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记答案

时间:22-09-14 网友

法务与合同 案例分析题记答案

1.1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水泥买卖合同约定了交货的时间和交付地点。甲公司按时交付货款后,因要加快建设速度,需要乙公司提前供货,经与乙公司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甲公司只好转而向丙公司购买了水泥,同时将其从乙公司购买的水泥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约定交货时间到来后,乙公司按照与甲公司的约定将水泥送到甲公司的工地上。甲公司以已经将这批水泥转让给丁公司为由,要求乙公司将水泥运到丁公司处,遭到乙公司的拒绝。请问:

(1)乙公司的履行适当么?为什么?

(2)谁应该对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案:

这个问题,涉及到合同的变更、转让、违约等法律事实。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应该有谁来承担,

(1)甲与乙的合同,合法有效,其合同的约定,明确具体,而且因为甲支付了货款,已经开始了履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前履行,未能协商一致通过的情况,擅自转让合同给丁公司。乙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没有任何违约,这是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签定后,双方应该依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甲将乙的合同转让给和丁公司,且甲未能及时地通知乙,致使甲与丁公司之间的转让约定无法履行合同。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转让,须经第三方同意,且及时告知对方转让合同的履行时间和地点。甲未能如约履行上述义务:未告知乙公司,且未能将与乙公司的权利和责任告知丁公司,致使与丁公司之间的合同违约。甲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1.2甲某到商场购买一件皮衣,售货员误将15000元的皮衣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甲某。商场发现之后向甲某索要不足部分价款,甲某拒绝,理由是他与商场之间的合同已经生效履行,商场无权要求追索其余价款。请问:
(1)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商场依法应该怎么办

答案:

1.该合同无效,属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可以撤销的合同。
2.商场作为重大误解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予以撤销合同而让甲某返还财产。

1.4某甲与房地产公司乙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协议规定:“2002年1月签订合同,合同订立 之日首付款项30%,即9万元,半年以后,工程结构完成时,付款达到70%,21万元, 余款在房屋交付时缴付完毕。交付日期不得迟于2003年5月底。甲交完首付款后,待缴 第二笔款时,发现乙方未完成工程结构,便不在付款。至今为止,改工程也未交付使 用。房地产公司于2002年10月到某地法院对甲提起诉讼,认为甲违约并应赔偿乙的损失 。

1 问 甲乙双方哪方违约?

2 问 甲方拒付房款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答案:

1,房地产公司乙违约,

2.拒付房款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一个案例应该是先履行抗辩权,因为合同规定过程结构完成70%时交付第二批款,全部完成才交付余款!所以乙不履行,甲有权拒绝履行!

1.6 1999年6月,甲公司向乙、丙、丁肉类加工厂发出函电(函件一),称:“我公司每月需鲜牛肉30吨,如能满足供应,速来函,我方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加工厂都向原告复电(函件二),告知价格。其中丁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送货30吨,但甲公司拒绝接受。甲公司最终接受了乙厂的报价,但在给乙厂回函(函件三)中表示,希望乙厂能送货上门。乙厂表示同意,双方订立了期限为一年的合同,约定在每月15日交货,货款每半年结算一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9月,制冷设备发生故障,导致乙厂库存的牛肉变质,乙厂不能按照约定的数量交货。12月,下了一场暴雪,从乙厂通向甲公司的道路停止使用,乙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交货。2000年起,甲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至2000年3月,甲公司已经累计亏损500万元。2000年4月1日,乙厂向甲公司发出函件,除非甲公司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货款,乙厂将暂时停止向甲公司供货。

请问:丁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送货30吨,甲公司拒绝接受,是否应当赔偿丁厂的损失?函件(一)(二)(三)具有什么性质?乙厂两次不能按时交货所承担的责任相同吗?乙厂后来停止向甲公司供货的做法合法吗?如果甲公司没有理睬乙厂的要求,乙厂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案:

本案涉及合同订立的过程、不可抗力和不安抗辩权等内容。甲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发出函件的性质。甲公司发函件的内容是希望对方提出条件与自己签约,并没有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因而属于要约邀请,是不具有约束力的。甲公司撤回该邀请或者不与回复该邀请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因而也就无须对丁厂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上面的分析,函件一是要约邀请,函件二是要约,其内容包括标的物的数量、价格、履行方式(买方自提货)。虽然甲公司接受了乙厂的要约,但是又在函件三中改变了履行方式,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改变,因此函件三是新要约。

履行过程中乙方出现的两种情况的性质是不同的,乙方承担的责任也就不同。首先来看9月份的情况,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制冷设备的损坏都不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制冷设备的损坏不能属于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免责事由,乙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再来看看12月份的情况,大雪封路不能通行是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乙厂因此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乙厂应当及时通知甲公司,并且在一定时间内向甲公司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致使其合同权利无法实现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甲公司三个月累计亏损500万元,已经属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只要乙厂有证据确实甲公司的亏损,就可以决定中止履行,只需承担及时通知甲公司的义务。因此,在本案中乙厂的做法是合法的。

在乙厂中止履行后,甲公司既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又没有提供担保,乙厂可以解除合同。

 

1.7 1999年6月,某百货商场向甲服装公司订购了1000件羽绒服,约定于1999年9月25日交货。1999年8月30日,甲公司通知百货商场,因其发生不可抗力,不能按时交货,请求将延长交货时间。百货商场经调查了解到,因国际市场羽绒服价格上涨,甲公司将其已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往了国外。对此,百货商场提出解除与甲公司的合同。但甲公司表示,其已经准备好了所有的原材料,可以立即为百货商场生产。甲公司同时表示,已经与乙服装公司协商好,由乙服装公司代其为百货商场生产500件羽绒服,可以在10月25日交货。为了赔偿百货商场的损失,甲公司承诺将每件羽绒服降价40元。百货商场对此表示同意。至10月27日,甲、乙两公司应交付的1000件羽绒服仍然毫无踪影。11月1日,百货商场通知甲公司,解除双方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百货商场先后两次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都合理么?乙公司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甲公司辩称其只能承担一半违约责任,另一半违约责任由乙公司承担。这种说法对么?

答案:

本案涉及到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的解除等问题。百货商场第一次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是:甲公司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将已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往国外,甲公司的这种行为表明其根本不打算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交付义务,已经构成了拒绝履行,百货商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百货商场第二次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是:在双方就合同内容的变更达成协议后甲公司仍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付。而羽绒服是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超过一定的期限后,其价格就会下降,百货商场就无法获得其预期的利益,其与甲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也就落空了,在这种情况下百货商场也是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所以,百货商场先后两次提出解除合同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乙公司在本案中是代替甲公司部分履行的第三人,辅助履行人。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它和债务承担表面上很相似,都存在着由原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的情况,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其主要区别就在于原合同外的第三人是否因与债务人达成了债务承担的协议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在本案中,乙公司并没有与甲公司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而只是同意帮助甲公司履行其合同义务。

甲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乙公司在本案中只是辅助履行人,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百货商场不能直接要求乙公司履行债务;而在乙公司没有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适当时,百货商场也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8 韩某、丁某2002年10月1日举行婚礼,10月5日,韩某将4卷拍有婚礼活动的富士版彩色胶卷送到光明彩卷洗印服务部(以下简称彩扩部)冲印。彩扩部工作人员开票1张交给韩某,韩某交冲印费200元。10月8日,韩某去彩扩部取件,彩扩部工作人员当时没有找到胶卷和洗印放大好的照片,让韩某过几天再来。此后韩某多次找到彩扩部催要,彩扩部一直未能给。因此韩某要求彩扩部赔偿损失。彩扩部回答,按照该市摄影协会字〔2001〕120号第6条“如遇有意外损坏或者遗失,只赔偿同类同号胶卷”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回预收费。韩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彩扩部赔偿精神损失8000元,并赔礼道歉。

请问:韩某的要求是否合法?该市摄影协会字〔2001〕120号第6条的规定在《合同法》中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本案中韩某是定作人,彩扩部是承揽人,二者签订的是承揽合同。《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彩扩部应当对韩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市摄影协会字〔2001〕120号第6条的规定在实质上构成了韩某与彩扩部之间合同的内容之一,虽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提到。《合同法》另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同时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是法律规定,主要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来考虑的。摄影协会字〔2001〕120号第6条“如遇有意外损坏或者遗失,只赔偿同类同号胶卷”的规定显失公平,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要求的,对于这种格式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1.9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谁的过错?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1.10甲乙两公司签订水泥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水泥,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应预支货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有可能无法交付水泥,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1)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是否合法?为什么?(5分)

(2)如果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没有好转,也不提供担保,甲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5分)

答案:

(1)甲公司拒绝支付款是合法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散失或者可能散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且后履行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所以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是合法的。

(2)甲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1.11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答案: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2、A学校与B服装厂签订校服承揽合同,约定加工费10万元,于9月1日前交货。A先付了标的额20%的定金给B,A因学生交不出钱而无法支付加工费,要求先提货后付款,B不允,并行使留置权。经催告后,A仍不来交款提货,B于12月1日将留置的校服变卖抵偿了部分债权,对不足部分,B仍有权向A继续追偿。
根据本案例提供的事实,请分析并回答下列问题:
(1)B服装厂行使留置权是否有效?
(2)B服装厂行使留置权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A先交付B标的额20%的定金是否可以抵充其约定加工费?
(4)B服装厂应收回的全部债权包括哪几部分?

答案:
(1)B服装厂行使留置权有效。
(2)B服装厂行使留置权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3)A先交付B标的额20%的定金不能抵充其约定的加工费。
(4)B服装厂应收回的全部债权包括:10万元加工费和合同约定付款期至实际付款期间的银行利息,以及无权返还的2万元定金。


3、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1996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华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
2000年2月6日,华昌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三项决议:
(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
(2)决定于2000年4月发行公司债券800万元,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
(3)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
3月15日,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股东会会议做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4)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
(1)股东会会议作出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而做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担任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券(或因为公司由四个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华昌公司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3)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4)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亲属)债务提供担保。

2.12002年8月10日,Z市开发区百货公司派人去美迪服装厂订货,经看样品协商,开发区百货公司代理人与美迪服装厂业务员代表双方签订了购销滨湖牌西服套装的合同。合同规定:质量按样品规格,总货款为8万元,交货时间为9月30日,地点在开发区百货公司。货到后验收合格,交付货款的80%,其余款项11月30日交清。双方如果违约,支付违约金为货款的15%。双方还口头约定:美迪服装厂8月11日先寄出样品,开发区百货公司确认后在合同上盖章,并将合同寄回美迪服装厂。此后,美迪服装厂按时寄出样品,而开发区百货公司既没有合同上盖章,也没有将合同寄回美迪服装厂。9月30日,美迪服装厂按合同发出了约定的全部货物,开发区百货公司拒收,对其发货表示突然,认为双方合同未盖章,属无效合同。为此美迪服装厂诉之法院,请求裁定合同有效,要求开发区百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问:该合同是否成立并有效?

答案:

该合同成立并有效,根据《中国合同法》规定,按照合同的形式,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开发区百货区与美迪服装厂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了合同主要条款,并口头约定合同其他条款,此口头合同已生效并成立,开发区百货公司有受领货物的义务。如百货公司拒收货物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2.2吉安计算机公司因组装商用计算机急需内存条200条,于是派人到福海电脑器件批发市场购买。经协商,双方约定内存条每条价格为300元;批发市场在4天内将内存条运送到吉安计算机公司,货到即付款。双方订立合同后的第二天,因受到国内市场影响,内存条价格上涨,市场价格从第条300元涨到每条400元。福海电脑器件批发市场认为价格上涨后,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损失,于是向吉安计算机公司协商解除或将价格提升。吉安计算机公司坚决不同意。请问该合同能否解除或变更?

答案:

该合同不能解除或变更,根据《中国合同法》规定,解除或变更合同必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吉安公司坚决不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福海电脑器件批发市场无权单方面解除或变更合同内容。如果批发市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未交付货物应违约责任。

第3章(案例分析)中国C公司(卖方)与法国E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圣诞节蜡烛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9月底前发货,免责条款为: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时,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力事件是指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有能克服的事件,如战争、罢工、火灾、地震、政策变化等。9月5日,C公司委托加工蜡烛的D工厂的工人由于工资问题同厂方发生冲突,造成全厂工人罢工。罢工一直接续到9月20日,致使原本应于9月20日生产完毕的蜡烛直到10月20日才生产完毕并发运,货物于11月中旬到达法国。由于卖方延迟交货,圣诞节又临近,如果不尽快将货物批发给零售商,将会造成货品积压,因此,买方只好以非常低的价格及时将货物批发出去。买方遂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卖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问:

(1)D工厂工人罢工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2)卖方C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买方E公司的经济损失?

答案:

(1)D工厂工人罢工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免责条款的定义规定,工人罢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2)根据《中国合同法》规定,遭受不可抗力方可以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所以卖方C公司不应赔偿买方E公司的经济损失。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记答案》相关文档:

合同风控法务知识09-04

公司法务工作中的合同审查要点与风险控制09-04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程案例分析(减损规则)09-14

合同管理中的法务审核规范09-14

(合同知识)法务与合同真题及答案09-14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学习课程09-14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09-14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记答案09-14

法务总监岗位的职责(二篇)09-19

法务经理工作的岗位职责09-1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