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于20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鉴于:
甲方系一家从事光伏电站建设、运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在光伏扶贫工程和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开发方面具备一定的经验、社会资源优势,愿意为甲方提供项目开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条款,以资双方遵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甲方负责设立项目公司,负责建设、运营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乙方为甲方提供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咨询服务,使电站项目具备建设和运营的备案、批复、许可等手续:
(1)乙方协助甲方与项目地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争取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
(2)乙方负责项目选址,物色适合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屋顶,协助甲方与屋顶所有权人签署屋顶租赁协议,协助甲方取得合法有效的屋顶;
(3)乙方协助办理项目所在地的电网接入和全部电力送出的手续办理、完成项目备案、补贴等确保项目顺利开工、建设、并网投产、运营的各项手续,具体以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为准。
2、合作期限: 年。到期后根据双方合作意愿另行签订协议。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甲方或项目公司名义开展本协议项下合作事项以外的任何活动,不得与任何主体签署需甲方或项目公司承担任何义务的法律文件。
2、为获得前期成果制作的相关文件提交相关部门审核前,需先经甲方审核确认,由甲方出具同意执行文件后方可执行。
3、甲方有权对前期成果及相关支持性文件审查核实,审核发现支持性文件有缺失、不足的,乙方应在指定的合理时间内补足。若因文件缺失无法补足直接导致备案批复文件无效的,甲方可免于支付本协议报酬。
4、在项目建设时期,乙方须协调甲方与屋顶出租方、当地电网公司、地方政府的关系,以便尽快推进项目建设进程。
5、在约定期限内,针对具体项目,乙方未完成委托工作,甲方可终止委托。
第三条 服务费用
1、开发服务费:
1.1乙方使项目公司20 年 月 日前获得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及建设规模指标的,甲方按照项目公司实际获批建设的太阳能电站项目装机并网接入容量乘以每瓦0.10元(含税)计算开发服务费总额;
2、支付进度:
2.1具备以下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具体项目服务费总额50%支付服务费进度款:
2.1.1乙方使项目公司项目获得当地备案文件;
2.1.2乙方使项目公司取得具备开工条件的各项手续;
2.1.3乙方协助项目公司和屋顶出租方签署合法有效的屋顶租赁协议;
2.2具备以下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对服务费进行结算,甲方向乙方支付50%服务费:
2.2.1项目并网发电验收合格并签订购售电合同;
2.3根据结算的服务费金额,乙方向甲方提供合规发票。
3、乙方在进行太阳能电站项目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屋顶租金由甲方项目公司承担。
5、本协议价格建立在现有国家补贴政策基础上,若国家补贴政策进行调整,甲乙双方应根据电价变化相应调整价格。
6、以上项目服务费以单体项目进行结算。
7、乙方负有协调维护甲方和屋顶出租方关系的责任,保障甲方可以在合理使用屋顶建设运营光伏电站。
第四条 保密条款
1、各方应在包括本协议之本身和本协议内容及涉及事项在内的一切信息和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签订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取的一切信息(“保密信息”),在没有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透露。但应法律法规要求对外披露的除外。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上述规定,应当赔偿由此给信息披露方造成的损失,若损失难以确定的,则违约金以不低于100万元计算。
2、本保密约定不因本合同解除或终止而失效,本合同终止后,一方应返还从另一方获得的保密数据和信息,对无法返还的,应及时销毁。
第五条 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包括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等。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议其他方,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详情并明确说明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并提供有效证明。
3、如因不可抗力事件,一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待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该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30个工作日及以上或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承诺项目公司严格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付款节点和付款数额履行付款义务;如无故逾期,以逾期支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2倍支付逾期违约金。
2、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就其已经取得的或者此后可能获取的光伏项目开发资源应优先用于与甲方合作开发光伏电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光伏电站开发项目,包括以其亲属或其控制的关联方名义从事光伏电站开发,否则应向甲方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第七条 协议效力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2、本协议一式肆份,各执两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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