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光伏发电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时间:23-02-01 网友

合同编号: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合 同

项目名称: XX县XX20MWp光伏电站项目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XX市XX区XX街道XX西路XX号


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委托方:XX县XX新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邓XX

通讯地址:

联系人:

受托方:青海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黄XX

通讯地址:

联系人:黄XX

鉴于:

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的XX县XX20MWp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支付相应的咨询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技术咨询服务的内容

1.1甲方委托乙方利用其在光伏电站投资和开发方面的知识、经验等优势,为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技术咨询服务并提交技术咨询服务成果:

1.1.1办理项目筹备阶段的相关手续或批文,包括但不限于:省发改委颁发的项目备案证、投资框架协议(若需)、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协议、建设用地选址红线图、土地租赁合同(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原承包土地的村/牧民委托流转手续,若需)、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并按合法手续取得全部项目用地、红线图、勘测定界报告、地形测绘、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满足设计条件的经研院意见、电网接入系统设计报告(审定版)、电力系统接入方案评审意见。

1.1.2办理项目立项阶段的手续或批文,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意见、项目备案的通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计划证明、电站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意见、用地预审意见、项目选址意见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登记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及批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项目节能登记备案表、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报告及批复、项目考古调查和文物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意见、使用林地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无军事设施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其批复、当地政府认可的牧光互补方案及批复(若需)。根据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不需要出具的上述报告文件可以不办理。

1.1.3办理项目建设阶段的手续或批文,包括但不限于: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及批复(若需)、并网调度协议(省调、地调)、购售电协议、供用电合同、临时发电许可证(若需)、上网电价批复。

1.1.4办理项目并网阶段的手续或批文,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业务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1.1.5负责协调甲方及甲方项目公司在项目投资、建设期间所发生的与当地村民、电网公司、其他在建光伏项目、各级政府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关系并解决有关争议、纠纷。

1.1.6 甲方承担园区光伏项目共建设施的建设,乙方配合处理与分摊单位的协调工作,确保分摊单位按时支付款项。

1.1.7乙方配合办理本合同未列明但依据当地政策为满足本项目全部并网发电所需的手续、文件及在并网发电之前因政策变化新增的内容。

1.1.7在XX县XX20MW项目实现并网发电后一个月内,乙方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返还甲方缴纳的2000.00万建设保证金。如有关部门拒绝返还或者扣留建设保证金,则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根据政府扣除建设保证金的文件由责任方承担。

1.2本合同第1.1款所述手续或批文的名称与当地政策要求不一致的,以能够满足项目并网发电并符合当地政策的手续或批文名称为准。

第二条 咨询服务费

2.1咨询服务费的标准

咨询服务费单价为:【0.59】元/瓦,咨询服务费总额暂按如下方式确定:

1)项目一次性建设的,咨询服务费总额为项目获批的备案装机容量乘以咨询服务费单价,即人民币【118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万】元整)。

2)如因项目获批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计划的装机容量小于项目获批的备案装机容量导致项目分期建设的,各期咨询服务费总额为各期实际获批的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指标目录的容量乘以咨询服务费单价。

3)项目实际获批的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计划的装机容量小于获批的备案装机容量但未分期建设的,咨询服务费按照实际获批的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计划的装机容量进行结算。结算前超额支付的款项需由乙方予以退还或由甲方在下一笔款项支付前予以扣除。

4)项目实际装机容量大于获批的备案装机容量的,咨询服务费仍按获批的装机容量计算。

5)咨询服务费单价按照本合同第2.3款进行调整时,上述咨询服务费总额相应予以调整。在按照本合同第2.4款进行付款时,按照调整后的咨询服务费单价、总价进行支付。

2.2咨询服务费的范围

2.2.1本合同第2.1款所述咨询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费用:

1)乙方完成本合同所列全部咨询服务内容(以项目所在地不同年份的具体要求为准,包括但不限于满足本项目并网发电的所有手续及获批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计划之前因政策变化新增的内容)所需的所有关系协调费、咨询合同费、行政规费等。新增地上补偿费除外;

2)乙方完成本合同内技术服务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利润和乙方需缴纳的税费;

3)土地面积不足予以增加土地或土地不符合要求予以更换土地的协调费用;

4)项目投资、建设期间,协助甲方及甲方项目公司所发生的非因甲方工作人员主动招惹所导致的与当地村民、电网公司、各级政府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关系并解决有关争议。纠纷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2.3咨询服务费的调整

2.3.1因获批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计划的装机容量进行的调整:

1)如本项目因乙方原因在限期内未获批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计划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剩余款项不予支付且可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按已支付款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如本项目在限期内仅部分装机容量获批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计划的,甲方可选择解除本合同,剩余款项不予支付且可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在甲方未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则咨询服务费总额按照实际获批的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计划的装机容量按比例调整,即:调整后的咨询服务费总额=原咨询服务费总额*已获批的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计划的装机容量/20MWp。获批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计划后,未支付的咨询服务费按照如下标准支付:调整后的咨询服务费总额*支付比例-该笔付款前超额支付的款项-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或损失。

3)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在限期内获批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计划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配合乙方工作的要求及相应合理费用的增加。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获批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计划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支付款项乙方将不予返还甲方。且在上一支付节点后至今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并按已支付款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4款项支付和发票开具

2.4.1款项支付

2.4.1.1技术咨询服务费按照下列付款节点进行支付:

(1)第一笔款项:在项目公司取得XX省发展和改革委会批复的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函七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人民币【434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叁拾肆万】元整)。已支付;

(2)第二笔款项:XX县XX20MW光伏发电项目取得省自治区下发的备案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

(3)第三笔款项:待项目公司取得自治区电力公司出具的最终接入评审意见、自治区国土厅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且项目全容量并网后通过240小时试运行(以最后取得文件或手续为基准日)十五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支付咨询费计人民币【37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柒拾贰万】元整)(支付金额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为准进行计算);

(3)第四笔款项:项目建设完成全容量并网后通过240小时试运行且取得协议中约定的除四证一书外的全部手续后六个月,项目公司支付咨询费计人民币【194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镹拾肆万】元整)(支付金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为准进行计算)(以最后取得文件或手续为基准日);

(4)第五笔款项:待项目公司取得四证一书后支付其剩余款项【8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万】元)

(5)项目公司在支付每期合同价款时,乙方开具相应的财务收据并已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

2.4.1.2咨询服务费按照本合同第2.4.1.1约定的付款节点按次序支付,前一付款节点未满足前,后一付款节点不予支付。

2.4.1.3乙方确认:本合同所述咨询服务费均应打入乙方如下指定账户,乙方账户信息变更的,应提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青海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2.4.2发票开具

2.4.2.1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技术咨询服务内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以甲方名义支付,已包含在咨询服务费内,相关发票开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项目公司。若本项目因乙方无法获得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手续致使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由乙方自行承担。若本项目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获得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手续致使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乙方不予退还,且需承担在上一支付节点后乙方在此期间因该项目各手续办理产生的所有协调费、行政规费及需支付的相应合同费。

2.4.2.2甲方支付每笔咨询服务费前,乙方应按每笔咨询服务费扣减第2.4.2.1已开发票金额向甲方开具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未开具发票或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延付相应款项。

2.4.3项目分期建设的,在进行支付时各期咨询服务费按照本合同第2.4.1项约定的比例、条件进行支付。

第三条 技术咨询服务的验收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3.1乙方完成技术咨询服务的形式:按照本合同第一 条的约定,及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技术咨询服务并提交项目所需全部手续文件。本合同约定与当地政策不一致的,以符合当地政策并满足项目并网发电并投产使用的要求为准。

3.2技术咨询服务成果的验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3.2.1满足项目正常并网发电、投运并可依法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

3.2.2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当地政策要求;

3.2.3满足本合同第3.3款约定的时间要求;

3.2.4满足本合同第3.4款约定的具体要求;

3.2.5技术咨询服务成果均满足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的要求。

3.3甲、乙双方共同努力,确保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并网,为保证项目顺利并网,甲、乙双方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3.3.1关于甲乙双方工作的总体安排及阶段时间要求:

1)甲方应于【2016】年【12】月【10】日前完成与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署《XX县XX新能源有限公司XX场址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合约》及由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XX市分行签署《XX县XX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电站建设保证资金托管协议》并存储2000万建设保证金工作,乙方于2017年1月1日前配合甲方获取XX县XX光伏发电项目省级备案。

2)乙方于【2016】年【11】月【10】日前提供满足设计要求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租赁/出让协议、可研、红线图、地形测绘图、详勘、建设用地四址坐标等。

3)乙方于【2016】年【12】月【30】日前取得XX省电力公司出具的接入方案评审意见或满足设计要求的经研院出具的接入方案评审意见。

4)乙方于【2017】年【3】月【10】前取得环评批复、无文物的函、无矿产压覆的函、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维稳报告的批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无军事设施证明。

5)乙方于【2017】年【5】月【30】前完成并网调度协议、上网电价批复、购售电合同、临时电力业务许可证(若需)等并网相关手续申报工作的办理,以不影响项目2017年6月30日并网为条件。6)乙方应确保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甲方移交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不影响项目2017年6月30日并网为条件。

7)乙方应确保本项目于【2017】年【11】月【30】日前取得项目【20】MWp装机容量全部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计划。

项目申报阶段,甲方必须安排专人常驻项目地配合乙方工作,如因甲方原因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节点内完成配合工作(包括按合同节点支付款项),致使项目申报及建设过程中时间延误,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3.4技术咨询服务成果的具体要求:

3.4.1项目用地

1)项目总用地面积为【873.7】亩,其中征地面积为【20】亩;用地面积不足的,由乙方负责协调补足,有关协调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之中。

2)项目土地性质为【国土:天然牧草地】、【林业:宜林地】,土地性质不符合用地要求的,由乙方负责办理土地转用手续或者进行调换,保证用地性质的合法性,有关协调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之中。

3)本项目用地【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四证一书(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之中。所有新增土地补偿费由甲方自行承担并及时缴纳,不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之中。

4)本项目用地中的征地部分,乙方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协调与当地国土部门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甲方移交土地使用权证书。

5)乙方同意,因土地权属不清、土地性质不符、土地面积不足等原因,乙方有义务协调更换或增加同等质量、规格的且可依法合规使用的土地。因土地调换或增加的协调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上述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或向乙方追偿,乙方承担的损失总额不超过10%。

  6)乙方同意,由于乙方办理本条所述各类土地手续延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据实赔偿。甲方同意,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土地手续办理延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据实赔偿。

3.4.2项目接入

1)本项目建设完成时按当地电力公司的接入批复为准,接入相应升压站/开关站2)本项目接入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办理接入手续时,如甲方保管印章、证照等,则在乙方提出要求时,甲方负责派出专人携带相关印章、证照及时配合乙方。

3)乙方同意,由于乙方办理本条所述接入手续不及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据实赔偿;甲方同意,由于甲方人员配合不及时导致办理接入手续不及时,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据实赔偿。

3.4.3项目其他手续

乙方为甲方提供办理融资所需的本合同内相关手续。

第四条 其他约定

4.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且不得违反国家政策规定。

4.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得在本项目所在县级范围内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或类似服务。

4.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提交技术咨询服务成果。

4.4乙方协助甲方处理项目实施中可能发生的非因甲方主动原因所导致的村民阻工等影响项目实施的问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5甲、乙双方确认,本项目确保于【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并网发电。

4.6本合同约定的由乙方负责的全部技术咨询服务均由乙方办理,技术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已包含在技术咨询服务费总额内,所有土地款和补偿费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保密约定

5.1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只能为实现本合同的目的使用由协议他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提供的全部信息(“保密信息”)。事先没有得到其他方的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为自身目的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或向各方以外的其他主体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5.2以下信息不属于上述第5.1款中的保密信息:

1)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其他方所获得或掌握的,并且没有任何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信息;

2)根据适用法律(包括适用香港法律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或法院、仲裁庭下发的最终的不可上诉判决、裁定或裁决而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3)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的由第三方合法拥有并合法披露给一方的该等信息;

4)在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方的责任,已为公众所知信息。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关于时间和日期的违约责任:

6.1.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延迟履行付款义务的,每延迟一天,按甲方应付未付咨询服务费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超过45天的,每延迟一天,按甲方应付未付咨询服务费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超过75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到期应付的咨询服务费,并按咨询服务费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1.2乙方延迟履行技术咨询服务并取得或移交技术咨询服务成果,每延迟一项一天,乙方应按甲方已付咨询服务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超过45天的,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按甲方已付咨询服务费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超过7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付全部咨询服务费并按照咨询服务费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2关于土地和手续的违约责任:

6.2.1因乙方提供的土地无法满足甲方用地需求的,乙方负责协调更换或增补土地,所产生的协调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3关于延迟并网的违约责任:

6.3.1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用地或项目手续不合法、未取得电力接入批复、未全部获批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计划及上网电价批复等)致使本项目未能如期并网发电(含部分并网和全部并网)的,则乙方应按照(可研报告年均发电量*未并网发电装机容量*标杆上网电价/365*延迟天数)为标准自本项目应并网之日至实际并网之日赔偿甲方的电费损失。且赔偿总金额不得高于甲方已支付给乙方总金额的1.5倍。

如乙方按合同约定取得项目备案、具备开工条件后,甲方不按照约定时间进行开工建设或不建设该项目,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项,并按咨询服务费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4关于不可抗力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责任:

6.4.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双方在不可抗力的范围内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因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6.4.2如因乙方原因使并网发电日期或竣工日期延误且导致本项目被政府废止或无法取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等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情形时,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咨询服务费总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合同价款且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使并网发电日期或竣工日期延误且导致本项目被政府废止或无法取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等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情形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项,并按咨询服务费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所有损失。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7.1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本合同,本合同的变更应以书面方式作出。

7.2发生下列任何情况之一时,甲乙双方可解除本合同,合同双方应签订书面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由于一方根本违约,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具备可能性;

3)乙方无法按本合同约定或甲方需求取得本项目的备案手续、电力接入批复和项目用地手续、上网电价批复任一项的;

4)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

5)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使项目全部获批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计划;

6)各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方式解除。

7.3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如下条款处理:

1)因甲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的,乙方可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可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到期应付款项和咨询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

2)因乙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可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咨询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

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并各自承担其损失。

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8.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受中国法律管辖和约束。

8.2在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过程中,任何因本合同的履行引起,或与本合同的履行相关的争议(“争议”),各方均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8.3如争议发生后,双方无法通过上述第8.2款的规定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8.4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及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9.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需采用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送,(B)特快专递,(C)传真或(D)挂号信件方式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需表明合同各方为收件人。

9.2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条第9.4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条9.3款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通知方承担责任。

9.3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2)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3)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内地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五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十日视为送达。

4)以挂号信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内地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八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十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十二日视为送达。

9.4各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9.4.1甲方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邮政编码:

收件人:

9.4.2乙方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邮政编码:

收件人:

9.5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自送达之日发生效力。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0.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持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项目手续清单

分类

序号

文件名称

主管单位/

制作单位

办理

主体

办理或移交时间

费用

承担

备注用

备案相关

1

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可研报告(收口版)

第三方

乙方

2017年2月20日

乙方

2

可研报告评审意见

省发改委

乙方

2017年3月30日

乙方

3

省发改委备案(或核准)批复

省发改委

乙方

2016年12月30日

乙方

4

地级市环境局环评报告批复(环评)

地级市环保局

乙方

2017年3月10日

乙方

5

市文物局无文物遗存的意见函

市文物局

乙方

2017年3月10日

乙方

6

省国土部门矿产压覆审查意见

省国土厅

乙方

2017年3月10日

乙方

7

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省水利厅

乙方

2017年3月10日

乙方

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省国土厅

乙方

2017年3月10日

乙方

9

维稳报告

乙方

2017年3月10日

乙方

土地相关

1

项目选址意见书

县规划局

乙方

2017年4月30日

乙方

2

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省国土厅

乙方

2017年8月30日

乙方

3

国有土地使用证

县国土局

乙方

2018年9月30日

乙方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县规划局

乙方

2017年9月30日

乙方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县规划局

乙方

2017年9月30日

乙方

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县建设局

乙方

2017年9月30日

乙方

7

土地租赁/出让合同(附村民会议文件及乡/镇政府鉴证)

村/乡/镇政府

乙方

2016年11月10日

乙方

如果有

电力接入

1

电力系统接入评审意见

省电力公司

乙方

2017年3月30日

乙方

2

准许项目接入的函

省电力公司

乙方

2017年2月25日

乙方

如果有

并网发电

1

电力业务许可证受理证明

省电监办

乙方

2017年5月30日

乙方

甲方协助

2

省级发改委上网电价核准批复

省发改委

乙方

2017年6月10日

乙方

甲方协助

3

电力业务许可证(国家电网)

省电力公司

乙方

2017年6月10日

乙方

甲方协助

4

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省调)

省电力公司

乙方

2017年6月10日

乙方

甲方协助

5

购售电合同

省电力公司

乙方

2017年6月10日

乙方

甲方协助

工程验收

1

工程验收报告

甲方

2017年9月30日

甲方

乙方帮协调

2

消防验收批复

甲方

2017年7月30日

甲方

乙方帮协调

3

环保验收批复

甲方

2018年9月30日

甲方

乙方帮协调

4

安评批复

甲方

2018年9月30日

甲方

如果有,乙方帮协调

5

水保验收批复

甲方

2018年9月30日

甲方

乙方帮协调

6

气象验收批复

甲方

2017年9月30日

甲方

如果有,乙方帮协调

其他

1、发改委、电力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要求的项目并网发电必须办理的其他相关资料,甲方会发函给乙方办理,乙方应当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以上所述费用均包括办理相关文件的过程文件发生的费用。

3、上述手续涉及合同的签约主体均应为目标公司,上述手续涉及的申请材料主体和各部门下发批复指向主体均应为目标公司。

4、实际办理的文件或证件名称与清单中不一致的,以满足并网验收、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关键点的实际要求为准。

5、在办理上述文件过程中,甲方有义务安排人员协助乙方,并携带公章、及时提供办理各手续所需支撑文件等,在西宁市或海东市等配合乙方展开工作。如因甲方盖章或提供资料流程所导致的时间上的延误,以上办理时间节点将顺延。顺延时间以乙方提出要求后两日甲方仍未提供所需公章或相关办理手续所需的支撑文件开始计时,上述各时间节点将相应顺延。

6、当乙方认为甲方安排的工作人员配合乙方工作不积极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现场配合人员。且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新的工作人员到场配合乙方开展工作。如经乙方经过两次向甲方反馈,仍无法得到更换此不能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的工作人员时,乙方有权认为甲方刻意拖延,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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