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了促进生产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协商,决定联合经营 企业(公司),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联营项目
联营项目名称:
联营企业名称:
地址: 市 区 路 号 楼(房)
隶属:
经济性质: (所有制)联营
核算方式:共同经营、统一核算、共负盈亏。
第二条:联营宗旨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 。
第三条:联营企业类型
本公司联营为以下第 种类型:
(1)协作型联营
(2)合伙型联营
(3)法人型联营
第四条: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五条:出资方式与数额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
甲方投资额: 元,占投资总额 %。其中,现金: 元;厂房: 元,折旧率为每年 %;机械设备: 元,折旧率为每年 %;专用工具: 元,折旧率为每年 %;土地征用补偿费: 元;专利权: 元;商标权: 元;技术成果: 元。
乙方投资额: 元,占投资总额 %。其中,现金: 元;厂房: 元,折旧率为每年 %;机械设备: 元,折旧率为每年 %;专用工具: 元,折旧率为每年 %;土地征用补偿费: 元;专利权: 元;商标权: 元;技术成果: 元。
投资缴付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条:纳税、利润分配
1.联营公司遵守国家税法和地方税收政策的规定并依照规定享有减免税等优惠待遇,申请有关税务机关办理。
2.公司所得,在依法缴纳产品税、营业税和提取储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后,其余为红利,按股分配:甲方: %;乙方: %。所在地不同的联营成员,按商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后,向自己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纳所得税。
3.联营公司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联营公司运营后,各方如自愿增加投资,经董事会同意后,重新计算投资比例。
4.在分配利润前,联营公司提取各项基金的项目和数额,由董事会决定。联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的后两个月内,由董事会决定分配方案后,向各方分配利润款项。
第七条:风险承担
联营公司以自己的注册资金承担民事责任,联营各方对联营公司的债务,亏损不承担责任,发生亏损时,各方以投入的投资额为限,按投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第八条: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
1.按时投入机器设备。
2.委派联营公司人员。
乙方负责:
1.负责办理用地、用电、等审批手续。
2.负责办理各方联营公司人员在筹建期间食宿,工作条件。
3.负责办理各项报批,领取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申请减免税,及各方联营人员长住、暂住证。
4.负责为本公司的业务洽谈 。
5.负责办理政府各项批件、批复、选址、定点,前期挖道、铺设电缆。
第九条:董事会
1.联营各方董事会成员由各方委派,共 人组成,其中甲方 人,乙方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协商推选组成,董事会每届任期 年,可以连任。
2.董事会成员任期 年。董事会成员如有临时变更,可由该董事的原单位另派适当人选接替,但应经董事会认可。
3.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或其他职务。
4.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条:董事会决定事宜
董事会是联营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以下重大事宜:
1.决定生产项目、经营方针、长远发展规模;
2.审查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3.决定公司级干部的任免、奖惩、职工待遇和临时人员的吸收、解雇;
4.审改技术改造措施,决定处理重大事故的方案;
5.听取经理的工作汇报;
6.决定联营合同的变更或中止;
7.决定经理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8.确定董事的报酬,有权吸收和撤换董事。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
联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对外代表联营公司,对内统一领导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联营公司设经理1人,副经理 人。经理、副经理根据联营各方推荐,由董事会审定任命。
联营公司下设 个职能科室和 ,其负责人由经理任命。
联营公司设定员 人,其中干部 人,工人 人。
第十二条:劳动管理
联营公司执行公司所在地企业劳动工资制度。
第十三条:财务、会计
1.联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会计制度,并执行地方有关具体规定。
2.联营公司会计记帐方法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权责发生制度。
(2)借贷记帐法。
3.联营公司按月、季、年定期向联营各方及董事会报送会计报表。
4.联营公司接受当地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同时接受经营各方内部审计。
第十四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合作,需在期满半年前提出书面要求,经董事会协商一致,可延长联营合作期限。
在联营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退出联营,确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继续合作的,经董事会协商一致,方可终止合作关系。
第十五条:清算
合作终止时,应依法组成财产清算小组,清理财产与各项债权债务关系,除因资不抵债而破产终止除外,可由董事会组织财产清算小组。清算财产,并扣除各方债权债务相抵后净值,应按各方投资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联营成员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时间)违约方应缴付应产出资额的 %作为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时间)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 %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2)联营成员不得中途退出联营,如中途退出,除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外,另付出资额的 %作为违约金。
(3)联营成员在本联营存续期间不得加入其他联营,如违反本规定,视为中途退出,按前款处理。
第十七条:联营的退出
各方在联营期限内不得擅自退出联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退出,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九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二十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转让
联营各方在联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将投资转让第三人,如确需转让时,须经董事会批准,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三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甲、乙双方经过双次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发挥各自优势,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配合村改造的原则上,为更好的建项目之事达成共识,为明确双方的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现就本项目所涉及的有关条款及细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项联营方式
一、甲方负责提供本村,即《联建联营合同书》中提到的项目长宽共计平方米。
二、由乙方负责提供资金在上述土地上,建设关设施。
三、由乙方独家负责进行管理及经营,管理及经营期限为,期限内乙方拥有对该设施完整。期限内乙方拥有对该设施完整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五、管理及经营期限内,乙方一次付给甲方元整人民币,做为甲方的固定收益。
六、双方商定合同限期内,如遇国家征地拆迁或政府批准的改造等不可抗拒因素,针对本设施的所有拆迁补偿,依照国家相关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土地补偿部分归甲方,建筑物及相关设施补偿归部分归乙方。
七、本合同起至日期为年月日至年
第二项:联建项目的建设
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展开该设施的所有国家规定的各项手续,甲方积极配合。
二、该设施建设及审批时间共计月,即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三、该设施的设计方案,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费用乙方承担。
四、甲方应确保四邻地界无争议,交付的土地面积与甲、乙双方约定面积、位置完全一致。
五、乙方确保施工质量,对该设施进行施工监理及验收。
第三项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确保该设施使用土地四邻地界无争议。
2、确保甲方全力支持,负责处理与本村群众的异议,不得因法人或主体的变化而使合同发生任何变更。
3、维护和保障乙方的经营及管理期限内的自主权不受损害。
二、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自身经营期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2、确保施工质量,在管理及经营期间,负责对建筑设施进行维护。
3、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管理经营期满后,应按约定时间向甲方移交该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具有优先权。
第四项违约责任
一、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及义务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负责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二、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或延误支付甲方任何一期应付甲方的每年度固定收益的款项,则从延误或滞纳金给甲方,延误或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3%缴纳延误或滞纳违约金给甲方,延误或滞纳时间超过九十日,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相关全部损失和费用。
三、建设期间内,因为甲方原因而使乙方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延误完工时间,或管理及经营期限内因为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等,每违约一日,按照甲方当年固定收益3%缴纳违约金给乙方,直至甲方停止对乙方的侵权违约行为。
第五项附则
一、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使甲、乙双方有困难执行本合同,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本合同因为非甲、乙双方原因使其中某条款示能执行时,其它条款双方约定依然执行并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间后立即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如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积极解决问题。
六、如协商解决不成通过人民法院判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联合经营合作合同「篇二」为了充分发挥商业工作促进生产,引导生产,保障供应,繁荣经济的作用,搞好 回收和供应工作,支援“四化”建设,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联合经营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联合经营单位:
物资回收公司( 商店)称 (甲方)
路街道办事处称 (乙方)
第二条:联合经营企业名称:
市物资回收公司 路 联合经营店
第三条:组织领导:
甲方出 名,乙方出 名(各街道办事处出 名),组成联营企业经营管理委员会,设正主任一名,付主任若干名,委员会的职责是:
1.对联营店实行领导和监督。
2.决定联营店正、付经理及主要人员的选配和调整。
3.研究决定联营企业的重大经营问题。
4.联营店的正、付经理均由乙方担任。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工作职责:
甲方:
1.根据业务经营的需要,提供 专项经营的流动资金。
2.掌握经营政策和价格政策。
3.进行日常业务辅导。
乙方:
1.全面负责回收网点,存放货场和各种加工运输工具的安排。
2.合理调整和使用人员。
3.组织好日常购销业务工作。
第五条:经营范围:
1.有权接收规定划区内代购点和自营户的收购业务。
2.有权经营地区的购销业务。
3.经过批准,有权与省内外开展旧 的经营业务。
4.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法,对外签订的合同,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证后生效。
第六条:价格权限:
1.联营企业成立物价评议小组,在市物资回收公司物价科的管理指导下进行工作。
2.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收购价、交换价、销售价。
3.在执行统一销售价的基础上,联营店可根据市场的行情变化和地区差价,有权在不超过 的浮动范围内,自行调整价格。
4.在 地区开展业务,应服从当地价格管理,不得采取高价吸引开展业务。
5.市区不得采取违犯统一价格的手段,吸引代购点和自营户的回收业务。
第七条:财务管理
1.建立完整的财务核算制度。
2.按照上级规定,按月、季度编报进、销、费用、利润、计划,报有关领导部门。
3.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国家财税部门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4.帐目清楚,核算准确。
5.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提报工作情况资料。
第八条:人员及盈亏分配:
1.联营店的工作人员,要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合理定员。如业务发生变化需要增加时,必须管理委员会批准,原则上从待业青年中挑选。
2.甲方派驻联营店的辅导员,其工资和一切待遇,仍由甲方负责,派驻人员,不得从联营店索取额外利益。
3.联营店工作人员平均每人月工资不得超出 元,要根据任务轻重,贡献大小,确定合理差距。
4.联营店的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按工作情况需要参照国营企业标准执行。
5.联营店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工作人员发生意外工伤,联营店要负责查明原因,提出初步意见报请联营企业委员会研究经上级批准,做一次性处理。费用从利润中按 比例甲乙分担。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联合经营合作合同「篇三」甲方:
乙方:
为了促进生产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协商,决定联合经营 企业(公司),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联营项目
联营项目名称:
联营企业名称:
地址: 市 区 路 号 楼(房)
隶属:
经济性质: (所有制)联营
核算方式:共同经营、统一核算、共负盈亏。
第二条:联营宗旨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 。
第三条:联营企业类型
本公司联营为以下第 种类型:
(1)协作型联营
(2)合伙型联营
(3)法人型联营
第四条: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五条:出资方式与数额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
甲方投资额: 元,占投资总额 %。其中,现金: 元;厂房: 元,折旧率为每年 %;机械设备: 元,折旧率为每年 %;专用工具: 元,折旧率为每年 %;土地征用补偿费: 元;专利权: 元;商标权: 元;技术成果: 元。
乙方投资额: 元,占投资总额 %。其中,现金: 元;厂房: 元,折旧率为每年 %;机械设备: 元,折旧率为每年 %;专用工具: 元,折旧率为每年 %;土地征用补偿费: 元;专利权: 元;商标权: 元;技术成果: 元。
投资缴付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条:纳税、利润分配
1.联营公司遵守国家税法和地方税收政策的规定并依照规定享有减免税等优惠待遇,申请有关税务机关办理。
2.公司所得,在依法缴纳产品税、营业税和提取储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后,其余为红利,按股分配:甲方: %;乙方: %。所在地不同的联营成员,按商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后,向自己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纳所得税。
3.联营公司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联营公司运营后,各方如自愿增加投资,经董事会同意后,重新计算投资比例。
4.在分配利润前,联营公司提取各项基金的项目和数额,由董事会决定。联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的后两个月内,由董事会决定分配方案后,向各方分配利润款项。
第七条:风险承担
联营公司以自己的注册资金承担民事责任,联营各方对联营公司的债务,亏损不承担责任,发生亏损时,各方以投入的投资额为限,按投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第八条: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
1.按时投入机器设备。
2.委派联营公司人员。
乙方负责:
1.负责办理用地、用电、等审批手续。
2.负责办理各方联营公司人员在筹建期间食宿,工作条件。
3.负责办理各项报批,领取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申请减免税,及各方联营人员长住、暂住证。
4.负责为本公司的业务洽谈 。
5.负责办理政府各项批件、批复、选址、定点,前期挖道、铺设电缆。
第九条:董事会
1.联营各方董事会成员由各方委派,共 人组成,其中甲方 人,乙方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协商推选组成,董事会每届任期 年,可以连任。
2.董事会成员任期 年。董事会成员如有临时变更,可由该董事的原单位另派适当人选接替,但应经董事会认可。
3.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或其他职务。
4.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条:董事会决定事宜
董事会是联营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以下重大事宜:
1.决定生产项目、经营方针、长远发展规模;
2.审查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3.决定公司级干部的任免、奖惩、职工待遇和临时人员的吸收、解雇;
4.审改技术改造措施,决定处理重大事故的方案;
5.听取经理的工作汇报;
6.决定联营合同的变更或中止;
7.决定经理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8.确定董事的报酬,有权吸收和撤换董事。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
联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对外代表联营公司,对内统一领导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联营公司设经理1人,副经理 人。经理、副经理根据联营各方推荐,由董事会审定任命。
联营公司下设 个职能科室和 ,其负责人由经理任命。
联营公司设定员 人,其中干部 人,工人 人。
第十二条:劳动管理
联营公司执行公司所在地企业劳动工资制度。
第十三条:财务、会计
1.联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会计制度,并执行地方有关具体规定。
2.联营公司会计记帐方法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权责发生制度。
(2)借贷记帐法。
3.联营公司按月、季、年定期向联营各方及董事会报送会计报表。
4.联营公司接受当地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同时接受经营各方内部审计。
第十四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合作,需在期满半年前提出书面要求,经董事会协商一致,可延长联营合作期限。
在联营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退出联营,确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继续合作的,经董事会协商一致,方可终止合作关系。
第十五条:清算
合作终止时,应依法组成财产清算小组,清理财产与各项债权债务关系,除因资不抵债而破产终止除外,可由董事会组织财产清算小组。清算财产,并扣除各方债权债务相抵后净值,应按各方投资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联营成员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时间)违约方应缴付应产出资额的 %作为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时间)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 %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2)联营成员不得中途退出联营,如中途退出,除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外,另付出资额的 %作为违约金。
(3)联营成员在本联营存续期间不得加入其他联营,如违反本规定,视为中途退出,按前款处理。
第十七条:联营的退出
各方在联营期限内不得擅自退出联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退出,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九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二十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转让
联营各方在联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将投资转让第三人,如确需转让时,须经董事会批准,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三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潜江市园林城区“雪花啤酒”联合经营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联合经营的条件
甲方提供华润雪花啤酒(武汉)有限公司授权的潜江市园林城区经销商资格(授权经销产品品种雪花金樽、纯生、勇润、特制)及己开发的市场(终端客户),现有仓储和配送车辆等资质作为合资条件。乙方提供30万周转资金作为合资条件共同组建联合经营体。甲乙双方各占50%股份比例。
二、联合经营的形式
以甲方现有的仓储,配送条件和己开发的终端客户为基础,以乙方入股的30万资金作周转,按雪花公司授权的经销区域和经销品种实行联合经营,共同开发和维护市场。
三、财务管理与利润分配
联合经营项目启动前甲方的应收款项和雪花公司应返款项由甲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关。项目启动后甲方现有库存啤酒,经甲乙双方共同清点,纳入新项目帐目管理,销售完毕甲方收回成本,利润部份双方共同持有。项目启动后的财务管理,原则上保留甲方后存的财务管理制度与运行模式,乙方参与监督,会计每月出具一份财务报表,定期盘存,保留周转资金的前提下,如有富余资金进行利润分配,甲方向乙方保证,该项目每年不少于十万元的利润。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负责同雪花公司驻潜江办事处联络,保障联合经营项目启动后雪花啤酒销售中促销与奖励政策的落实,督促雪花公司在专场、促销、冰柜项目上暂付的资金如数按时兑现。负责后开发的市场维护,负责协调处理经营中与客户间的纠纷,同乙方共同开发维护新的市场。乙方必须保证30万元资金如数到款,监督雪花公司促销与奖励政策的落实和暂付资金的兑现。监督联合经营体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与运行,协助甲方开发与维护市场。
五、违约责任
本合同履行期间,单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提前解约,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向另一方赔偿人民币伍万元违约金,其它债权,债务以财务核算为准,按合同约定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剩余部分返还乙方周转金。
六、合同期限
联合经营有效期为一年,每年续约一次,合同期届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协商是否续约或终止合同。
七、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议补充,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
联合经营合作合同「篇四」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图书批发兼零售业务,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伙经营企业名称:陶冶书社。
二、业务范围:
1、批发图书及有声读物。
2、零售图书及有声读物。
三、合伙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1、甲方投资现金xx万元。又运输车一辆,每年按xx元计折旧费。
2、乙方投资现金xx万元。
3、丙方投资现金xx万元。又店房( m2)一间、库房( m2)一间,店房、库房每年使用费按xx万元计。各方投资在书社开业前 5天到住。
四、书社财产为全体合伙人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经合伙成员一致通过,不得处分书社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资产、权益、债务。
五、合伙成员出资额及因参加本联营而获得之权益不得转让。
六、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
在依法交纳营业税及其他规定费用后,书社所得尚需提取适当的储备基金、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而后,合伙各方按下述比例分配:甲方:57%;乙方: 5%;丙方:28%。各方亦按上述比例承担亏损风险。
七、书社的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
八、违约责任:
1、联营成员不得中途退出,如果退出,除赔偿其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付其出资额的5%作违约金。
2、联营成员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加入其他半紧密型联营,否则视为中途退出,按前款处理。
九、本合同经三方签字后,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生效日从审批之日算起,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终止。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伙成员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二份, 各一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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