区域窜货,对有跨区域窜货行为的乙方,甲方将取消其代理资格。

六、签定本合同后如果10天内没有开始执行购货和销售,则本合同自动作废,如果连续2个月内未继续购货者,可考虑取消其代理资格。

七、本合同另有不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签字: 甲方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销售代理推广合同书(二)

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贸易,有关方按下列条件签订本协议:

1. 订约人

供货人(以下称甲方):

销售代理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为销售代理人,推销下列商品。

2. 商品

双方约定,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 销售不少于 的商品。

3. 经销地区:

4. 订单确认

本协议所规定商品的数量、价格及装运条件等,应在每笔交易中确认,其细目应在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书中作出规定。

5. 付款

订单确认之后,乙方须按照有关确认书所规定的时间开立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乙方开出信用证后,应立即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准备交货。

6. 佣金

在本协议期满时,若乙方完成了第二款所规定的数额,甲方应按装运货物所收到的发票累计总金额付给乙方*%的佣金。

7. 市场报告

乙方每3个月向甲方提供一次有关当时市场情况和用户意见的详细报告。同时,乙方应随时向甲方提供其他供应商的类似商品样品及其价格、销售情况和广告资料。

8. 广告费用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上述经销地区所作广告宣传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须事先向甲方提供宣传广告的图案及文字说明,由甲方审阅同意。

9. 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 天,自 至 .若一方希望延长本协议,则须在本协议期满前1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决定。

若协议一方未履行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10. 仲裁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通过友好协商达不成协议,则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该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另有规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11. 其他条款

11.1 甲方不得向经销地区其他买主供应本协议所规定的商品。如有询价,当转达给乙方洽办。若有买主希望从甲方直接订购,甲方可以供货,但甲方须将有关销售确认书副本寄给乙方,并按所达成交易的发票金额给予乙方*%的佣金。

11.2 若乙方在*月内未能向甲方提供至少 订货,甲方不承担本协议的义务。

11.3 本协议受签约双方所签订的销售确认条款的制约。

11.4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 (签字)

销售代理推广合同书(三)

第一条 约因制造商姓名 ,其公司法定地址 (简称制造商),同意将下列产品 (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简称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其公司法定地址 。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新产品: 。

第二条 代理人的职责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或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包括装运期和付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的拒绝由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 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代理人是 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争取用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 所推销该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成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 广告和展览会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五条 代理人对用户的财务责任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第六条 用户的意见、代理人的作用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为宜。

第七条 向制造商不断提供信息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4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八条 保证不竞争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销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不论是新的或旧的)任何产品。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告知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本协议规定在此协议终止后的 年内,代理人不能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予以竞争,本协议终止后的 年内,代理人也不能代理其他类似产品,予以竞争。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九条 保密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第十条 分包代理人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工业产权的侵犯代理人应视察市场,如发现

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照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此类费用。

第十二条 代理人独家销售权的范围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力。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

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

第十三条 向代理人不断提供信息为促进代理活动,制造商应向代理人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制造商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代理人。

第十四条 技术帮助制造商应帮助代理人的雇员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及工资,制造商应提供食宿。

第十五条 佣金额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 美元按 %收佣 美元按 %收佣

第十六条 平分佣金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 商事失败、合约终止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金。若代理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 计算佣金的方法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征收的关税等应另开发票。

第十九条 佣金的索取权代理人有权根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有支付全部货款,则根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户拒付货款,则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 支付佣金的时间制造商每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支付佣金的有关商务,制造商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第二十一条 支付佣金的货币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二条 排除其他报酬代理人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

第十九条之规定支付佣金。

第二十三条 协议期限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 年后,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3个月通知,于下 年的 月 日终止。

第二十四条 提前终止如

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一方都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 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文件的归还协议期满时,代理人应将

第十三条中所述及的由制造商提供的全部广告资料及所有文件归还给制造商。

第二十六条 存货的退回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费用由制造商负担。

第二十七条 未完之商务协议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

第十五款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

第二十八条 赔偿协议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适用法律本协议适用于制造商总部 所在国之现行法律。

第三十条 仲裁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执应根据 的法律 仲裁解决。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应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双方应提名一位公证人。如两名仲裁员在30天内未能就提名一位主席达成协议,仲裁应有权提名

第三名仲裁员为主席。仲裁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变更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三十二条 禁止转让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第三十三条 留置权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第三十四条 无效条款如协议中的一条或一条以上的条款无效,协议其余条款仍然有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制造商: 代理人: 签署地: 签署地: 日 期: 日 期: 董事长: 总 裁: 注:生产单位或生产企业委托中间商在任何地区或市场销售其全部产品,称销售代理商。在销售代理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委托方和代理销售商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授予代理销售商全权经营权利,在执行协议的期间内,不得再委托另外代理商销售同类产品。代理销售商在推销其商品时在一定时期内有一定的售价决定权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完成一定的销售额或销售量。除此之外,代理销售商还负责刊登商品广告、举办陈列展销,促进销售业务,其中按比例收取佣金。对于生产单位规模较小,资金有限而产品又有竞争能力的产品但又无销售渠道的生产企业宜采用这种方式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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