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印发《甘肃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行政许可指引》的通知

时间:23-01-20 网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印发《甘肃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行政许可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2.20

∙【字 号】甘保监发[2012]14号

∙【施行日期】2012.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印发《甘肃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行政许可指引》的通知

(甘保监发〔2012〕14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甘肃省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甘肃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行政许可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甘肃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行政许可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行政许可法》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机构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相关法规,结合甘肃保险市场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甘肃保监局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法人及分支机构的设立行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甘肃保监局按照“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的原则引导保险中介市场主体建设,鼓励特色鲜明、思路清晰、开拓创新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入市场或设立分支机构,避免盲目性和投机性。

  第四条 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前应当做好市场调研,充分了解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特点及市场经营风险。

  第五条 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应按照“发展有需要、经营有效益、管控有能力、高管有人才”的原则,审慎稳健设立机构。对分支机构实现真实投入、有效管理。

  第六条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现有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人机构内控制度健全,具有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现有机构经营管理正常,财务状况健康,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非现场监管情况良好,即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缴纳监管费,报送有关报表、报告及文件。

  (三)有成功设立分支机构记录。已有分支机构须设立一年以上,经营管理正常且上一年度实现盈利。

  (四)不属于由于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保险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机关检查或调查的机构。

第三章 筹建工作步骤

  第七条 在开始机构筹建工作前,主要股东(拟设立法人机构的)或法人机构班子成员以上级别领导(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到甘肃保监局进行工作接洽,介绍股东或法人机构基本情况、设立机构动机、设立机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今后的市场发展战略与规划等,并听取甘肃保监局风险提示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在甘肃保监局风险提示谈话后仍决定设立机构的,应按照以下步骤开展筹建工作:

  (一)拟设法人机构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拟设分支机构的拟任主要负责人向甘肃保监局报名参加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接受任职考察谈话。测试结果和谈话情况将作为任职资格核准的重要依据。

  (二)上述拟任人员在通过甘肃保监局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和考察谈话后,筹建负责人到甘肃保监局介绍筹建工作计划,听取筹建工作要求,并领取《筹建工作通知书》。

  (三)开展筹建工作。重点应做好营业场所选址、职场布置和装潢、办公用品购置、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人员招聘和培训等工作。

第四章 筹建工作要求

  第九条 为保证机构筹建质量,筹建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条 拟设机构营业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消防和安全要求,选址和装潢应有助于提升保险中介行业正面形象。具体要求如下:

  (一)房屋使用性质应为办公用房。建议选择交通便利、道路通畅的商住综合楼。

  (二)法人机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120平方米;分支机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80平方米。

  (三)筹建机构在签订办公用房房屋租赁协议前,应就拟定营业场所情况报告甘肃保监局。甘肃保监局视情况决定是否现场查验。

  第十一条 拟设机构办公区域应进行功能划分,经营空间划分合理,各部门应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区域。开展人寿保险业务的机构还应当设立培训区域。营业场所门外应有明显企业标识或牌匾。

  第十二条 拟设机构应具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硬件方面,应配备电脑、电话、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财务部门应配备保险柜。

  (二)软件方面,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号)要求,安装并使用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实现对业务、财务、人员的电子化管理,满足监管部门数据采集的需要。

  第十三条 拟设机构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制度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包括组织框架、人员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其中:

  (一)组织框架。法人机构应列明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下设部门等的框架结构;分支机构应有法人机构制订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和部门设置及职责分工。

  (二)人员管理制度,应包括合同管理、薪酬考核办法和教育培训等制度。

  (三)业务管理制度,应包括业务操作基本流程、业务管理模式等。

  (四)财务制度,应包括对现金、支票、发票等的管理制度,以及企业基本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信息化管理制度,应包括制订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流程,还应配备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加强保险中介业务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六)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及工作实际需要的制度。

  第十四条 拟设机构应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设置部门或岗位。相关岗位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从业资格。

  拟设机构应设置行政管理、业务、财务、培训、人员管理、单证档案管理、反洗钱等专岗。其中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会计应专人专岗,不得兼职。属于法人机构的,签署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属于分支机构的,签署劳动合同的管理

  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

  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应达到40人。

  第十五条 筹建机构应高度重视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加强人员培训,确保相关岗位人员开业前具有从业资格证书。

  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保险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岗位技能、公司内控制度和岗位职责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培训教材应当合规,培训记录和学习笔记应当真实,并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拟设机构应加强工作汇报,每月定期向甘肃保监局报送《筹建工作简报》,及时反映筹建工作动态。

第五章 机构设立申请

  第十七条 拟设法人机构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在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中“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及相关子系统(http://iir.circ.gov.cn/login_iio.jsp)完成新机构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填报完成后,向甘肃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种,应简要说明拟设机构的有关情况,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地址、股东或出资人名称、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等,并列明附件材料清单,材料装订顺序应与附件材料清单一致。

  (二)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签署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三)《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四)公司章程。

  (五)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保险代理机构自然人股东简历表》,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提供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股东、发起人为保险公司员工的,需提供所在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出具的该投资者已经告知本公司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需提供其所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其投资设立中介机构的证明材料。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注册资本金应当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临时验资账户。投资资金来源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

  (七)可行性报告,包括当地保险及保险中介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投入产出分析等内容。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拟设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机构相同,拟设机构在向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前,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http://circ.gov.cn)进行查询。

  (九)内部管理制度。

  (十)业务服务标准。

  (十一)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

  (十二)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机构自身已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的说明。

  (十三)办公设施及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应包括办公设备、计算机软硬件配备的种类、数量、型号及能实现的主要功能等。

  (十四)部门设置及员工名册。员工名册应包括序号、姓名、学历、岗位、用工性质、是否持有资格证、资格证号等信息。并应提供业务人员《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财务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五)培训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拟设分支机构完成筹建工作后,法人机构应当在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中“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及相关子系统(http://iir.circ.gov.cn/login_iio.jsp)填报拟设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之后向甘肃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种,申请应准确说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简要情况,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拟任高管姓名等,并列明附件材料清单,材料装订顺序应与附件材料清单一致。

  (二)《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三)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四)部门设置及员工名册。同法人机构。

  (五)内控制度。

  1.法人机构内控制度。

  2.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分支机构职能,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标准,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撤销的内部决策程序,对分支机构的管控措施、考核办法及责任追究制度等。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中介法人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七)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前1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八)拟任主要负责人简历表。

  (九)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同法人机构。

  (十)办公设施及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要求同法人机构。

  (十一)培训情况说明。

  (十二)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应提供申请前2年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十三)法人机构注册地在甘肃保监局辖区以外的,应当提供关于法人机构经营情况的说明。内容应包括设立时间、经营区域、业务种类、业务开展情况、人员情况、已设分支机构情况、有无受过保险监管部门的处罚等。

  (十四)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采取转账方式增加注册资本金,并提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及资金来源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材料说明。

第六章 任职资格核准申请

  第十九条 法人机构应当在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中“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子系统“保险中介机构及高管监管系统” (http://iir.circ.gov.cn/login_iio.jsp)内向甘肃保监局提交拟任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后,向甘肃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申请应为正式文件,用“请示”文种,并应列明附件材料清单,材料装订顺序应与附件材料清单一致。

  (二)《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拟任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七)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从原单位离职的,应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及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有无受过相关处理、处分的证明。

第七章 机构验收

  第二十条 甘肃保监局受理机构设立申请后,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核对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二)核对办公场所及相应办公设施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是否能够满足基本业务需要。

  (三)电脑软硬件能否满足业务和非现场监管需要。

  (四)拟任高管是否符合监管机关任职资格要求,是否到位并能履行管理责任。

  (五)拟聘人员是否符合持证规定,是否进行了必要的业务培训;财务人员是否了解和掌握相关保险财务知识。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甘肃保监局将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对实质性审查过程中存在突出问题或现场验收不合格的,拟设机构应按照甘肃保监局整改意见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申请人应向甘肃保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条件的,甘肃保监局将依法不予行政许可。

第八章 监管提示

  第二十二条 拟设机构在获批设立之前不得悬挂任何标识、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后应积极加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十四条 业务经营拟从单一财产保险转向兼营或专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甘肃保监局将视情况对其进行重新验收。

  第二十五条 因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而取得行政许可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甘肃保监局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在1年之内不再受理该法人机构提交的机构设立行政许可申请。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甘肃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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