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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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人):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运人):
  签订日期:
  本合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基础,在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本着保证双方权益、平等互利、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运输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等事项,由甲方的《出库单》为准,所签定的《出库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价值、运费、运输期限
  三、甲方的义务
  1、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交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并要求指定的收货人在《交运单》“客户签收联”上签字盖章,填写收货人的证件号码后交还甲方。
  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
  3、运输途中除不可抗力之外发生的一切逾期运达、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所造成的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五、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运费按双方约定价格执行。
  2、为保障货物安全运达,当每月配送货值低于五十万元的,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万元作为货物安全保证金;当每月配送货值高于五十万元的,乙方按照月配送货值的10%向甲方补交货物安全保证金。甲方收取的货物安全保证金在双方合同期满不再续签且不存在争议的前提下,应在一个月内返还给乙方。
  3、《交运单》的“客户签收联”作为乙方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与发票共同作为运费结算缺一不可的凭证。
  4、运输费用结算周期为45天。乙方须在每个月的5号前向主动甲方提供上月的对账单、《交运单》“客户签收联”及发票。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付清上月运费。
  物流协议书
  第一条基本事项
  1.1协议双方
  托运方(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承运方(乙方):北京中翔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铁匠营村斯派特物流园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国家有关运输的法律法规,就北京中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以下简称“甲方”)提供产品仓储和运输服务的相关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2.乙方提供仓储,运输及相关服务的范围及内容:在全国城市范围内为甲方提供产品、备件及相关物品仓储、运输及配送业务:其它应甲方要求进行的应急运输、产品配送等服务。
  3.本协议于年月日在北京市签订,并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资信证明
  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向甲方出示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向乙方出示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供复印件(加该企业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保密条款
  1.基于本协议委托事项,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或者乙方从甲方获取的资料和相关的商业秘密,
  包括商业、技术、公司政策、客户名录、发货情况等,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的义务,并应采取一切措施以使该资料和信息免于被散发、传播、披露、复制以及被无关人员接触。
  2.甲、乙双方均应告知并以适当的方式要求其参与本协议工做的雇员遵守本条款的规定,若甲、乙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工作人员违反本条款,该方承担连带责任。
  3.甲、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不受协议期限的限制,即使本协议终止,该保密条款对乙方仍然具有约束力。
  4.若甲、乙双方中任意一方违反本条款的约定,应按照对方的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且双方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条单据保存
  甲、乙双方均应将合同存续履行过程中的所有相关单据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保存一年以上,保证在保存期内应对方要求随时核对。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可根据其运输或其它服务需要,以签发工作通知单的形式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随时通知乙方安排出货。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业务素质差或责任心不强的工作人员,要求乙方更换条件差的库房等设施。
  3.甲方有权获知所有委托乙方运输、仓储或提供其它服务的产品在途、签收和库存等情况,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情况和报表。
  4.甲方应按时支付与乙方约定的运费。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整体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对乙方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充分尊重甲方的建议并予以执行。
  6.甲方需在提货前将发货通知(内容包括:提货地址、目的地、提货时间、货物名称、货物重量、运输要求、时效要求、结算方式及结算时间等信息)书面传真至乙方联系人处,以便乙方做好准备工作。
  7.甲方应保证其所需要运输和派送的货物的合法性。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派送货物到达后立即将签收单传真给甲方。
  2.乙方可以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仓库并进行产品的统一仓储管理,相关费用及服务标准双方另行约定。
  3.获知甲方货物的装卸标准、运输操作标准和仓储标准。在甲方无特别要求的情况下以发货通知单、工作通知单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指令和信息交换方式为准。
  4.接到甲方发货通知后,乙方必须按照其承诺的服务标准,及时、安全、准确的把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目的地。甲乙双方实行统一指令接口方式,有甲方在北京的物流调度人员和乙方在北京的专项主客服人员形成一对一的指令接口。乙方在各地设立的派送平台,由乙方专项主客服下达指令。
  5.在货物运输、配送及外埠运输过程中乙方提供送货中的装卸车、搬运及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装卸、搬运服务。
  6.乙方对于甲方的货物查询指令,应在2个工作小时内给予明确答复:若甲方有要求,乙方应在48小时内提供相关原始单据。
  7.乙方为甲方提供365x24小时的全天侯服务,节假日无休。
  8.任何由乙方监管、储存和运输的甲方货物,若发生破损、丢失,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扣除此票运费,同时甲方保留追索由此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的权利。(赔偿的范围及具体索赔方法在第九条中详细说明。)
  9.如果收货人拒收货物,乙方应了解原因,妥善保管货物并及时通知甲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处理,需要退运的或反向物流的,乙方应负责办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10.甲方及甲方产品的生产厂家或其委托的承运人在与乙方交接货物时(乙方提货或甲方送货),乙方对产品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确定的验收标准进行查验,如不符合验收标准,应要求出货方当场签署书面的货物破损证明,由乙方对该批单独存放,并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在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对于甲方所要运输和派送的货物具有随时检查的权利,对于不符合国家允许运输和派送的货物,乙方有权拒绝运输和派送。
  第七条费用、结算方式
  1.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费用以人民币结算和支付。
  2.结算费用按照实际发货前双方约定的价格执行。
  3.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信函以及结算,均使用并且只能使用本协议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地址和银行开户账号,付款方如果不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给乙方款项,所引起的违约责任和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4.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名称,法定地址、电话、传真、汇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账号若有变更,应至少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对方。该书面通知经加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确认方有效。如乙方名称更改,还需要提供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费用,甲方于每月15日前结算上一月运费。乙方应于10日前制作并向甲方提交《费用结算表》并附当月所以提货凭证及甲方需要的相关数据、信息等。甲方在收到
  上述材料后5日内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甲方根据乙方按照国家规定开据的运输行业专用发票向乙方付款。
  第八条违约和索赔:
  1.乙方未按照约定提供货物运输及包装等相关服务,在双方不能达成谅解时甲方有权拒付缓付该批(票)货物的物流费用:
  2.对于甲方无故拖欠乙方的运费,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不少该票运费1倍的违约金。
  3.由于乙方主观故意造成的货损由乙方负责赔偿、承担违约责任。
  4.如因第三方过错造成的货损和货差,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协助甲方和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在获得保险公司或第三方赔付之前,如甲方要求,对于甲方损失,乙方应先行予以赔偿。
  5.赔偿范围包括将破损货物复原和重新运输而产生的费用,货物丢失或货物复原费用无法估计时,赔偿金额以货物声明价值为准,但不应超过声明价值。
  6.甲方对于临时变更的提货和收货地址及时间,应及时、准确的将正确的地址和时间通知乙方,否则对于此种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独自承担,且对此情况所增加的运输费用,甲方应无条件的支付给乙方。
  第九条货物保险及不可抗力:
  1.保险的范围及责任起止:甲方委托乙方运输、仓储、包装及提供其它所有服务的全部,货物由甲方自愿进行投保。
  2.不可抗力:协议一方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和其它由双方事后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本协议履行时,应采取尽可能的补救措施,及时以电话和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寄至另一方。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应立即恢复协议正常履行,并尽快以电话和传真等方式通知对方。
  第十条协议解除
  以下情况下,双方有权解除协议:
  1.甲、乙双方中任意一方违返本协议保密条款,造成对方商誉、经济及其他损失的。履行协议中乙方无相应运输及仓储能力的或不能满足甲方发展服务要求,甲方提出意见3个月后扔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乙方对重大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2.甲方无故拖欠乙方运费30天以上,经乙方催告后扔不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3.无论因何原因解除协议,解除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协议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协议到期后,双方另行商讨是否续签。
  3.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其经营的需要,如需变更本协议签约主体,甲方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双方重新签约。
  附件:
  1.盖章的双方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运输价格表
  甲方:
  日期:年月日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篇二:签订物流运输合同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签订物流运输合同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在法律框架内从事物流运输业务,是物流运输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法律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首要目标,遵从法律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交易利益。在当今道德标准还不能为一切人所自觉遵守的环境下,借助法律的规范作用和强制力,以达到交易安全、增加收益、促进货物流通的目的是十分必要的。
  一、物流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签订履行运输合同,首先要了解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在运输实践中,两个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订立一份运输合同。从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角度分析,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只尽义务,不享债权的合同。如果从当事人双方取得权利有无代价的角度分析,合同又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而运输合同主要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运输合同中,一般有三方当事人。即(1)承运人:承运人是以运输工具、设备提供运输劳务活动的自然人;(2)托运人:托运人是将行李,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人,即货主;(3)收货人: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自己,也可以是托运人指定的收取货物的第三人。
  二、物流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物流运输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劳务是一种行为,因此,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行为。从事运输活动主要以盈利为目的,因此运输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交易行为。既然是交易,就要遵从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法律规定。可以想像,没有规则,为所欲为的活动必定会造成无序与混乱;没有规则的交易也势必带来争议和纠纷,且极容易导致诉讼。为了避免混乱和诉讼,达到如期运抵和运输赢利的目的,签订、履行运输合同的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和依法、依约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1.承运人的留置权。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物流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旦承运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运输义务而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留置该承运的货物。留置物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其功能在于以被留置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权的实现,留置权的本意是扣留被运输的货物并拒绝交还,来督促托运人或收货人尽快清偿运输费用。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当然如果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承运人能否行使留置权等问题另有约定的,双方则遵守此约定。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通知对方在两个月内履行相关义务,两个月后对方仍不履行义务,双方可以协商,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2.承运人的提存权。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收货人拒收物流,或收货人不见踪影的事时有发生,造成债务履行受阻,严重影响承运人的经济利益,也造成承运人的财产关系不稳定,法律创设的提存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使这一不稳定的财产关系得到稳定,提存的目的是使债务归于消灭。提存的方式是承运人向接收货物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指定存货场所,其效果是免除承运人因继续占有货物可能带来的风险。提存与清偿发生
  同等消灭债权的效力,债权人即托运人或收货人对承运人给付货物的债权因此而消灭。货物在提存期间,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的保管费用及其他费用亦由债权人负担,而提存物的收益应为债权人享有。
  3.收取承运费的权利。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承运人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
  2.通知义务。《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
  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按照《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但收货人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须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无须提出理由或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托运人因变更或撤销运输合同而赔偿承运人的损失应当包括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1.如实申报货物内容;
  2.向承运人提交有关手续文件;
  3.妥善包装;
  4.托运危险品的告知义务。托运人如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货物,应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未尽此项义务,承运人则有权拒绝运输,也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5.支付承运费用。
  在实践中,托运人与承运人因不能正确履行合同导致纠纷的情况常有发生。
  物流运输合同范本格式
  订立合同双方:
   托运方: ;
   承运方: .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货物编号| 品 名 |规格|单位|单价|数量| 金 额(元) |
  二,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三,运输办法及运杂费负担: 四,托运时间及地点: 五,到货时间及地点: 六,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七,付款办法: 八,违约责任:
   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货物价值的 %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 承运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一九 年 月 日.
  汽车运输合同范本
  甲方(托运方):
  地址:
  传真:
  乙方(承运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1、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属性:化工产品
  1.2、货物的起运地点:
  1.3、到达地点:永红化工指定的送货地点。
  1.4、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操作流程
  (1)甲方发出运输指令(2)乙方回复认可书(3)甲方装货(4)双方验货签收(5)发往目的地交货(6)收货单位验签(7)验收后取回单(8)将回单交回甲方(9)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1、甲方至少提前8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3.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3.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5、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门。
  4.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
  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
  4.5、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6、甲方若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4.7、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赠送财务,若经发现,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未结运费。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5.1、费用的结算标准为:详见附件《志成物流货物运输报价表》
  篇三:公路汽运货物运输合同
  公路汽运货物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运方):
  身份证号码:
  车牌: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公路道路运输服务管理规定,为确保公路运输服务质量,维护双方权益,规范相互合作行为,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产品运输服务事项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基本合作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承运公路运输业务,同意将乙方作为其成品外协运输车队之一,公路运输甲方物资至西江码头码头或往返,乙方保障甲方产品的安全运输;托运货物主要为散货,甲方按照单据实际数量予以结算,乙方应在运输能力、运输时间及运输安全可靠性等方面满足甲方的要求,并根据甲方的运量快速配备运输工具,确保运输服务质量。
  2、乙方在接到甲方运输业务委托时,应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道路运输业务,并对甲方的运输业务全过程安全负责。
  运输价格和运输时间按双方确认内容执行,合同期限内不得单方面随意改变运输价格,包括门对门的一切费用,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条:乙方须具备的资质条件
  1、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其用于履行本合同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及车辆运输保险费凭证和与车辆运输有关的安全行驶资格凭据、司机身份证明、其它甲方要求
  的证件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运输地点、时间、价格及结算方式
  1、运输地点及时间:西江码头码头或往返乙方应在甲方规定运输时间内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运输时间指:自乙方车辆提货完毕于地磅处登记的出厂时间至目的地,根据收货有关部门反馈的到货时间,乙方承运司机应与对方共同确认时间。
  2、价格及结算方式
  由甲方至目的地(西江码头码头或往返)。一车一单。
  (1)乙方应及时将当月发生的运输凭据于次日前全部返回甲方。
  (2)乙方将凭据交齐后,应在下月提供?汽运费明细表?。甲方核实无误后通知乙方,并提供?汽运费明细表?,甲方签收记账,应在月内支付乙方运费。
  (3)甲方应依本合同约定支付运费,逾期或不足额支付者则需事先知会乙方。
  第五条:运输服务管理要求及事项约定
  1、乙方所发生的交通及各类事故均由乙方独自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2、甲方有运输任务时通知乙方固定的联系人确认运输委托内容,包括要求车辆到达甲方工厂的时间日期,要求承运的货物数量,建议使用的车型等。乙方接到甲方发货任务通知时起,必须保证车辆按时到场地装车,否则,甲方有权另行选择承运单位。
  3、乙方提供的运输车辆应为国家规定有效证件齐全的货车,以适于甲方产品运输的品质、数量及货物安全需要。
  4、乙方提供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甲方的装卸要求;车况良好,货厢内壁无凹凸不平之处,无水渍、油渍,干燥清洁、无渗漏、无毒、无异味及其他污染物,敞
  车必须配备篷布、绳索及捆绑用的保护材料。
  5、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甲方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与甲方人员和客户发生争吵、打架、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
  6、乙方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时,司机经过甲方许可后驶入指定区域等待装车,甲乙双方在地磅处交接货物、乙方须对所承运的货物做好清点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办理签收及发货手续,双方办理完发货手续后,货物的数量和安全以及完好性有出入的,均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7、自甲方货物装上乙方指派车辆后,其货物保管之责随之转到乙方,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货物丢失或损毁、污染、被淋雨或受潮、包括整车被盗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宜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承运甲方货物时,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安全送达甲方指定的客户收货地,乙方单方面延迟承运时间等原因造成甲方客户拒收或退货,造成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9、货到客户处,如发生找不到收货人、客户拒收等异常情况,乙方应及时联系甲方运输负责人解决,乙方不得擅自卸货或将货物拉回仓库。没有甲方的书面单据认可,乙方不得随意从甲方客户处拉回货物,对于乙方擅自拉回的货物甲方有权拒收,且无论甲方是否收货,由此而产生的运输等费用甲方不予结算。
  10、货到甲方客户处,发生部分货物损坏、短少的,由收货人将破损情况写在送货单上,并注明是否收下,双方签字确认;甲方与乙方协商处理破损赔偿,并(:运输合同的作用)由甲方决定是否将货物拉回至甲方仓库,所有返回货物拉回仓库后必须通知甲方仓库验收并由甲方仓库出具收货证明。
  11、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或交通事故,预计不能按时到达的,乙方应立即电话通知甲方并说明情况,以便甲方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谅解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2、对于乙方接触到甲方客户的各种商业信息或运输业务,乙方不得透露,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的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正式生效后,各方应积极履行有关义务,任何违反本协议规定及保证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项下运费总额之
  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因之造成的全部损失。
  上述损失的赔偿及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七条: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签约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本协议中不涉及诉讼内容的条款继续有效,签约各方必须继续履行。
  第八条:签署、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江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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