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保监局关于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3.09
∙【字 号】甘保监产险[2010]32号
∙【施行日期】2010.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甘肃保监局关于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甘保监产险〔2010〕3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省、市(州)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推进非车险业务管理工作,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3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在全省实施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解决目前困扰财险市场多年的“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提高经营数据真实性。
(二)有利于进一步巩固车险“见费出单”工作成果,防止车险应收保费向非车险领域迁移,保证保险资金流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三)有利于约束各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督促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有效抑制市场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操作行为,保障保险市场运行的稳定性,防范化解市场风险。
(四)有利于降低各财险机构经营风险,推动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2010年全国和全省保险业情况通报会精神为指导,以防范化解非寿险业市场风险为重点,以加强和改进应收保费管理为手段,促进甘肃省非寿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总体目标
(一)2010年5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实施责任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农险四个险种“见费出单”。其余险种应该通过“人工控制”或“系统控制”的方式,试行“见费出单”。
(二)2010年7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实施全险种 “见费出单”。
四、保证措施
(一)各公司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分公司总经理负总责,抓紧改造系统,完善业务流程,制定有效管理制度,做好人员培训,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二)各公司应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的管理,按照非车险、人身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各项要求修改并重新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抓紧理清保险公司与各中介机构、业务人员的保费、手续费(佣金)等资金往来关系,做好相关结算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提供保费周转资金。
(三)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以实施非车险、人身险“见费出单”制度为契机,夯实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抓紧对存量应收保费的清收管理,制订具体可行的管理方案,明确清收时限和责任人。2010年7月15日前向甘肃保监局及省保险行业协会上报截至2010年6月30日除车险以外所有险种的应收保费清单及清收管理方案。自2010年7月1日起,“见费出单”实施范围内的全部非车险不得新增应收保费。
(四)不得恶意突击签单。严禁在非车险、人身险“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前突击签单争抢业务。本通知下发后,各公司签发的2010年7月1日后起保的保单不得存在应收保费。上述保费到帐时间、保单打印时间、保险责任生效时间均必须符合《“见费出单”管理办法》的要求。
(五)2010年5月1日起,责任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农险四个险种“见费出单”必须通过系统控制的方式实现。2010年7月1日起,其余非车险都必须通过电脑系统控制方式实现“全险种”见费出单。
(六)各公司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提前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宣传工作,取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辖内机构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贯彻落实,做好有关检查和督促工作,并负责在当地做好 “见费出单”的宣传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甘肃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方案
2.甘肃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附件1:
甘肃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财险市场秩序,推进非车险业务管理工作,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3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2010年在全省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2010年全国和全省保险业情况通报会精神为指导,以防范化解非寿险业市场风险为重点,以加强和改进应收保费管理为手段,促进甘肃省非寿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2010年7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财产保险公司范围内推行全险种“见费出单”制度。(“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只有在收取应缴的全部保费后,才能打印并向投保人出具保单、发票及相关保险凭证。)具体为:
(一)2010年5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实现责任险、农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四个险种的“见费出单”,其余险种应通过“人工控制”或“系统控制”的方式,试行“见费出单”。
(二)2010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实现全险种“见费出单”。
三、实施思路
鉴于非车险业务种类广泛性和复杂性,为保证“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防止由于非车险、人身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而对保险公司服务产生影响,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将采取“双重控制、险种分类、限定条件、逐步推进”的方式完成。第一步选择简单易行的险种实行系统控制“见费出单”,其余险种暂时由人工控制实现“见费出单”;第二步选择对比较复杂的险种推进系统控制 “见费出单”。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时限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5日
2.要求
(1)甘肃保监局、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充分分析推行“见费出单”面临的困难,做好各项准备。
(2)对《“见费出单”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进行认真研究讨论,保证“见费出单”工作扎实有效的推进和落实,同时充分考虑到各种实际情况,最终制定并下发正式制度。
(3)各财产保险公司成立本单位非车险 “见费出单”领导小组,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也要成立本地区“见费出单”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二)实施阶段
1.时限要求
2010年3月8日-4月19日:各公司针对责任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农险四个险种,进行系统改造、设备安装调试、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达到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实施要求,能够上线正常运行。
2010年4月20日-4月30日:保监局与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未通过公司责令限期整改。
2010年5月1日:上述四个险种实现系统控制的“见费出单”,其余险种应通过人工控制或系统控制试行“见费出单”。
2010年5月4日-6月4日:各公司针对其余非车险,如企财险、工程险、货运险、信用保证保险等,进行系统改造等工作,达到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实施要求,并能够上线正常运行。甘肃保监局和省保险行业协会将组织一次专项巡查,对各公司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严格执行的公司给予处罚。
2010年6月7日-6月18日:甘肃保监局和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现场验收。
2010年6月21日-2010年6月30日:制度试运行,存在问题的公司进行限期整改。
2010年7月1日:实现全省财产险公司全险种“见费出单”。
2.工作步骤
(1)省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各财产保险公司,就数据接口程序开发、设备改造、pos机安装、刷卡费用标准等事项,与甘肃省银联公司或有关商业银行进行洽谈,最终结果须报省保险行业协会备案。
(2)各财产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现有内控制度、业务流程等进行修订,完成设备安装、系统改造和调试工作,认真做好对员工、代理机构的政策宣导和培训工作。
(3)各财产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公司按照要求,审核公司现有的相关合同,凡是与《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要求不相符合的内容,主动向原合同当事人宣传相关政策,协商修改。
(4)各保险公司有关准备工作结束后,须在系统改造期限结束前向甘肃保监局及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提出书面验收申请,至少应包括: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见费出单”操作流程和系统改造前后对比变化情况等内容。甘肃保监局及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依据各公司的申请,重点对系统改造、硬件配备、人员培训、中介合同的修订、业务和财务全流程演示等方面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不通过的,将采取措施责令相关公司停止经营非车险业务。
(5)2010年7月15日前,各公司向甘肃保监局及省保险行业协会上报截至2010年6月30日除车险以外所有险种的应收保费清单及清收管理方案。保证自2010年7月1日起,“见费出单”实施范围的全部非车险业务不产生新增应收保费。
(6)甘肃保监局将与省行业协会组织专项巡查,杜绝在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前突击签单的情况。保证保监局《通知》下发后,各公司签发的2010年7月1日后起保的保单不产生新的应收保费。
(7)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见费出单”制度实施的总体要求,针对不同阶段的特点制定宣传方案,做好宣传工作。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牵头负责本地区的宣传工作,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相关情况。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积极配合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开展宣传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在营业场所张贴和散发宣传材料、走访客户等方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为“见费出单”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复核检查阶段
1.时限
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2.要求
(1)各单位在 “见费出单”试运行期间,要认真查找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公司、保险监管部门上报有关情况。
(2)未通过验收,且整改不合格的保险公司,甘肃保监局和省保险行业协会将要求该公司停止相关险种新业务,公司应作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
(3)甘肃保监局和省保险行业协会将结合全年保险监管、自律工作,将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工作目标,选择重点公司、重点地区组织一至两次专项检查,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4)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和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对“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后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甘肃保监局。
附件2:
甘肃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各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保障保费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3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业务时,只有在收取投保人应缴纳的全部保费后(分期业务必须先缴纳首期保费),方可向投保人出具正式保单(批单)、发票及相关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各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即除车险以外的所有保险业务,包含财产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等)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各级营业性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等机构,同时适用于省内经纪公司、代理公司等各专、兼业中介代理机构。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2010年5月1日,实现责任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农险四个险种的“见费出单”。其余险种应通过“人工控制”或“系统控制”的方式,试行“见费出单”。
2010年7月1日起,实现全险种“见费出单”。
第六条 独家承保或共保大项目可实行分期缴费“见费出单”。
单笔保费30万元以上的保单可以分期缴费,首期保费到账后方可出单。原则上,分期缴费业务不得超过3期,首期保费不得低于30%,后期缴费期限视情况在保单中载明,最后一期缴费日不得晚于保单终止日期。
第七条 保险标的在我省的统括保单或大型商业保险业务,省内、外公司参与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在承保出单时执行“见费出单”保险标的在省外的统括保单或大型商业保险业务,是否执行“见费出单”,根据保险标的所在地区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的相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八条 在保险公司柜面出单及在中介机构联网出单的中介业务均实行“见费出单”。
第九条 货运险、航意险等极短期业务实行“见费出单”。
第十条 定额保单业务实行“见费录单”,保单签发后7日内必须补录入系统,保费必须到账后方可录入系统。
第十一条 对于中介机构参与的招投标和大型商业保险,应由投保人直接将保险费打入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账户,中介机构必须引导投保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必须按期向中介机构结算手续费。
第三章 保费结算
第十二条 保费结算分为现金和非现金(票据转账、电汇、网上银行划账及其他经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的方式)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现金刷卡方式
(一)客户以银行卡刷卡方式缴纳保费
客户通过保险公司POS机刷卡,保费应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仅指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户,下同)。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以投保时仅可由系统自动生成的唯一业务代码向银联公司(或银行)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核心业务系统方可自动生成并打印保单(批单)、发票等保险单证。
(二)客户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费
1.保险公司应指引帮助客户在就近银行,一次性全额将保费存入公司收入户,以银行盖章的现金缴款单客户联为唯一缴费凭证,通过人工确认方式,打印保单(批单)、发票等单证。
2.保险公司也可在一次性收取全部保费后,代客户刷卡,并打印保单(批单)、发票等单证。
第十四条 非现金方式
(一)客户以票据转账方式缴纳保费
保险公司必须向客户出具加盖公司财务印章的《付款通知书》或票据收讫收据,及时进账,待保费真正达到保险公司收入户后,保险公司方能在系统内进行人工收费确认,生成并打印保单(批单)、发票等单证。
(二)客户以电汇、网银等方式缴纳保费
保险公司必须待保费真正达到保险公司收入户后,方能在系统内进行人工收费确认,生成并打印保单(批单)、发票等单证。同时,在财务凭证中留存银行对账单等资金结算记录备查。
第十五条 禁止各公司以任何方式向投保人、中介代理机构垫付保费。
第四章 系统控制
第十六条 见费出单操作流程如下
(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者批改申请书),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
(2)录入投保信息提交核保;
(3)核保通过后不生成有效保单,待投保人交付保险费;
(4)缴费成功后,保险公司进行保费收费确认,生成有效保单(批单);“有效保单(批单)”仅指核保通过且已作保费收费确认的保单(批单)。
(5)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打印保单(批单)、发票及相关保险凭证交付投保人。
第十七条 核保通过但未作保费收费确认的投保单,保险公司的系统应自动控制不能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
第十八条 经核保通过但未作收费确认的保单,保险公司的系统应于核保通过后3个工作日然日自动注销该投保信息。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系统应把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有效保单(批单)生成时间、单证打印时间精确到分并打印在保单上。上述时间可根据保单(批单)印刷号及保单(批单)号实时查询。
第二十条 收到支付票据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向投保人出具票据收讫收据。收据应包括票据金额、票号、收票日期、保单(批单)生效日期、对应保单(批单)号等内容,并加盖公司印章。票据收讫收据应在系统内打印,并与保单(批单)号相关联。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系统应能自动校验并保证保单(批单)起保日期和保单(批单)生成时间在保费到账时间之后。
对共保业务,非主承保方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批单)起保日期可以在保费到账时间之前,但保单(批单)生成时间必须在保费到账时间之后。
第二十二条 定额保单业务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自然日内补录入系统并将保费全额实收入账。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在补录保单时以系统生成的唯一业务代码发送待收费信息,待缴费成功后,方可在系统中生成有效保单。保费收取确认时间晚于起保时间7个自然日的,系统应自动控制无法在系统中生成有效保单。
第二十三条 刷卡结算方式下,银联(或银行)系统与保险公司系统的数据交换必须由系统自动处理,不能人工修改。
第二十四条 刷卡结算方式下,保费收费确认由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判断,确认时间以核心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获取银联(或银行)的缴费成功信息为准。
第二十五条 票据转账、网银或电汇等结算方式下,保险公司可应投保人要求,向投保人出具《付款通知书》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二十六条 以票据、转账、网银或电汇等形式支付保费的,确认时间以保险公司人工确认收到保费的时间为准。保险公司的系统应确保收费确认操作不能撤销。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人工收费确认操作人员的权限管理,指定专人进行人工收费确认操作。人工收费确认权限原则上应收至中心支公司(含)以上。对机构层级较多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授权、委托等形式由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机构进行人工收费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要求完成系统控制设置,并认真测试,甘肃保监局会同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检查、验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甘肃保监局、各级行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保险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抽调各保险公司业务、财务人员交叉检查。各保险公司负责对所属机构内部逐级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对未按要求执行“见费出单”的,甘肃保监局将对相关公司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高管人员的责任。省保险行业协会做出如下违约处理:
1.每笔业务出单时应收保费金额小于5000元的,扣缴5000元的自律保证金;
2.每笔业务出单时应收保费金额大于等于5000元的,扣缴与该应收保费金额等额的自律保证金,扣缴金额上限为30万元。
第三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省保险行业协会除扣缴相关自律保证金、业内谴责通报外,应提请甘肃保监局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相关险种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甘肃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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