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展业行为的通知-

时间:23-01-20 网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展业行为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6.06.05

施行日期

2006.06.05

文号

主题类别

保险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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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展业行为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

  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我省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在外省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对当地保险市场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也严重损害了我省保险行业形象。对此,我局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公司严格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各公司要充分认识到,依法合规经营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资源和公司自身健康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此,应加强对公司员工及业务人员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严格按照监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区域开展保险业务。

  二、把握原则,切实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各公司要严格遵照《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及《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中关于异地承保业务的范围界定,把好核保关,切实做到依法合规经营。要特别强调的是:严禁以任何方式在甘肃省行政辖区外开展不符合异地承保条件的保险业务,更不得以异地客户主动上门投保为由承保省外业务;严禁对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及法定保险等保险业务进行异地承保,一经发现,我局将予以严肃查处。

  三、制订措施,从源头上堵住违规行为的发生

  各公司应对现有核保制度加以完善,从制度上加强对异地承保业务的管理。同时,各公司要加大对分支机构业务合规性的检查监督力度,将违规进行异地承保业务纳入对分支机构考核的范畴,从源头上堵住违规行为的发生。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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