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马铃薯产业生产加工营销奖励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02
∙【字 号】市府办发〔2011〕113号
∙【施行日期】2014.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马铃薯产业生产加工营销奖励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六盘水市马铃薯产业生产加工营销奖励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六盘水市马铃薯产业生产加工营销奖励方案
(试行)
为激励我市马铃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协会)、营销企业和经纪人队伍、马铃薯种植大户、马铃薯加工企业大力发展马铃薯生产及搞好市场营销,提高马铃薯产业效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马铃薯产业的意见》(市府发〔2006〕30号),制定本方案(试行)。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马铃薯专业合作社(或协会)、马铃薯种植大户、营销企业或经纪人、马铃薯加工企业。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马铃薯种植大户。1户种植面积30亩以上,平均单产突破2000公斤,商品率达到50%及以上的,奖励每户3000元。
(二)种薯繁育。企业、协会(合作社)严格按照种薯生产条件实施,年繁育原种200亩以上、单产1000公斤以上;繁育良种500亩以上、单产1500公斤以上并签订种薯产销合同的企业、协会、合作社,奖励3万元。
(三)马铃薯专业合作社(或马铃薯协会)。经工商部门和民政部门注册批准成立,发展会员数量较多,组织农户在马铃薯种植管理、技术服务、资金物资服务和统一销售服务方面成绩突出的,实施面积在2000亩以上,平均亩产达2000公斤以上,商品率达到45%以上的合作社(或协会),奖励2万元。以综合成效突出者优先。
(四)马铃薯营销企业。在马铃薯播种以前与农户签订产销合同,订购兑现达2000吨以上、或在马铃薯产区组织收购马铃薯往外销(销往市外)售达5000吨以上的,奖励2万元。以销往东南亚及销售数量多者优先。
(五)马铃薯营销经纪人。在马铃薯产区组织收购往外销售马铃薯1000吨以上的经纪人,奖励1万元。以销售数量多者优先。
(六)加工企业。年加工鲜薯3万吨以上,与农户签订订单生产合同,订单种植面积0.5万亩以上的加工企业,奖励5万元。
三、申报审核
(一)由各乡镇、企业提出申请或组织推荐,报各县(特区、区)农业局。
(二)各县(特区、区)农业局根据奖励条件组织核实,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农委。
(三)市农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抽查核实、组织评定,写出核查评定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四、申报资料要求
(一)马铃薯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或协会)、营销企业、营销经纪人提供申报奖励申请,农户实施名册,购销合同,购销发票,乡镇推荐意见,县(特区、区)农业局意见等相关材料及各项证明材料。
(二)加工企业提供奖励申请,鲜薯采购合同、农户订单,原料采购付款凭证,加工数量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种植大户由乡(镇)、村提供种植面积证明、地块、种植方式、有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参加的测产验收表,县(特区、区)农业局推荐意见等证明材料。
(四)种薯繁育由乡(镇)、村提供种植面积证明、地点海拔、种植方式、种薯级别,有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参加的田间检查证明、测产验收表,县(特区、区)农业局推荐意见等证明材料。
五、表彰奖励
每年度评比奖励1次,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市农委在年终组织召开马铃薯产业项目总结表彰大会,对受奖对象给予奖励。
六、奖励资金
每年从市级支农资金中安排50万元设立马铃薯产业专项奖励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七、其他事项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要追回全部奖金,并给予严肃处理。
(二)本方案(试行)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试行)自2011年起试行3年。如有新的奖励方案,以新的奖励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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