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0]9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1.13
【实施日期】2000.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9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杜绝浪费。
各市、州人民政府尤其是各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在200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实施国家公务员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目前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现就我省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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