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
合作协议书
山东 济南
二 0 一 七 年 月
本协议由各方于2017年 月 日在济南签署。
甲 方:山东合之盛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马金钟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海信龙奥九号1栋
乙 方: 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注册地址:
鉴于:
1、甲方为专业的新能源项目开发企业,具备光伏电站的融资、开发、建设能力;
2、乙方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门为开发光伏发电项目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
3、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合作开发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内容
1、甲方在山东省莱芜市境内(根据项目开发需要)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公司名称待定)。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和财务人员由甲方委派的人员担任,项目公司的印鉴、证照及重要档案资料由甲方委派的人员保管,在乙方需要时配合乙方使用。
1.2 乙方负责代表项目公司并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全面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工作,负责为丙方取得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所有手续工作和建设现场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屋顶出租人的营业执照、符合甲方要求的屋顶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所租赁屋顶承载负荷证明、所租赁房屋产权证书、土地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及所租房屋的总平图、结构图、建筑图、设计说明,获取省规定的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电力接入批复、办理项目并网发电等审批手续且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即批复等系相关部门所要求的项目开发建设及并网所必须得手续资料,办理银行电费托收协议(如未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方式),确保项目纳入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获得国家、省级地方补贴。
2、由甲方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按约定向甲方支付咨询服务费。
第二条:项目资金核定和支付
双方认定乙方项目开发费用按0.00元/瓦(含税),实际费用以项目装机容量规模确定即项目实际装机容量*0.00元/瓦,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差旅费、业务费用及为获取项目备案、屋顶载荷证明、电力接入系统方案报告/电力接入系统方案批复以及其他即便在本协议中未载明,但系相关部门所要求的项目开发建设及并网所必须的手续资料的所有费用。项目开发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甲方按项目进度支付乙方该款项:
(1)乙方完成项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取得省级规定的主管部门备案、屋顶出租人的营业执照、符合甲方要求的屋顶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所租赁屋顶承载负荷证明、所租赁房屋产权证书、土地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及所租房屋的总平图、结构图、建筑图、设计说明等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相关前期必备资料齐备并交付予甲方后。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40%咨询服务费(暂按备案规模计算);项目正常建设进度超过备案规模的70%,并完成相关支持性文件(详见附件一)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30%咨询服务费(暂按备案规模计算);项目并网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根据实际装机容量结清咨询服务费,多退少补。乙方向甲方开具等值合规发票。
(4)乙方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三条 双方责任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最终决定对项目进行投资合作,甲方(甲方的关联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以EPC总承包方式承建光伏电站项目,项目建设标准以甲方提供的技术标准为准。
3.1.2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由甲方(甲方的关联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负责项目前期建设所需的资金筹措,并由甲方负责项目的整体建设工作和项目公司管理工作。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乙方负责为取得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所有手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屋顶出租人的营业执照、符合甲方要求的屋顶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所租赁屋顶承载负荷证明、所租赁房屋产权证书、土地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及所租房屋的总平图、结构图、建筑图、设计说明,获取省规定的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电力接入批复、办理项目并网发电等审批手续且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即批复等系相关部门所要求的项目开发建设及并网所必须得手续资料,办理银行电费托收协议(如未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方式),确保项目纳入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获得国家、省级地方补贴、以及其他即便在本协议中未载明,但系相关部门所要求的项目开发建设及并网所必须的手续资料,直至项目并网发电。
3.2.2乙方负责完成取得开工的全部许可批准,负责落实项目的电力并网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并网验收、购售电合同。并顺利实现并网发电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陈述和保证
4.1为履行本协议,甲方向乙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1)在乙方按约定确保项目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甲方要确保电站建设及施工顺利,按时竣工,并网发电。
(2)鉴于项目工程量大、施工期短等原因,甲方要科学规划、合理施工,保证安全。
(3)甲方承诺分阶段向乙方支付该项目的开发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积极协调乙方推荐的企业优先分包项目建设,但必须符合招标、采购、施工的技术要求及条件。
4.2为履行本协议为目的,乙方向甲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系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乙方在任何法院、仲裁庭或者行政机关均没有未结的针对或者威胁到本协议涉及项目以及可能禁止本协议的订立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或者执行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程序。
(3)乙方负责以项目公司名义获得维持其经营范围内业务的正常经营所必需的任何许可审批文件,乙方保证不存在任何未向甲方披露的可能引起或者导致任何此类许可、特许或者政府批准效力受到减损之事由。
(4)除已向甲方披露外,乙方并未与任何第三方达成或签订任何与本合同合作范围内的合同或商业安排。
第五条 保密
5.1除非本协议书另有约定,自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起3年内,本协议各方及其关联机构,应确保其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均对本协议书的内容及获取的项目或本协议其他方或其关联机构的核心秘密资料加以保密。
5.2本协议各方应当知晓该等秘密资料的泄露可能导致各方损失或侵害其竞争地位。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前,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内容和有关数据。
5.3各方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作协议。保密期限5年。
5.4任何一方对违反本保密义务而给他方造成的任何直接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
6.1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工作报酬,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款项的1‰支付逾期违约金。
6.2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节点落实项目开发手续,或落实的项目规模达不到本协议约定的规模,甲方有权选择相应降低丙方工作报酬,具体事宜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各方损失各自承担。
6.3如乙方不履行协议约定或因乙方、丙方原因致使股权无法变更给甲方,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工程建设所付资金,并加付工程建设所需资金20%的违约金。同时退还甲方已付的款项并每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利息。
第七条 排他性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一方就本协议书内容进行商谈,或签署新的协议书,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8.1本协议的成立、生效、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8.2因本协议或/和本协议的履行引起的任何分歧和争议,各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3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九条 其他
9.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9.2本协议书签署正式文本陆份,各方各执贰份。本协议经各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摁手印)之日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签 署 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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