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1.27
∙【字 号】昌州政办发〔2020〕74号
∙【施行日期】2020.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应急
正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20〕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制定。
1.3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科学应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预警、报告和处置工作。
(4)加强合作、联防联控。强化属地责任、部门职责、社区管控、社会动员、军地联动、兵地联动,协同合作,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置的培训演练,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州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新发传染病等事件,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将另行制定相关预案。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国家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疆内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以上城市、主要商贸旅游区、口岸城市等人口和人员流动密集城市或区域发生确诊病例,疫情有向其他地(州、市)或自治区区域外或境外国家传播趋势;或者全国其他省份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本地出现输入病例或关联病例。
(2)疆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东呼吸综合征、埃博拉出血热等疫情,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到包括自治区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在自治区发生并属国内首次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暴发流行。
(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丢失,对人群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
(6)自治区周边以及与自治区通航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或者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事件,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自治区公共卫生安全。
(7)在自治区发生的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疆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地(州、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地(州、市)。
(4)霍乱在1个地(州、市)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地(州、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医源性感染(包括医院感染)5例及以上病例或直接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饮用水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及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2)自治区周边以及与自治区通航的国家或地区发生《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疫情,造成入境人员感染或死亡的;或者境外非法输入核辐射、化学和生物有害物质,造成自治区人员身体严重损伤或死亡的。
(13)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 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 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及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1个县(市) 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地(州、市)级城市的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市) 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 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饮用水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 自治州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 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饮用水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领导,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组建以州党委书记为组长的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州长为总指挥长的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整体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指挥和督促落实。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下设若干工作组,常设工作组及职责有:
(一)综合协调组。负责指挥部对外协调联络和内部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工作信息、制度、综合文稿的起草、审核、报送;负责相关数据收集、汇总,报送;负责各类会议组织筹备;负责督办批示件办理落实;负责指挥部收到问题信息反馈、通报、督查督办和热线电话接听、回复、转办;负责公文流转、人员调配、机要保密、值班值守、来信来访、档案管理、指挥部办公生活用品保障等工作。
(二)疫情防控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研判工作;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形势,完善防控工作方案和措施,指导各县市(园区)开展疫情防控等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管理指导工作;制定相关救治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统一制定救治管理办法;统筹全州医疗卫生资源,适时组织专家开展巡诊转诊评估、业务培训、技术支持、检查指导等相关工作;负责外派医疗队伍的管理;负责全州各级医疗机构“院感”防控等工作。
(四)流调与密接追踪组。统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总体工作,组织落实、督办各项流调工作任务,并及时进行反馈,确保各环节高效运转、各项部署落实落地;加强与自治区流调组、各工作组、州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园区)流调组的沟通,及时协调解决流调工作中遇到问题和特殊情况;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市(园区)流调组开展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重点推送人员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等工作。
(五)口岸管控组。负责对部分从疫情严重国家返昌的我国公民及入昌的外籍人员切实落实口岸卫生检疫、重点人群管理、转运,病例救治和密切接触者管理;负责提供出入境管理政策调整查询服务;负责全州境外返昌人员的管控工作;强化出入境窗口和通关现场防控管理等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防范疫情输入,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等工作。
(六)社区管理组。负责指导各县市做好所属社区、村封闭管理和群众工作;指导各县市(园区)充分发挥社区、村基层党组织作用,统筹社区(村)干部、“访惠聚”工作队员、下沉干部、基层党员、志愿者等各支力量,做好社区(村)、小区(村民小组)封闭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做好辖区居(村)民日常联系、服务保障以及宣传教育和引导等工作。
(七)宣传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统筹协调全州新闻媒体做好疫情防控科普知识、防疫措施成效、典型人物事迹等宣传报道;按自治区要求做好全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等工作。
(八)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县市、各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负责执纪问责和处置等工作。
(九)物资保障组。负责统筹全州医用防护用品、检测试剂、治疗药品、消杀用品等重点防控物资保障的采购、调配、储备;做好全州防控物资统计汇总,对全州重要物资进行管控,集中调配,优化保障医疗救治和防控一线需求等工作。
可根据实际防控工作需要,视情况增加其他工作组或工作专班,如交通运输组、市场监管组、复工复学组、民生保障组、农业生产组、生活生产运输保障组等。
各县市(园区)党委政府、军队、驻州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总指挥长:州党委副书记、州长
副指挥长:相关分管州领导
成 员:州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网信办,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州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林业和草原局、乌昌海关、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销社、红十字会、昌吉军分区、武警昌吉支队、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
主要职责:执行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对发生的特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安排,负责对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研究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安排,规范县市(园区)、乡镇街道等基层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筹协调、工作部署和督导落实。
各县市(园区)要参照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成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1.2昌吉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联防联控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2日常管理机构
全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机构为州卫生健康委,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县市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各县市(园区)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协调、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州卫生健康委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
(1)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 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并参与人员培训;
(5)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 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全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服从本级卫生健康委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 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控机构开展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学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4.3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卫生和采供血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4.4 乌昌海关: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2)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预防
州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3.2 监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统一建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下开展工作,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海关监测网络以及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乌昌海关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州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各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 预警
州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乌昌海关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4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州卫生健康委和各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 县(市)卫生健康委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 各级卫生健康委;
d. 县市(园区)及以上人民政府;
e. 军队和武警等系统的管理部门;
f. 其他单位,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任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人员。
3.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健康委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委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委报告,并立即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市)卫生健康委应逐级上报;州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自治区报告。
对在自治州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州卫生健康委将视情况向相关地(州、市)通报信息。
3.4.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1) 首次报告
a、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报告联系单位和人员及通讯方式等内容。
b、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的名称、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时间、地点、人群和主要流行特征)、可能的原因、势态评估(发展趋势,潜在威胁和影响)、控制措施、报告联系单位和人员及通讯方式等内容。
(2) 进程报告
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原因和可能因素、对首次报告的补充与修改等。
(3) 结案报告
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报告原则: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各类报告的具体要求也可根据各类事件的不同性质在此基础上做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3.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网络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及时性。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同级卫生健康委。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要求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根据事态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3)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区、州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县(市)卫生健康委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州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和事件处置需要,统筹调集本主管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等各种资源,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报经州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州人民政府有权划定自治州行政区域内Ⅲ级及以下疫情的传染病疫区。
(4) 疫情控制措施:州人民政府有权决定Ⅲ级及以下疫情传染病疫区或可能波及的县市实施疫情控制措施;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执行疫情控制措施或在发生Ⅳ级疫情时,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演出等人群聚集活动,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封存被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其它物品等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州人民政府有权决定Ⅲ级及以下发生疫情传染病疫区或可能波及的县市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县(市)人民政府有权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疫情传染病疫区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州人民政府有权对Ⅲ级及以下疫情传染病疫区或可能波及的县市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县(市)人民政府按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做好交通卫生检疫或在发生Ⅳ级疫情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卫生健康、交通、公安等部门,对进出疫区的工具、乘运人员、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7)新闻发布:昌吉州行政区内发生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州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县(市)行政区内发生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事件相关的新闻,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发布新闻要严格落实《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新闻舆论引导实施方案》要求,确保发布新闻及时、准确、实事求是,舆论导向正确,达到预期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控: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落实群防群控各项措施。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的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健康部门
(1)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5)安排疾控机构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现场专业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提出并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区或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6)具备条件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有关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必要时,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实验室检测。
(7)组织医疗机构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8)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9)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与控制相应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10)根据事件的级别和性质,组织相关业务单位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4.2.3 乌昌海关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地和相关县市应统筹调动海关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健康委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事件发生地和相关地区海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3)对境外输入传染病疫情或其它公共卫生危害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对来自疫区的进出境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尸体骸骨、特殊物品等实施卫生检疫查验,发现公共卫生危害跨境传播风险,立即采取相应医学措施和卫生处理措施,必要采取临时控制或查封、扣压等主管强制措施。
4.2.4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自治州区域内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市应根据其他地方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响应和分级响应
4.3.1 基本应急响应
(1) 当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立即作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政府和相关部门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开展救援和现场处理。
(2) 现场指挥部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做好病人或病原携带者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疫区处置;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维护好事发地治安秩序,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3) 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3.2 分级响应
4.3.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自治州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州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经国务院确认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属地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州人民政府服从国务院、自治区
统一领导和指挥,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赶赴发生地现场,并成立由发生地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和参与制定应急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的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
4.3.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1)州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属地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州人民政府服从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发生地现场,并成立由发生地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和参与制定应急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的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
(2)州卫生健康委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州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确认后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Ⅱ级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情况,并建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州、市)、兵团通报有关情况。
4.3.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1) 州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州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委做好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事发地县(市)卫生健康委应急响应
立即组织当地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州卫生健康委报告。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的医疗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等紧急控制措施。
(3) 州卫生健康委应急响应
州卫生健康委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迅速组织有关专家确认后报州人民政府,报请发布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措施,并适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发展。必要时报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自治区专家对发生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3.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卫生健康委应立即组织当地专家或邀请上级专家进行调查确认,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布Ⅳ级应急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州卫生健康委报告。
必要时,州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事发地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4.4.1 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4.2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由国务院宣布。
4.4.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4.4.4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州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告。
4.4.5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市)人民政府或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州卫生健康委报告。
4.4.6 州卫生健康委要根据下级卫生健康委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2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委。
5.3 奖励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4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州卫生健康委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州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技术保障
6.1.1防控救治保障
按照“自治区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完善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职能,逐步在全州范围内构建分级、分层、分流的传染病救治机制,形成“转运自治区级定点医院集中救治-州、县(市)级定点医院筛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哨点预警”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在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配置可用于应急收治传染病患者的病房楼或独立病区。乡镇卫生院应设立发热预检分诊点和1至2间隔离观察室。
6.1.2 卫生应急队伍
(1) 组建原则
州、县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救治队伍。
(2) 州级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州卫生健康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组建州级卫生应急队伍,包括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紧急医学救援、突发中毒事件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处置四大类卫生应急队伍。
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等机构,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等专业人员组成。
(3) 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2016年版)》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规范化管理,队员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州卫生健康委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自治州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州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州级卫生应急队伍进行定期培训,对县(市)卫生应急队伍进行培训指导。
6.1.3 演练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组织不同形式和不同内容的应急演练。
州卫生健康委组织全州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加强全州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各类卫生应急队伍要结合职责和工作实际需要,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发改部门统筹协调生活物资保障,由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健康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调用储备物资。
6.2.2 经费保障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应急通讯网络,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保障事件现场与指挥系统和应急工作队伍之间的联系。
6.4 法律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预案的修订
随着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自治州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要求,落实本部门职责。
各县(市)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在局部区域的流行情况,为防止疫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联防联控成员单位职责
2.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件1
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联防联控
成员单位职责
州党委组织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级别,指导县市做好所属社区、村封闭管理和群众工作;指导县市充分发挥社区、村基层党组织作用;统筹社区、村干部、“访惠聚”工作队员、下沉干部、基层党员、志愿者等各支力量,做好社区、村、小区(村民小组)封闭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做好辖区居(村)民日常联系、服务保障及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州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宣传防控知识,正确引导舆论,确保舆情平稳。
州党委网信办:负责做好涉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上舆情跟踪处置,开展网上舆论引导。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生活物资保障工作,强化重要商品价格检测,掌握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变化,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组织粮油市场供应,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民政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调拨。
州教育局:负责全州各级各类学校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对师生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其自我防护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工作。
州科技局:参与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技术研究方案,通过州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科研机构开展应急防控技术科研攻关,参与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在检测技术、药物临床应用等的科研活动。
州公安局: 负责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保安公司防控措施的落实;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恐怖袭击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发挥好便民警务站作用,优化拓展便民服务功能;依法落实卫生检疫、强制隔离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州民政局: 负责养老机构(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殡葬服务、婚姻登记、救助站、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福利彩票销售等场所防控措施的落实;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区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州司法局:负责全州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防控措施的落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协调监狱、戒毒所,落实防控措施。
州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力就业培训、劳务市场防控措施的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从事应急处置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津贴发放落实工作;依法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不动产登记、交易场所防控措施的落实。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市场、施工企业、房地产销售和中介机构,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公司、物业公司,供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部门防控措施的落实。
州交通运输局: 负责督促道路客货运输企业(总质量4.5吨以下货运车辆除外)、客货道路运输场站、汽车维修市场、车辆技术检测、汽车驾驶学校等交通行业防控措施的落实;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疫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道路畅通。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及“两品一标”产品的质量安全监测,组织、监督州内植物检疫及重大植物疫情的监测、封锁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应急防控,及时向州卫生健康委通报农产品质量信息;负责家畜家禽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开展主要人畜共患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及时向州卫生健康委通报人畜共患病畜间疫情。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全州工业企业、民爆企业等行业防控措施的落实。
州商务局:负责组织全州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快递企业防控措施的落实,做好邮政、快递市场防控监管工作,做好参加商务及各类贸促活动人员的宣传和登记工作,防止在活动期间发生跨地区传播扩散传染病。
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负责A级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文化娱乐场所、星级旅游饭店等场所防控措施的落实;组织文化和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及时发布旅游警示信息,依法依规指导旅游团队做好预防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州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州卫生健康委:向州人民政府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和响应终止的建议;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工作,落实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四早”措施,并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建议;强化实验室检测和诊断,做好病例发现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以及信息的收集、评估、研判等工作;督促医疗卫生单位落实防控措施;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州应急管理局: 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消防和应急管理机构防控措施的落实;配合指挥部开展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职责范围内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参与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州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做好乌拉斯台口岸防控措施的落实;加强协调联络和信息通报;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和检查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物价秩序,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和化妆品安全违法行为,组织做好应急状态下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及事件的监测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应急管理。
州医疗保障局:负责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安排,研究制定全州医保基金预付、医疗救治费用医保结算、医保目录调整、特殊困难群众医疗保障经办等政策,并组织落实。
州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做好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基地的防控工作;开展野生动物中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阻断疫源野生动物与家禽、家畜和人的接触途径,提出快速隔离控制的建议,协助开展病样采集。
乌昌海关:负责对进出境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尸体骸骨以及病原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可能引起人类传染病传播的特殊物品实施口岸卫生检疫,对口岸公共卫生实施监督管理,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其他公共卫生危害依法采取卫生措施和控制措施。
州供销社:负责供销系统农资生产和经销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防控措施的落实。
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大厅防控措施的落实。
州红十字会:负责做好日常应急救护培训和普及工作,加大对群众自救互救常识的普及和技能的培训力度,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昌吉军分区:负责驻昌部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调集军队有关资源,支援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昌吉支队:组织指挥本级部队支援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警戒封控、科学开展防护救护工作。
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学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指导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州直公立医疗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控机构开展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州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卫生和采供血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挥群防群控力量,做好社区和乡村人员管控,防止人员聚集,切断疫情传播途径。做好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做好居家隔离和医学观察人员的管理工作,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疫情信息,做好辖区居民的生活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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