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农保个人账户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2.15
∙【字 号】黑人社函[2011]96号
∙【施行日期】2011.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农保个人账户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函[2011]96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精神,我省新农保个人账户计息标准,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上年新农保个人账户计息标准,本年享受待遇和一次性支出,结算本年个人账户利息时,采用上年个人账户计息标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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