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方案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账、动态整改销账”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南山街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范围及内容
(一)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纳入本工作方案。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以下简称事故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每季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报体系(以下简称自查自报体系)向相关部门上报。属地管理单位(村、社区)、行业管理部门(街道各相关科室)、综合监管部门(街道安监办)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三)自查自报工作坚持广泛参与、及时准确、职责清晰、统筹协调的原则。
(四)本方案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组织机构
成立南山街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冉启贻任组长,办事处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街道各科室、辖区派出所、南山交巡警十三、二十一大队、村、社区,社会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街道安监办,由分管安全工作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安监办工作人员为具体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协调、组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职责分工
(一)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隐患治理登记及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等制度,并明确自查自报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工作人员。
2、根据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出台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每季度通过自查自报体系向属地管理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况。
4、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二)各村、社区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督促辖区内不同行业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报工作,并每季度进行核查。
2、每季度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排查上报的事故隐患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上报街道安全监管部门。
3、对本辖区内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
4、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约谈制度。约见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开展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谈话。约谈要形成记录,并进行存档。
5、建立交流工作机制。通过采取座谈会、现场观摩等方式,定期组织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交流学习活动。
6、协助街道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的组织工作。
(三)街道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作为街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承担街道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具体职责如下:
1、每季度对各村、社区,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专项报告上报。
2、对排查出的地区集中性或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组织行业管理部门、村、社区开展有针对性地专项整治。
3、建立例会制度。将自查自报工作情况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和村、社区月例会以及街道安委会季度例会的重要内容,听取村、社区和行业管理部门工作汇报。
4、建立函告制度。向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存在问题的村、社区和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发送建议函。
5、对各村、社区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
四、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建立隐患治理登记制度,留存登记档案;并于下一季度15日前,通过自查自报体系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上报。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立即进行上报,并提交专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对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控、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三)各村、社区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每季度内对上一季度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进行核查;同时行业管理部门还应对各村、社区组织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季度最后一日前向街道安监办提交核查报告。
(四)各村、社区和行业管理部门核查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经相关部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但在自查自报体系中未进行填报的现象;
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事故隐患漏报、瞒报的现象;
4、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填报的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情况与实际检查不符的现象。
(五)各村、社区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责令整改;村、社区对不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报告街道安监办处理;街道安监办对不能自行处理的,报告区安监局实施挂牌管理
(六)街道安监办每季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各村、社区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自查自报工作进行抽查,并形成专项督查报告上报。
五、奖惩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四)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2、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3、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六)各村、社区和行业管理部门未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的,或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不力的,由街道给予通报批评。
(七)各村、社区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可作为街道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之一。
附件: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2、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3、隐患报告登记表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账
5、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治理登记表
附件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目的和内容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落实责任,防止、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规定
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其结果、奖励办法。
三、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副职领导为所分管工作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责任。各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
(三)安全办职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
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
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五、事故隐患
(一)事故隐患的含义: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的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不明确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六、组织机构
单位成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工作副职领导任副组长,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安全办公室,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一)隐患的报告: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安全员,各部门、车间报安全办,安全办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二)报告方式: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1、书面报告: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全办,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详见隐患报告登记表)
2、单位各班组进行的专业安全检查和各部门进行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也应同时报告安全办进行登记备案。
八、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一)隐患信息的核实与处理
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各二级单位(或车间)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全办,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二)重大隐患的处理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办应进行监控
九、隐患信息档案的建立
安全办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附件2:
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单位对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各个生产环节和所有工作岗位的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检查的目的是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一、安全检查的形式分为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巡回检查、日检查和班(组)自查和特殊时期检查:
1、定期检查:每月组织有关部门,对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大检查;
2、不定期检查: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1—2次抽查活动;
3、巡回检查:安全检查人员每周对单位的生产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巡回检查;
4、日检查:安全检查人员每天对生产系统以及有关生产辅助岗位,随时进行安全检查;
5、班(组)自查:专(兼)职安全检查员和班(组)长对本班(组) 的所有工作岗位和生产、辅助环节进行每班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检查;
6、特殊时期检查:雨季三防期、春节期间和其它节假日期间及特殊情况,要随时对单位内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7、对查出的所有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采取五定的方法(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时限、定资金)及时进行解决和处理;
8、对查出的三违现象(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反劳动纪律)要给予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
9、对在安全检查中所查出的问题,要详细作好检查记录和处理情况记录,以待备查;
10、对安全生产搞得好的车间班(组)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排查改善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3、对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改善;
4、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从业人员在工作岗位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发放和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要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行业标准;
7、现场生产管理人员和指挥人员不要违章指挥,不要强令从业人员冒险操作;
8、检查各类危险源的监控情况,各类隐患事故的防治。
附件3:
隐患报告登记表
填报单位:
序号
隐患地点
事故隐患内容
拟采取措施建议
报告人签字
报告接收人签字
报告时间
整改情况
附件4: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账
登记单位名称:
序号
排查日期
隐患概况
隐患所在部位
隐患类别
隐患登记
整改措施
投入资金(万元)
整改责任人
整改期限
整改完成日 期
验收复查责任人
注:本台帐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隐患类别”按事故统计“事故类别”填写。事故类别分为: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放炮,12、火药爆炸,13、锅炉爆炸,14、容器爆炸,15、其它爆炸,16、中毒和窒息,17、其它。
附件5: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治理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整改责任人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排查日期
排查人
安全管理部门
负责人电话
手机
报告日期
报告部门
经济类型
从业人员人数
电子邮箱
所属行业
上年销售收入
自定整改期限
预投资额
实际投资
隐患分级
完成日期
隐患基本情况
治理措施
监控措施
说明
行业领域划分:1、危险化学品,2、烟花爆竹,3、非煤矿山,4、冶金,5、民爆,6、旅游,7、机械,8、轻工,9、纺织,10、贸易、11、道路运输,12、公路养护,13、农机,14、学校,15、商场(含市场、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16、建筑,17、水利,18、电力
19、林业,20、旅游,21、其它。
表格填写报送:此表由企业填写,立即完成整改的隐患,本单位存档一份,不上报;限期整改(含有部门限期整改)的一般以上隐患一式三份,本单位存档一份,报县级安监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各一份,县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将复印件留存,原件上报上级部门
填表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66南山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方案的通知.doc1》相关文档: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2021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09-14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用电合同》文本,依法加强合同管理的通知09-18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三公”调度交易情况报告内容及格式(暂行)》的通知09-29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09-29
国家能源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09-29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10-17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府办〔2017〕212号10-17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