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建立水上交通应急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4.10
∙【字 号】渝港航发[2009]93号
∙【施行日期】2009.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建立水上交通应急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
(渝港航发〔2009〕93号)
各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局(处、所)、局直属处、交通执法水上大队、各相关港口企业:
为加强我市水上交通系统反恐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按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08〕57号附件《内贸码头港口保安基本措施和程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9〕1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和港口保安工作的通知》(渝交委安〔2008〕14号)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交通系统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渝交委安〔2009〕6号)文件精神和市交委应急视频安全监控系统建设统一部署,我局决定建立水上应急视频监控系统,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建设
(一)系统平台建设原则
按照安全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行全市水上交通应急视频监控网络三级平台建设:一级平台为市港航管理局监控平台(以下简称“市局平台”),二级平台为各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部门监控平台(以下简称“区县平台”),三级平台为各企业监控平台(以下简称“企业平台”)。
市局平台、区县平台由市港航管理局负责统一规划、部署、建设;企业平台由各企业负责建设或完善,并负责将监控视频信息上传至市局或区县平台,主城六区企业负责将监控视频信息上传至市局平台,主城六区之外的企业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将监控视频信息上传至当地区县平台。
(二)系统平台建设技术要求
一级平台能对全网监控视频信息进行调用和控制。
二级平台能调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三级平台的监控视频信息,在经过一级平台授权的情况下,也可调用其它单位的监控视频信息。
三级平台应对其监控视频信息实现本地存储,并通过编解码器对前端监控视频信息进行数字化编码,实现视频信息数字化上传。
二、港口码头视频监控安装要求
我市各滚装、集装箱、危险货物和重点客运旅游码头为此次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联网的范围。
(一)易燃易爆品码头视频系统要有防爆功能;
(二)视频系统要实现码头重点部位全面覆盖,需具有远红外夜视功能,如能提供灯光照明,也可使用普通视频系统。
(三)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小于15天。
(四)视频监控必须全天候开启正常使用。
(五)各单位要配备专门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操作视频监控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妥善进行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水上应急视频监控系统网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此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各港航管理机构要做好宣传动员部署督导工作,为系统建设的顺利推进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制定强有力的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各相关港口企业要迅速行动起来,加快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务必在4月30日前完成设备安装和联网调试工作并顺利通过市区两级验收;若企业未能按时按规定安装联网运行的,当地港航管理机构要加大督促企业整改的力度,保证设备的有效运行。
(五)各港航管理机构要结合GPS监控中心值班制度,加强视频监控,做好安全调度工作,如有事故发生,立即向市局监控中心报告。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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