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作协议是画廊与画家之间的一份合作协议。画廊和画家之间的合作关系是指画廊向画家提供展示和销售艺术作品的机会,并与画家分享展示和销售的收益。
目的本合作协议旨在确保画廊和画家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保护双方的利益,并规范展示和销售艺术作品的过程和方式。
条款委托协议1.画家将其艺术作品的展示和销售委托给画廊,并以此授权画廊代理其艺术作品的展示和销售。
2.委托期限为协议签署之日起至1年内。
3.画家应向画廊提供其艺术作品的清单,并保证艺术作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展示和销售4.画廊有权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展示和销售画家的艺术作品。
5.画廊有权设定艺术品的价格,并向画家支付展示和销售收益的一定比例。
6.画廊应保证在展示和销售艺术作品的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收益分配7.画家和画廊的销售收益比例为70:30。
8.在每次展示和销售艺术作品后,画廊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画家支付其应得的销售收益。
保密条款9.双方在本合作协议签署后,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合作事项的任何信息。
10.双方有义务保护合作期间所获知的对方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或数据。
争议解决11.在合作期间,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2.如协商不成,双方可以诉诸法律。
合同变更和终止13.本合同未有特别约定,双方均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变更合同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后生效。
14.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应完成未完成的交易,并结算费用。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5.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合同中如有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签署本合作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画廊: 签字:
画家: 签字:
《画廊与画家合作协议》相关文档:
画廊与画家合作协议01-09
画廊与画家合作协议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