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幼儿园园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12
∙【字 号】杭政办函[2010]317号
∙【施行日期】2010.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幼儿园园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3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幼儿园园舍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杭州市幼儿园园舍建设实施办法
为加快幼儿园园舍建设,强化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好入园、入好园”的要求,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2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目标
通过新建一批、置换一批、改造一批(以下简称“三个一批”)的方法,到2013年,基本解决我市幼儿园园舍不足问题;到2015年,全市学前3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8%以上,其中农村达到95%以上;全市标准化建设达标幼儿园达到80%以上,其中农村达到70%以上;大力推进“托幼一体化工程”,让更多的杭州孩子接受学前4年教育。
二、布局规划
(一)制定《2011-2020年学前教育布局(布点)专项规划》。由各区、县(市)政府根据统筹本地居民子女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以及逐步推进“托幼一体化”的需要,结合所在地区住宅布局情况,以行政区域内住宅区规划居住人口和每百户产生的幼儿园生源数规划指标(以下简称百户指标)为依据,在分区规划、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含规划管理单元)等规划编制阶段,同步整体做好住宅区配套或乡镇(街道)幼儿园的规划布点工作,制定《2011-2020年学前教育布局(布点)专项规划》。市教育局要加强对各区、县(市)制定和落实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工作的指导,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使用的要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要按照《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4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的批复》(杭政函〔2009〕110号)等有关规定,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和建设;萧山区、余杭区和5县(市)也要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和杭政函〔2009〕110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相关规定,在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时,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使用,满足小区居民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近入园的需求。
(三)调整幼儿园建设百户指标。根据人口集聚和机械增长状况,交通、环境和安全状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园接受学前教育需求,以及逐步推进“托幼一体化”教育、幼儿园规模办学的需要等情况,城镇(含县城和中心镇)“百户指标”具体为:
1.行政区域范围内分区规划、地块详细规划(含规划管理单元)已批复未实施的,应按不少于9.3生/百户的标准落实用地面积;同时,在确保幼儿园必要室外活动用地的基础上,可通过适当提高幼儿园容积率的办法,增加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园舍建筑面积,但容积率不宜超过0.9。
2.行政区域范围内分区规划、地块详细规划(含规划管理单元)初次编制或本实施办法发布后重新编制的,应按不少于11生/百户的标准落实建设用地,人口集聚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百户指标”。每个乡镇应根据人口集聚情况规划布局幼儿园。
(四)制定农村幼儿园建设规划。按照“公办为主”的学前教育发展思路,制定农村幼儿园建设规划。各区、县(市)政府要依据城乡布局规划,合理布局幼儿园,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每个乡镇必须规划建设1所规模较大的公办中心幼儿园,人口较多的乡镇应按照实际需要规划建设多个公办幼儿园或规划建设公办中心幼儿园分园教学点;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按照不低于《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同步规划建设农村幼儿园,原则上600户以上的村要建1所农村幼儿园。
三、建设要求
(一)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方案和建设标准及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书面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对规划已明确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办理土地出让或无偿划拨手续时,应责成土地(或项目)开发建设主体同步实施配套幼儿园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验收合格后,应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二)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各乡镇要切实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所辖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对举办中心幼儿园有困难的乡镇给予必要的帮助。各中心村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办好幼儿园(班);各行政村要结合实际,单独或联合举办幼儿园(班),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独立或联合举办分园或教学点。
(三)多渠道解决幼儿园园舍问题。各区、县(市)在规划、新建、改造幼儿园和扩大办园规模时,要开拓思路,多渠道解决幼儿园园舍问题,确保《2011-2020年学前教育布局(布点)专项规划》的全面落实。在确保用房安全和基本幼儿室外活动场地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空置楼宇、厂房和学校等资源,将其置换和改造为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舍,应优先改建成幼儿园。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幼儿园建设,努力挖掘潜力,将符合举办幼儿园条件的单位空置用房置换和改造为幼儿园。力争通过3年努力,基本解决现有幼儿园园舍不足问题。
(四)大力推进标准化幼儿园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其他幼儿园分别按照杭政函〔2009〕110号和《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建设发〔2007〕293号)等文件要求,进行评估验收。对未达标幼儿园,要制定改造维修计划,层层签定责任书,限期进行整改。从2011年起,开展标准化幼儿园建设先进区、县(市)和乡镇(街道)评估和表彰奖励活动,力争到2015年完成幼儿园标准化建设目标。
四、经费保障
各区、县(市)财政要统筹落实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各项政策,设立幼儿园建设专项资金,保障幼儿园开办经费和除住宅小区、农居点配套幼儿园以外的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含新建、置换、收购、改造和租赁等)经费的落实;市财政采取以奖代拨、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一定经费补助。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自筹资金新建和改建的公办幼儿园或集体办幼儿园,各区、县(市)财政要按照新建和改建中小学校舍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多元办园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幼儿园。各区、县(市)要加大民办幼儿园建设扶持力度,在建设用地、项目立项、减免税收和建设规费等方面,民办幼儿园享受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力量利用符合幼儿园准办条件的场地开办民办幼儿园。对民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含新建、置换、收购、改造和租赁等)和新园开办等给予经费扶持。
六、工作职责
(一)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认真编制和落实幼儿园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和建设城乡幼儿园,切实解决幼儿园建设中的问题,并在2011年6月份前将《2011-2020年学前教育布局(布点)专项规划》上报市政府。同时,根据现有学前教育资源缺口情况,通过“三个一批”方法,加大建设力度,加强统筹协调、管理和督促检查,确保到2013年基本解决幼儿园园舍不足问题。
(二)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承担发展学前教育的相应责任。承担举办公办幼儿园职责的乡镇,要根据区、县(市)制定的《2011-2020年学前教育布局(布点)专项规划》,制定2011-2013年3年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计划,认真落实公办幼儿园建设任务;街道要根据当地幼儿园建设计划,积极扶持各类幼儿园建设。
(三)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学前教育规划,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加强对幼儿园建设的指导帮助。
(四)各级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保证幼儿园规划、建设等各项工作的落实。
附件:杭州市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编制要求
附件
杭州市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编制要求
一、杭州市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由各区、县(市)政府统一组织,规划专业编制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协助做好编制工作。
二、《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整个规划期可分为两个阶段,近期为2011-2015年;中远期为2016-2020年。《规划》重点研究学前教育布局和重点建设项目。
三、《规划》范围为各区、县(市)行政区域范围。
四、《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市或区、县(市)规划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报市或区、县(市)政府批复后实施。
五、《规划》编制提纲。
(一)前言。
(二)《规划》背景。主要为学前教育现状分析与评价,包括:1.区域综合概况;2.区域城乡建设及规划概况;3.区域教育事业发展概况;4.学前教育发展概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5.学前教育布局和设施现状;6.学前教育现状供需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规划》总则。主要包括:1.规划范围;2.规划期限;3.规划依据;4.规划指导思想;5.规划目标;6.规划原则。
(四)学前教育发展趋势、需求与规划建设标准。主要包括:1.区、县(市)域规划概况;2.学前教育发展趋势;3.学前教育需求总量预测;4.托幼园所建设标准。
(五)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主要包括:1.布局概述;2.区、县(市)域范围内(含城市各规划管理单元)托幼园所规划配置情况;3.现有托幼园所教育资源整合;4.新建托幼园所规划布局;5.建设发展时序;6.民办托幼园所建设发展规划建议。
(六)规划实施建议。主要包括:1.政策保障;2.土地供应;3.建设资金。
(七)附件。主要包括:1.各类规划图纸和表格(区位图、学前教育机构现状分布图、区域范围内现有托幼园所布局规划汇总图、规划布局图、规划管理单元托幼园所配置图等);2.各类汇总表格(学前教育现状情况汇总表、学前教育规划情况汇总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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