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U谷—销售—20 —
联东U谷厂房销售合同
出卖人:__ __
买受人: __
项目名称: _ __ _ _ __
房屋坐落:
二〇 年 月 日
中国·
厂房销售合同
出 卖 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职 务:
地 址:
邮 编:
甲方开户行: 银行帐号:
电 话: 传 真:
买 受 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职 务:
乙方开户行: 银行帐号: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厂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_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厂房以下简称该厂房所在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工业厂房,现定名为: ;
第二条 基本情况
该厂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 结构,建筑层数为: 层;该厂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区 楼 层,编号为 ,该房号为暂定编号,最终以现场实际房号为准,该厂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
该厂房的用途为:_ ;层高为:一层层高 米,二层层高 米,三层层高 米,四层层高 米,五层层高 米;
该厂房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厂房价款: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厂房单价每平方米人民币币 __元,总价款_人民币_币 元小写,即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
第四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最终测绘面积有差异的,以最终实际测绘面积为准;房屋交付后,最终实际测绘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实测面积为准,房款按照本合同第三条计价标准实行多退少补处理;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 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厂房销售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即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履约定金 万元整□不含履约定金 万元整;
2、月供形式分期付款
1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厂房销售合同时向出卖人支付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履约定金 万元整□不含履约定金 万元整;
(2)余款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由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止,共分 期,每期还本金 元,详见补充协议相关内容,以月供形式在每月25日前支付,首期还款日为 年 月 日;如买受人提前还款,需提前一个月向出卖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出卖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3、其它付款方式:
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厂房销售合同时向出卖人支付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履约定金 万元整□不含履约定金 万元整;
于 年 月 日前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于 年 月 日前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于 年 月 日前买受人向出卖人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乙方所有款项均要以银行汇兑,转帐支票、支票反提方式划转至收款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不得以现金方式交付给甲方任何人员;否则,出现收存款问题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收款人:
帐 号:
开户行:
第六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依约如期足额向出卖人支付款项的若是分期付款的,上述款项指首期付款;若是一次性付款的,上述款项指全部购房款,且逾期超过一个月,则出卖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损失,同时按应付未付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足额支付上述房款且出卖人没有解除合同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其它剩余款项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一次逾期在_90__日之内或者多次逾期累计在_90__日之内,自双方约定的应付款期限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时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一次逾期超过__90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或者多次逾期累计在_90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15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扣除买受人有关费用后,将剩余购房款退还买受人;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时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五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七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具备条件,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厂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政府政策原因或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
第八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第七条所列明原因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90 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三__的违约金,并于该厂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15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10%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并于该厂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及供热、采暖方式影响到买受人所购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接到买受人提出的书面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购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办理退房手续,视为接受该规划、设计的变更,应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第十条 交接
厂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房屋交付后,因该房屋而发生的物业管理费、采暖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和国家或政府规定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未能按期交付的,视为出卖人已按期向受买人交付房屋,自书面交房通知或确定的交房日期之次日起属于买受人原因发生买受人应承担与该房屋有关的风险毁损责任,并由受买人承担因该房屋而发生的物业管理费、采暖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和国家或政府规定的相关税费;
第十一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上下水、电交付时间同交房日期; ;
供暖在入住后第一个采暖季前具备开通条件; __ _;
小区道路、绿化、停车位、部分配套设施随园区分期建设逐步完善; ;
4. ;
第十二条 厂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出卖人承诺该厂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厂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保修责任
出卖人自该厂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照国家房屋质量工程保修管理办法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该厂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使用承诺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仓储物流、生产制造、研发办公使用,禁止一切违法经营活动,买受人使用该厂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厂房的外立面、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厂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厂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厂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设计和使用功能;
、买受人应积极配合出卖人或相邻权人对厂房进行维修,否则,造成出卖人或相邻权人损失的,买受人应予赔偿;
、买受人不得在该厂房外任何区域包括公用花园搭建任何未经规划许可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添置任何影响园区整体景观的设施;
、买受人承诺于入住后 个月内即 年 月 日前,在所购房屋住所地办理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或迁移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
万元;如买受人不能按期办理完毕,则该房屋所购价格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价格基础上上浮100元/平米,买受人应自逾期之日7日内向出卖人补交上浮价款;如入住8个月后,买受人仍未能如约完成办理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或迁移登记的手续,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产权登记
1、厂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 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出卖人提供必要协助;
2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__ _ 元人民币大写;出卖人即受托人应当在买受人即委托人缴纳全部房款且在买受人办理该房的入住手续后730 日内,办理完毕该房所在楼栋的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厂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厂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3、买受人对所购买物业有独立冠名权仅限购买整栋厂房,但严禁出现有损楼栋外立面和园区整体外观形象的广告例如恶俗或是有争议的文字或图片等,具体安装位置需与物业协商,广告安装不得影响楼宇和社区安全,若因此给第三方造成损失,责任由买受人全部承担;未经许可买受人不得随意在该厂房门、窗和墙体内外等影响立面部位张贴广告、大字报、霓虹灯、标语等,否则出卖人有权拆除,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4、该厂房所在园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第十七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
出卖人出卖该厂房时,该厂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会所、各类康乐设施及其他经营性和服务性配套设施、其他不属于公共建筑面积分摊范围内的各类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车位等不随同该厂房一并转让;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
一在签订本合同时,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物业公司为整个园区及买受人提供物业服务;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 ,资质证号为: ;
二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人民币_ 元/天·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半年收取物业服务费,买受人应当提前一个月缴费物业费用;
四物业服务的内容以买受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为准;买受人已详细阅读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业主公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遵守业主公约;
收款人:
帐 号:
开户行:
第十九条 其它约定
1.合同中所述的房价款、违约金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银行汇付方式支付的,汇款银行转讫单据送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因买受人支付房价款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在买受人所应支付的款项全额到账后,为买受人开具正式发票;
2.由于买受人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致使所购房屋出现任何不安全事故,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维修、赔偿或补偿责任,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出卖人不予负责;
3 . 如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厂房交付日期前接收或者入住的,办理该厂房产权登记的起算日期仍按合同约定的厂房交付日期进行计算;
4 . 除出现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解约情形外,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
5 . 买受人如果委托出卖人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则买受人应在入住时缴纳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规定的的各项税费和委托费用,签署办理上述转移登记所需的手续和文件资料;如需补交文件资料或费用,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的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补齐;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出卖人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代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时间顺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6 . 买受人如为分期付款或月供付款,且在办理产权权属登记时,仍未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则买受人不具备办理产权权属登记的条件,出卖人不承担合同第十五条“产权登记”项下规定的违约责任;
7 . 本合同修改处须加盖双方的合同章后方可生效;
8 . 买受人承诺在房屋属地内正常生产经营后年度纳税额不低于 万元;不低于每平米 元;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__ __页,一式_柒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_伍_份,买受人_贰__份;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
附件四:收费标准
附件五:买卖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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