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补充协议【1225】

时间:22-09-12 网友

附件四

补充协议书

买卖双方就编号 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的变更和未尽事宜自愿达成本补充协议,供买卖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位于

商铺一套(简称该商品房)。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即该商品房的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第二条 关于面积差异处理

(一)若买受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第1种方式第(3)项的约定选择不退房而需进行补足或返还房价款的,该应补足或返还房价款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单价进行结算。

(二)买受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第1种方式第(3)项的约定选择退房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面积差异的通知到达《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买受人地址之日起十五天内书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该期限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买受人接受该商品房面积变更并同意买卖双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单价退补。若买受人在该期限内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第1种方式第(3)项的约定书面通知出卖人要求退房的,买受人自愿同意:出卖人只须退还买受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第1种方式第3项约定的购房款及利息,除此之外,出卖人无须承担其他任何责任,买卖双方的其他各自的损失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第三条 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并以人民币为计算货币。

1、一次性付款:

(1)出卖人出售给买受人该商品房的总房价款为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买受人必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将该商品房的全部总房价款支付给出卖人,即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分期付款(即非银行按揭分期付款):

(1)出卖人出售给买受人该商品房的总房价款为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买受人必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将该商品房总房价款的

%支付给出卖人,即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买受人必须在 年 月 日前,付该商品房总房价款的 %给出卖人,即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4)买受人必须在 年 月 日前,付该商品房总房价款的 %给出卖人,即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其他方式(即银行按揭分期付款):

(1)出卖人出售给买受人该商品房的总房价款为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买受人必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将该商品房总房价款的

%支付给出卖人,即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并向贷款银行办理按揭申请手续。

(3)买受人必须在 年 月 日前,付该商品房总房价款的 %给出卖人,即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4)买受人必须在 年 月 日前,付该商品房总房价款的 %给出卖人,即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四条 关于商品房交接

1、出卖人设置的示范单位只作为买受人感受装饰与家具摆设的整体效果之用,不作为该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出卖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约定的交付标准进行交付。

2、买卖双方一致同意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供水、供电、电信、有线电视设施在商品房交付之前建设完毕,但可使用的具体时间及条件以供应服务商提供的为准,买受人承诺不得因此拒绝收楼。

3、《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内容变更为“该商品房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未发出书面交付通知书给买受人或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4、如该商品房存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除退还买受人已付款外,还应赔偿买受人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在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买受人不解除合同。

该商品房存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但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或该商品房存在导致无法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应负责修复,修复后方可交付该商品房给买受人。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的逾期交楼责任。

该商品房存在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导致无法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之外的其他问题的,买受人有权要求保修,出卖人应负责保修,并承担保修费用,除此之外,出卖人无须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买受人因此拒绝收楼的,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楼。

5、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前,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没有使用权,不得使用、装饰该商品房,并不得变更该商品房的建筑平面和建筑、装饰等一切设备材料,若买受人违约的,因买受人的行为致使该商品房或该商品房所在楼宇或整个“ ”园区无法通过验收的,或者导致出卖人无法按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及无法按时将受影响的其他商品房交付其他各买受人使用的,买受人应承担一切后果,包括赔偿出卖人应承担的逾期将其他商品房交付其他各买受人使用等的损失。

6、如双方约定买受人在办理交付手续前或办理交付手续时应缴纳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面积差异应补交的购房款、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契税、办证费用)的,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付清上述费用后再交付该商品房给买受人。

第五条 关于保修责任

1、该商品房在交付使用时如存在属工程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的,买受人有权要求保修,出卖人按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买受人不得籍词拒绝收楼。买受人以该商品房存在属工程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楼或拒绝办理交付手续而引起的逾期交楼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买受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前来接交该商品房的,该商品房的保修期限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起计。保修期限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本补充协议附录二《质量保证书》中所列项目的质量问题,由出卖人负责保修;因买受人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其他损失,由买受人承担责任,因自然灾害及社会因素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在任何阶段,不管任何原因导致出卖人应承担保修、修补责任,且出卖人在履行保修、修补责任过程中,需要买受人配合、协助的,买受人应进行配合、协助,并同意不因配合和协助提出任何要求。若买受人不进行配合、协助而导致出卖人无法履行保修、修补责任的一切法律后果,出卖人不承担。

第六条 关于规划、设计变更

买受人只拥有所购商品房的权属证书记载的土地的使用权,除该商品房的权属登记证书所记载的土地之外的“ ”内其他用地(包括与买受人的该商品房相邻的出卖人待开发建设的发展用地),出卖人可依据政府部门的最终批准的规划条件和批准的使用功能做任何规划和发展建设,买受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关于产权登记

买卖双方一致同意由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委托的具体事宜详见本补充协议附录三《委托办理权属登记协议书》。

第八条 关于其他设施的归属

1、“ ”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及 为全体业主所有。除此之外,出卖人在“ ”中按规划批准兴建及设置的医院、学校、会所等建筑物、设施均由出卖人投资,其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出卖人。

2、“ ”内经规划批准建设的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出卖人,出卖人有权通过出售或出租等约定的方式处分,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 ”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绿地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九条 关于买受人承诺

1、对与该商品房相邻尚未出售的其余商品房,出卖人可根据需要作为示范单位对外开放展示。买受人自愿同意对此可能产生的不超过国家禁止性规定标准的噪音等问题没有任何异议,并保证不干涉出卖人对该示范单位对外开放展示活动的正常进行及对外开放展示时间的设定。

2、若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与出卖人的仍未开发的发展用地相邻,买受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充分知道相邻的发展用地在日后的发展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影响买受人生活、居住的噪音等问题,买受人保证不因此而追究出卖人的任何责任。

3、买受人自愿同意将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及屋面无偿提供给出卖人作为安装霓虹灯及安装宣传喷画等的对外宣传之用,出卖人可以使用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和屋面的任何位置,因安装霓虹灯及宣传喷画等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无须向买受人支付任何使用费。出卖人无偿使用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及屋面的期限与该商品房的使用期限一致。该使用期限内,出卖人有权对安装的霓虹灯、宣传喷画等随时进行更换,买受人不得干涉。

买受人在出卖人安装霓虹灯、宣传喷画过程中应向出卖人提供协助义务,否则,因买受人拒不提供协助或干扰出卖人安装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该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同意若在上述约定的使用期限内转让该商品房的,应将本条的内容明确告知受让人并自愿同意将该本条内容作为其转让该商品房与受让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否则,若因该商品房的受让人对出卖人安装的霓虹灯、宣传喷画等提出异议等行为给出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条 关于经营限制

买受人承诺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后,该商品房仅用于经营 项目;不得经营 项目。

买受人在认购该商品房时已充分了解该商品房的上述限制之用途,并充分了解因上述限制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买受人自愿承担该后果。买受人亦充分知道出卖人是在买受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之后才将该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自愿履行该承诺。

若买受人违背上述承诺,买受人自愿同意出卖人在其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前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买受人应按该商品房房价款总金额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在买受人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若买受人违背上述承诺,买受人应按该商品房房价款总金额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而且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按本条第一款约定范围经营。

买受人以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处分该商品房时,须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抵押权人该商品房经营范围受本条第一款约定之限制,且在受让人、承租人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受本条第一款约定经营范围限制并经出卖人书面认可后方可处分该商品房。否则买受人应按该商品房房价款总金额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关于买受人拖欠银行按揭贷款责任

1、买受人若是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因任何原因导致出卖人须为买受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买受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向出卖人承担责任:

(1)若贷款银行就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而未能使其债权得到足额清偿,出卖人就债权不足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而向贷款银行支付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和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向贷款银行支付上述款项之日起 天内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出卖人,买受人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每日万分之 计付违约金给出卖人。

(2)若贷款银行未能就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致使出卖人须承担保证责任而将买受人欠贷款银行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及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支付给贷款银行的,买受人自愿同意出卖人可选择向买受人追偿代付款项或解除合同。出卖人选择向买受人追偿代付款项的,买买受人应当自出卖人向其发出书面还款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偿还给出卖人,支付全部代付款项;买受人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每日万分之 计付违约金给出卖人。

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则出卖人代买受人向贷款银行支付的款项中的贷款本金部分视为买受人欠出卖人的房价款,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等视为买受人欠出卖人的债务。出卖人据此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按该商品房总房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给出卖人。

2、买受人若是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因法定或约定原因造成买卖双方已签署的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买受人与其贷款按揭银行的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关于合同解除

1、合同因法定或约定解除的,若买受人是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且出卖人已实际收取该银行按揭贷款的,买受人自愿同意出卖人可在该解除条件发生之日后将买受人所欠按揭银行的款项直接代买受人偿还给贷款按揭银行,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的全部房价款(包括银行按揭贷款)不足以清偿给按揭贷款银行的,不足部分款项买受人应当支付给出卖人。

合同因法定或约定解除的,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支付的所有款项中扣减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及有关费用,不足扣减的,买受人应当支付给出卖人。

2、合同因法定或约定解除的,如该商品房已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必须于解除合同之日起十天内将该商品房完整交回出卖人,如有任何损坏,买受人须负责赔偿。

3、买卖双方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为一年(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解除权人放弃行使解除权的,并不影响解除权人要求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也不影响解除权人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情况下行使解除权。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买卖双方因法定或约定原因解除合同关系的,不影响本条关于结算和清理约定的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 ”分期开发建设,买受人同意园内一切管理事务由出卖人按法定程序聘请有关物业服务企业全权负责。具体由出卖人或出卖人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买受人另行签署《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临时管理规约》。

2、不包含在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房价款中的,买受人应另支付给出卖人的税费详见本补充协议附录一《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

3、该商品房买受人为多人时,买受人选择第 种方式共有房屋:

(1)、该商品房由买受人 共同共有。

(2)、该商品房由买受人 按份共有。 占 ; 占 。

4、合同第七条第1种方式第(2)项中的“累计应付款”是指该商品房的总房价款,即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该商品房的总房价款;买受人根据合同第七条第1种方式第(2)项的约定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并经出卖人同意的,买受人需向出卖人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约定总房价款的 %。

5、买受人根据合同第九条第1种方式第(2)项的约定选择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在解除合同条件成就之日起15天内书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逾期未通知的,则视为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根据合同第九条第1种方式第(2)项约定要求合同继续履行的,出卖人需向买受人支付的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最高不超买受人已交付房价款的 %。

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合同第九条第1种方式第(2)项、合同第十条第3款约定的“全部已付款”中,属出卖人代收代付且出卖人已代付的款项的,则出卖人无须退还。

第十四条 关于送达地址

买卖双方相互送达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的通知书,须以挂号邮寄或者专差送达。买受人自愿同意:出卖人的通知在到达《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买受人地址之日视为出卖人已送达,且买受人清楚了解出卖人的通知内容。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确认同意,买受人的通讯地址不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约定的买受人的地址为准,以下列地址为准:地址:       ,邮编:        ;出卖人的通讯地址不以注册地址为准,买受人送达给出卖人的通知、函件等须发往出卖人该通讯地址:地址: ,邮编:

买受人如有变更地址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并登记备案。因买受人未及时书面通知,导致出卖人的通知无法到达或无法顺利、及时到达买受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第十五条 本补充协议及附录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出卖人和买受人签字(盖章)后随合同生效而生效。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与合同不一致的,则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及附录共 页,一式 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第十六条 提示

出卖人已提请买受人仔细阅读合同、本补充协议及附录的条款,特别注意加粗字体部分的条款内容,对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买受人的要求作出了相应说明。买卖双方一致确认对合同、本补充协议及附录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约时间:20 年 月 日

附录一《税费及其它应交款项明细》

备注:

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房价款均无包含上述的税、费。除契税外,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将上述的税、费代收代缴给相关的收费单位。

2、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契税由买受人在办理收楼手续之日起 天内自行向相关收费单位进行缴交,并将缴交凭证提交出卖人用于办理该商品房的权属登记,如买受人逾期缴交契税或逾期将缴交凭证提交给出卖人导致该商品房的权属登记无法办理等后果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房价款中不包含上述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买受人明确知悉,根据《 》文件的要求,出卖人已于竣工验收办理初始登记手续时将该商品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交给政府相关部门,故买受人同意于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时向出卖人偿还上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否则出卖人有权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上述的税、费在出卖人代缴付时如遇政府相关部门变更收费标准或增加新的收费项目的或调整税费的缴交时间的,买受人均应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如买受人不履行而引起的任何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出卖人无关。

5、若买受人对出卖人代收代缴税费有任何异议,其自愿同意先向出卖人缴付税费后再自行与相关收费单位联系,买受人所提的异议与出卖人无关,出卖人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若买受人不缴付或迟延缴付的,出卖人可不交付该商品房给买受人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附录二 《质量保证书》

附录三

委托办理权属登记协议书

出卖人:

买受人:

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了位于 商品房。现就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权属等登记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供买卖双方共同遵守。

一、买受人自愿委托出卖人办理下列 事宜:

1、办理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

2、申办及领取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3、申办及领取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证》;

4、申办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他项权证》。

5、领取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他项权证》。

二、根据 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下称“产权登记部门”)的要求,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协议书的同时签署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上述第一条约定事项的委托书。

买受人明确知悉,办理上述第一条约定事项时,须买受人亲自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面签手续,如买受人已婚的,则买受人及配偶须亲自前往房产登记部门接受问询并签署相关文件(以下简称“面询”)。故买受人同意于出卖人通知时间内前往(若买受人已婚的,须与其配偶一同前往)房产登记部门参加面签(面询),如买受人怠于配合导致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逾期或无法办理等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三、买受人自愿同意出卖人在下列条件同时具备之日起的 天内,将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权属登记资料送交 ,并将出卖人向买受人代收的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税费代缴给相关部门:

1、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或相关收费单位付清《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附录约定房价款、税费、抵押办证费(如选择按揭付款方式)及其它应付款等一切款项;

2、按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或签署身份证明或其他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所必须一切文件;

3、买受人对该商品房的质量等无任何异议且已接受该商品房并签署了相关收楼文件;

4、买受人已完成本协议书第二条的事项

出卖人于领取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起 天内,将办理该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的权属登记材料送交 ,并将出卖人向买受人代收的办理该商品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的税费代缴给相关部门。

四、出卖人仅负责该商品房权属登记资料的递交事宜,具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应由登记机关确定,与出卖人无关,出卖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若出卖人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履行递交资料义务的,每逾期一天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人民币

元违约金。

五、因办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事项而由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买受人同意只是预付给出卖人,由出卖人向有关部门代缴,在本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的任何阶段如遇政府部门变更收费标准或增加新的收费项目的或调整税费的缴交时间的,买受人均应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缴交,如买受人不按规定缴交而引起的任何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六、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第2项约定的文件若在出卖人办理时政府部门有变更或要求增加新文件的,买受人均应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如买受人不履行而引起的任何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七、本协议书自出卖人签名盖章,买受人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为一式 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出卖人: 买受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委托书

本人向 公司购买了位于 的房屋(下称该商品房),现因 原因,不能亲自到 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易和权属登记手续,因此特委托 公司代为办理该商品房的下列第 项手续:

1、申办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

2、申办及领取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3、申办及领取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证》;

4、申办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他项权证》。

5、领取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他项权证》。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人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公司办妥上述委托事项之日止。

本人对受托公司指派的工作人员在上述代理权限和有效期内签署的一切文件,概予承认。

委托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贴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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