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多次洽谈、考察,甲方认可乙方具备光伏电站前期开发的优势资源;乙方认可甲方具备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实力。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项目开发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以供双方遵照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作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 开发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称“目标项目”), 由乙方提供目标项目前期的开发咨询及协调全程服务工作,确保目标项目顺利备案并投产实施, 项目装机规模拟定目标不低于 (以发改委备案批复容量为准) ,项目一期备案容量不低于
1.本协议签订之后 2 日之内,双方均有权对对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在 3 日之内完成。双方应当对调查工作给予全面配合。
2.乙方负责获取目标项目备案指标, 为明确起见, 本协议项下目标项目备案等前期工作之完成是指目标项目取得包括但不限于附件 1和附件 2 所列的所有文件,本项目之前期开发和后续投建所涉协调服务工作类事项均由乙方主导完成且协调备方资源,甲方予以辅助配合相关事项。
3.在目标项目完成备案等前期所有合规性手续后且经甲方认可通过后,甲方按照已获得的发电项目的实际批复容量支付乙方咨询服务费用。价格为 元/瓦(本价格已涵盖并包含项目开发及全部手续费用等,为固定大包干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 1、附件2 所列全部工作事项) ,本协议项下目标项目在开发过程中若由于开发方变更, 甲方有权就前述的咨询服务费进行相应调整。
4.本项目电站建成如届时获批 省地方电价补贴文件(如有),则本协议上述委托开发咨询服务咨询服务费用变更调整至 元/瓦进行支付,前述溢价部分之开发咨询服务费用之支付以实际有效获批地方主管部门(省物价局)电价补贴等占批复文件为准(度电补贴额不低于0.2元/kwh)。
二、服务期限
1.本协议项下服务的有效期限为 2016 年【9】月【15】目— 2017 年【9】
月【15】目,有效期到期但乙方未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代理或服务内容的,经甲方同意后,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动顺延。本协议也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如一方提出延长此服务期限的,须在服务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新的协议后, 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期限可以延长。
2.乙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应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避免不正当竞争等不当行为,因乙方行为对甲方造成商业信用、信誉、品牌形象损失的, 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并有权向乙方要求賠偿由此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的业务,如果存在同业竞争,乙方应以甲方利益为重,避免甲方利益受损。
三、双方责任
乙方责任:
1.乙方向甲方提供目标项目所在地光伏发电方面有关的政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方发改委的政策信息, 当地国土部门、环保部门、规划部门、 电网企业等在办理光伏电站开发方面的具体流程安排、 政策等。
2.乙方负责为甲方在当地境内选择符合太阳能光伏项目开发的土地,但是推荐的目标项目用地不得为基本农用地或公益林地、保护性草地等国家明令禁止进行建设光伏电站的土地。提供所用地块的土地性质、坐标、周边电网系统接入和当地气象有关的基础材料,配合甲方完成目标项目评估和规划工作。
3.协调当地政府争取将该目标项目列为当地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甲方有关优惠政策,同类优惠政策在国家和省、市分别有规定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4.维护甲方投资项目的合法权益,乙方负责办理土地流转、征、租、用等建设项目有关前期手续。
5.配合甲方做好建设光伏电站必要的水、电、路及土地平整等目标项目现场的协调工作 。
6.乙方负责办理项目开发至项目开工前所需的所有手续及文件(详见附件 1) ,办理过程中产生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因故需由项目公司签署协议并由甲方垫付相关费用的,则甲方有权在后续支付咨询服务费时直接从咨询服务费中扣除。
7.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积极协调解决甲方在目标项目推进与运营中遇到的备种困难和问题。
8.乙方承担目标项目备案及前期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政府前期开发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费及专家费、申报费用等,以及相关各方的全部协调费用。
9.乙方保证目标项目所用土地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关于光伏电站建设的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性质符合要求、 土地面积符合电站容量要求、土地手续完整合规、符合城市规划等。如因土地问题导致甲方无法进行投资建设的, 乙方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0.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完第一笔咨询服务费后,乙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获得的所有目标项目手续文件(原件、电子档)完整无误地交给甲方, 且乙方须确保目标项目审批手续的完整和合法性,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具有追偿的权利。
11.自完成项目备案之日起,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建设、并网投产所必须获得的各项文件(详见附件 2) 。
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该项目的全额投资、决策、管理、指导、建设与运营。甲方组建项目团队,全力配合乙方办理项目备案和其它审批的各类手续的工作, 及时提供必要的公司文件和展开技术交流工作 。
2.甲方负责项目现场考察、 项目评估等工作, 主导项目推进。 自目标项目取得发改委备案批复之日起争取本年度完成项目开工(以前期手续完整性并具备建设条件为准) ,并在一年内完成项目建设。
3.按照协议约定以最终实际批复容量核算支付乙方费用 。
4.甲方有权对乙方责任范围内工作内容进行监督和纠正 。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責任。
2.乙方超越本协议的约定或者超越甲方的要求, 或者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到期后,进行代理或咨询服务的, 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服务费用,且若相关服务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由甲方承担且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
3.因本协议之乙方项目开发前期手续不完善或存在瑕疵 , 并提供虚假或不真实之信息致使甲方项目数据评估出现失真,进行项目投资遭受损失/损害的(如有) ,乙方应承担前述所有赔偿责任,并应退还/返还甲方本协议项下所有已支付之开发费用(如有) 。
4.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该等违约行为未能在收到非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得到补救,则非违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5.乙方连续两个月未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代理或咨询服务;或者虽提供了服务,但是经甲方公正的判断后认为服务的结果不能达到本项目的开发目的的; 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届时通知书到达乙方届时本协议自动丧失效力(如有) 。
6.如本协议签署后【6】个月内乙方不能获得项目开工所必须的全部批复文件的(详见附件 1) ,则前述期限到期后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终止合作, 且甲方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费用支付义务自动豁免/免除。若乙方已收费用,必须在收到终止合同的通知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之费用(如有)全部返还至甲方指定胀户,乙方已经或可能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无涉。
五、不可抗力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战乱等不可抗力因素,经过甲乙双方积极协调争取后,项目仍然未能按时备案或暂时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甲乙双方协商决定项目是否继续或终止,及服务费用退还等事宜。
六、费用约定及付款方式
1.在完成目标项目备案等前期手续且在甲方审批通过后, 甲方同意按 省发改委/或能源局指标主管部门实际备案批复容量分期支付乙方项目合作开发全过程的开发咨询服务费。在目标项目完成备案前,目标项目所发生的费用除甲方书面认可的土地费用(以项目公司与政府签署的土地协议为准, 包括土地租金、 土地表面附着物清除费用等)外,甲方不承担任何其它与目标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项目合作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政府规费及其他相关沟通协调费用(包括目标项目开工前的前期申报相关文件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前述的土地租赁合同的租金的支付时间不应早于开工前(具体土地租金数额标准均以甲方书面允诺基准数字为准、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开工令上记载的时间为准) 。
2.本次合作在目标项目启动时规划容量为 兆瓦装机量, 最终以发改委实际备案容量为准, 咨询服务费用按实际备案容量结算。
3.付款节点:
3
省级建设规模指标文件,目标项目并网手续完成(包括项目
公司签妥购售电合同/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取得上网电价
批复文件等) ,包括附件 1、附件 2 (以下单列节点事项除外)
所涉手续工作均已全部办理完成。
【15】%
4
项目公司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30】%
5
项目公司及目标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
录
【10】%
4.双方一致确认,本项目开发过程中任何甲方垫付之费用甲方有权在后续咨询服务费用中自行扣减/冲抵(如有) ,如本项目开发过程中乙方中途退出或协议终止/解除或本项目开发受阻被迫停滞或取消(如有) ,则甲方前述任何已垫付/已支付之费用乙方均应全额有效退还甲方。
七、发票及账户信息
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期咨询服务费用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法等额的咨询服务类发票。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八、保密
甲乙双方、其雇员、代理人、代表、或其他对双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视本协议及附件、补充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作为商业机密,未经另一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公开。同时,乙方在本协议范围内活动时将获得和知悉甲方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产品的技术参数、价格、渠道政策等机密或敏感信息(统称“甲方信息”) ,乙方及其雇员、代理人、代表、或其他对其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甲方许可, 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透露甲方信息, 或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之外使用甲方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的,违约方应当就过错原则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协议终止或到期后,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九、附则
1.为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和地区政策或相关规定, 在本协议第一笔费用付款前或甲方指定的宽限日期截止日前,乙方必须有效办理完成如下所列诸事项(缺任何单一条件视为条件不满足) ,如未能有效完成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与乙方合作开发本项目之相关约定协议事宜, 甲方本协议项下任何责任/约束性义务均自动豁免/免除。
9.1.1 获得国土局批复意见,确认光伏电站整个厂区所用土地为未利用地(或相关合法合规之可利用土地) 。
9.1.2 获得税务局批复文件,确认该项目无需缴纳土地(耕地)使用税。
9.1.3 获得林业局批复意见,确认项目用地不是林地;或林业局同意将林业用地规划进行调整,光伏电站不占用林地, 同意进行建设(如有) 。
9.1.4 项目土地租金及/或补偿不超过【170】元/亩/年。此外,项目不再产生诸如青苗补助、 安置补偿以及坟茔迁移等各类其它费用。
9.1.5 项目建设用地成本不超过【 】元/亩,该费用包含了征地补偿费、征地管理费、土地增值税、土地评估费、土地勘测费、转建设用地费用、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一切开支。项目所需建设用地面积以最终确定的实际值为准, 超支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9.1.6 乙方确保土地相关款项的交付节点与第一笔委托咨询开发费用的交付节点保持一致。
9.1.7 乙方确认项目接入电网长度不超过【 10 】公里,且线路造价基本按市场价确定,不产生诸如指定承建商而导致建设费用大幅度增加的情况。
9.1.8 乙方确认光伏电站项目所在区域的年有效日照可利用小时数不应低于【950】小时。
2.乙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员 (包括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行贿、收买等违反商业道德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的一切合作,甲方据此终止合作的,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乙方已经或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涉。届时所涉甲方已支付之费用(如有)乙方应全额退还。
3.本协议未尽事项, 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4.目标项目因土地、接入及其它相关项目边际因素的成本原因,使甲方的税前全投资回报率低于 10% (如有) ,则甲方有权因投资回报率无法达到收益率要求基准指标而单方面终止本合同项下项目的推进及解除本合同, 因前述原因致使项目停滞/终止开发的, 则乙方应退还/返还甲方所有本协议项下已支付之费用(如有) 。
5.执行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尽量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协议一式 4 份,双方各执 2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前期手续清单
地面项目施工前期准备材料明细表
附件 2.项目施工文件
地面项目施工期准备材料明细表
(签署页)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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