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4-10-17 网友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7.10.10

∙【字 号】陕财办行〔2017〕60号

∙【施行日期】2017.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引进外资,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行〔2017〕60号

  

省级各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商务(招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商务厅

  2017年10月10日

  

陕西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申报审核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陕财办预〔2013〕8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商务(招商)系统业务和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门用于我省招商引资宣传推介、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支持和提升招商引资效率和水平相关工作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论证、保障重点、统筹安排、集中评审、公开透明、加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履行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共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做实项目库。

  (二)省商务厅根据省政府招商引资工作部署和要求提前做好项目征集、论证、筛选工作,充实项目储备,设定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评审,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安排意见。

  (三)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有关规定审核和拨付专项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四)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完成和引资成效等进行跟踪问效和目标考评,评价结果与次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挂钩,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落实好中、省进一步深化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相关规定,逐步提高专项资金的因素法分配比例,下放省级项目审批权,减少项目审批层级。

  第五条  各市(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会同同级招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区)、县(市、区)以及省级(含)以上开发区的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保障方向包括:

  (一)按照中省重大商贸战略部署开展的招商引资项目。重点支持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紧贴我省产业布局,突出布局“全球招商”,进一步提高我省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方面的项目和活动;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境内、外设立国际产业园等的项目;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按功能划分的重点支持产业的相关项目。

  (二)省政府批准列入年度重点招商引资计划的项目。按照省政府商贸工作部署,拟组织实施的年度省级重点招商引资活动和重点经贸展会的项目,包括对省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举办的招商活动、列入省级重点招商引资计划的各市(区)和重点县(区)举办或承办的招商活动等。

  (三)各市(区)和省级(含)以上开发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活动。围绕我省各市(区)、省级(含)以上开发区特色产业推介、区域联袂招商等开展的重点活动以及重点策划包装等项目。

  (四)全省招商引资基础性工作项目。对全省招商引资平台建设和内资统计、网络维护、体系建设、国内外招商平台建设、招商引资业务培训等基础性工作的支持和保障。

  (五)其他需重点支持的招商引资项目。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分阶段、分重点对我省部分革命老区、贫困县开展的招商扶贫工作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规定,严格制定年度绩效目标和具体、可执行的绩效指标。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按照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在当年规定时限前,以网上(陕西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库管理系统”)和纸质材料申报并行的办法进行申报。

  (一)省级有关部门招商引资项目资金申报,由各单位论证审核后,通过项目库管理系统自行申报,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同时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二)市(县)级项目资金申报,由各市(区)招商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市本级和所属县级项目资金汇总审核后,通过项目库管理系统和正式文件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三)省级(含)以上开发区项目资金申报,由各开发区招商主管部门汇总并经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报所属市招商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各市(区)招商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通过项目库管理系统和正式文件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四)按照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省级部门、市(县)、省级(含)以上开发区无需申报,由省商务厅与省商务厅共同研究,根据招商引资工作实际科学设置分配因素,由省财政厅在年初切块下达,原则上不再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  建立项目评审制度,采取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第三方评审。

  (一)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上报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二)省商务厅根据项目评审需要,邀请省内外相关专家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对参评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充分论证和全面审核,充分发表意见,进行集体评议,独立填写专家评审意见。

  (三)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或中介机构评审报告,综合考虑工作要求、项目规模、经济效益、重要性等因素,确定具体支持项目。

  

第五章 审核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通过项目评审后,由省商务厅主管处室汇总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一条  经省商务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由省商务厅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主管处室通过“项目库管理系统”和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同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对申报项目资金进行审核后,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下达到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区)和省直管县,同时通过“项目库管理系统”对下达预算的专项资金项目分配结果等内容进行公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批准实施的年度招商引资专项资金项目,各市(区)招商主管部门及省级相关单位要按项目计划和绩效目标加快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省级相关单位、各市(区)招商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对下达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于当年年底前,将本年度专项资金的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规定进行账务核算,严格按照财经法规、绩效目标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招商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项目申报和使用管理的全部资料,项目审核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原始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对项目实施开展绩效考核和评价。对绩效考核不达标的项目,要按规定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项目。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陕西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行﹝2009﹞30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文档: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土地复垦收费标准有关01-13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评定办法(暂行)》的通知01-15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01-22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01-23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01-23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01-23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01-23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01-23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01-23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04-0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