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各项制度)旅客住宿须知制度
旅客住宿须知制度
一、 凭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带
照片的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武
警警官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
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
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通行证、
出入境通行证等进行登记、入住旅馆。 二、 住夫妻间的需凭结婚证或能够认定夫
妻关系的证件(户口簿等)入住旅馆。 三、 对同一单位多人住宿,其中有的未带
居民身份证,但有工作证的,应在程序
包人员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入住
证明(查验身份证明)。
四、 会议集体包房,可由会议承办单位先
登记后按微机管理项目统一登记传输
信息。
五、 不准无证件的男女混居,不准未成年
男女生混居一间(16岁以下)。 六、 旅客不得自行登记、自行传输住宿信
息、不得翻阅登记簿、查阅微机入住信
息。
七、 旅客住宿应先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后用微机传输入住信息,进入房间。 旅客登记传输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 用于登记传输旅客信息的传输设备要
“专人负责、专机专用”。
二、 传输设备禁止安装客户客户管理软件、
税务管理软件、游戏等程序。 三、 禁止登录互联网。
四、 不可取出设备内置无线网卡内的UIM
卡拨打电话。
五、 对登记入住的旅客,要严格按照系统设
置的项目“实时、实数、实名、实情”
传输信息,不得漏传、误传、迟传。 六、 对旅客询问服务人员旅馆是否与公安
机关联网等问题,服务人员应明确告知
“没有联网”。
七、 要做好对传输设备的日常维护,保障设
备完好无损并及时检查,发现问题的要
及时报修并做好登记。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 结合本旅社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防火
责任制度。
二、 落实消防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和培
训,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三、 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
火险隐患和违章现象消除整改和制止,
对暂时难以消除火险隐患采取应急措
施。
四、 任何人员不得改变、挪用、损坏禁火
标志、消防警示标牌、防火消防器材、
设施应经常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消防
器材好使、好用。
五、 积极参加灭火,疏散演习,提高对初
起火灾的扑救能力。
六、 禁止和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
私自拆修开关和更换灯管和保险丝等。 七、 加强用火、用电管理,禁止在禁火区
随意动用明火。
八、 营业场地严禁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 财物保管制度
一、 微机登记人员、服务员应向旅客宣传
现金、贵重物品寄存的规定。 二、 寄存包内不得放入易燃、易爆、放射
性物品和现金,必要时可请客人开包进
行检查,并在寄存登记簿无现金栏内签
字。如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公安机
关。
三、 客户服务员要对旅客寄存进行督促检
查。帮助旅客将未寄存的现金和贵重物
品寄上。经动员对自称无现金和贵重物
品的旅客,要在不寄存登记簿上签字。 四、 寄存室严禁他人进入。
五、 寄存室要坚固牢靠,案装防撬门、铁
栅栏、保险箱、铁皮柜,昼夜有人看管。 六、 寄存员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分清责
任,确保旅客物品安全。
通缉通报协查人犯的查对制度
一、 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通报、协查
人犯要认真记录。经理、保卫干部、微
机操作人员、服务员、更夫等逐人传阅
签字。
二、 旅馆有关人员都要熟记通缉、通报内
容、注意随时发现和控制。
三、 对抓获人犯有功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对由于工作失职,漏掉通缉、通报人犯
的,视情节追究责任。
四、 《通缉、通报、协查人犯登记簿》要
严加保管,不得丢失,无关人员不得翻
阅,其内容也不得向外扩散。 五、 发现可疑人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六、 收留《通缉、通报犯罪嫌疑从》要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及《刑法》给予处罚。
客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 客房钥匙、房间卡,经理及服务员统
一保管,按住宿证房间号开门。 二、 客人离开房间,服务员要检查客房门
是否锁好;旅客离宿时,应检查房间后
在办理退房手续。服务员清扫卫生要收
拾一间,打开一间。
三、 楼屋服务员要坚持昼夜坐台服务,夜
间坚持巡视,发现可疑情况或意外事
故,要及时报告。
四、 客房要按人划段,服务员要对客房安
全负责。客房发生治安问题和案件,服
务员要承担责任。
五、 服务人员、保卫干部,夜间十点至十
二点进行重点查房。查房时要看床位、
对人头、对卡片。会客的要动员离店,
未离店旅客要登记办理住宿手续,冒名
住宿或私自留宿的要交当地派出所处
理。未寄存贵重物品和现金的要动员寄
存。对打扑克、麻将的要劝阻,发现有
赌博不法行为的要报告。
六、 旅馆内严禁客人使用煤油炉、酒精炉、
液化气罐等。
寄存员安全岗位责任制
一、 严格执行《现金、贵重物品的寄存制
度》。按规定办理旅客的现金、贵重物品
寄存和禽手续,防止差错。因寄存手续
不清或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盗牌冒领、盗
包、换包等情况,要追究寄存员的责任。 二、 在寄存过程中通过“闻、摸、听、问”,
必要时请旅客开包检查,防止包内放入
现金、易燃、放射性和其它危险物品。
军、警携带的枪支弹药,动员其送到辖
区的派出所保管。
三、 贵重物品和现金要分别寄存,现金放
入保险柜,贵重物品存放铁皮柜,旅客
寄存要在贵重物品登记簿内签字,发给
寄存牌或寄存单。
四、 领取时要核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有
效证件、房间号、床号,由旅客提出物
件的名称、数量、形状、颜色,提取时
的签字与寄存时签字,字迹相符再予提
取。
五、 寄存员不得离开寄存室,不得委托他
人代替办理寄存手续。
六、 严禁他人进入寄存室,更不准客人入
室自取自放物品或让客人入室人包内取
东西。
七、 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时认真清点寄
存物品和现金,核对无误后签字,分清
责任。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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