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保监局关于印发《甘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3-01-20 网友

甘肃保监局关于印发《甘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3.26

∙【字 号】甘保监发[2009]41号

∙【施行日期】2009.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甘肃保监局关于印发《甘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保监发〔2009〕41号)

各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规管理机制,及时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甘肃保监局制定了《甘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甘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促进甘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合规管理机制,及时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和《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甘肃保险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本细则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是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细化和执行本公司合规政策,开展本级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并将其作为保险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规应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层做起,高级管理层的言行应与公司的宗旨和价值管理相一致。保险公司高级管理层应倡导并在公司推行诚实守信的道德行为准则和公司的价值观念,努力培育全体员工和营销员的合规意识,在全行业上下推行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本细则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层是指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或是任职资格审查中适用于核准制和报告制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依法对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层的合规职责

  第六条 高级管理层的合规职责高级管理层负责分支机构合规风险的有效管理,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负责执行并适时修改保险公司合规政策,报经总公司董事会核准后下发给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二)切实贯彻保险公司合规政策,确保合规政策得以遵守,确保发现违规问题时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方法或惩戒措施,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三)负责组建常设的合规管理部门,并确保其有效运作;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公司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并审核下年度公司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五)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层每年至少一次就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情况向甘肃保监局报告;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应当履行前款第(二)和(四)项规定的合规职责。

第三章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

  第七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省级分公司层级设立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具体负责合规管理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保险公司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任命合规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后1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备案。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解聘合规负责人的,应当在解聘后1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负责人向同级保险公司总经理和上级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并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细化公司合规政策并报告总经理审核;

  (二)将董事会审批批准后的合规政策下发给公司全体员工和营销员,并组织实施;

  (三)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公司年度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全面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并领导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

  (四)定期向总经理提出合规改进建议,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规问题;

  (五)审核合规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报告等各种合规文件;

  (六)公司规定或者总经理室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九条 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暂不具备条件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的,可以将合规管理部门和法律、内控或者风险管理部门合并设立,但应与人事行政部门、理赔服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稽核审计部门等独立办公。暂不具备设立部门条件的应当在二年内设立合规管理部门,但期间必须设置合规岗位和专职合规人员。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应配备相应资质的专(兼)职合规人员,并且应避免合规职责与其所承担的其他职责产生利益冲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以及合规人员,对其所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上级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应当以合规政策或者其他正式文件的形式,确立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组织结构、职责和权利,规定确保其独立性的措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各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或合规岗位应当根据合规管理程序主动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按照合规风险的报告路线和报告要求及时报告。

  第十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必须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独立性,并对其实行独立预算和考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合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协助合规负责人制定、细化、修订并执行公司合规政策和年度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并推动其贯彻落实,协助高级管理层培育公司的合规文化;

  (二)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动和发展,准确把握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对保险分支机构经营发展的影响,及时为高级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

  (三)审核评价公司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合规性,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动和发展,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建议;

  (四)组织协调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制定、修订公司的岗位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

  (五)积极主动地识别、评估和报告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并提供合规支持;

  (六)负责公司反洗钱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七)撰写分支机构年度和其他合规报告;

  (八)组织和协助相关培训和教育部门进行合规培训,贯彻员工和营销员行为准则,并向员工和营销员提供合规咨询;

  (九)组织实施合规检查,及时预警、识别和化解合规风险;

  (十)保持与当地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措施和监管要求,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一)上级部门及总经理室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合规岗位的具体职责,由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以规章制度保障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为了履行合规管理职责,通过参加会议、查阅文件、与有关人员交谈、接受合规情况反映等方式获取必要的信息;

  (二)对违规或者可能违规的人员和事件进行独立调查,必要时可外聘专业人员或者机构协助工作;

  (三)享有畅通的报告渠道,根据合规政策确定的报告路线向分支机构总经理、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报告;

  (四)上级部门及总经理室确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有效履行合规管理职能的资源。合规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资质、经验、专业技能和个人素质,具有法律、保险、财会、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应当具有把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能力。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定期为合规管理人员提供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尤其是在正确把握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动和发展及其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影响等方面的技能培训。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不因履行职责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第十四条 合规不仅是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以及专业合规人员的责任,更是保险公司每一位员工和营销员的责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各部门的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首要责任。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各部门应当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自查,定期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者风险点,支持和配合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合规管理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在合规管理方面的协作机制。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其他部门负责识别、评估包括自身合规风险在内的各类风险,并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合规风险信息,支持合规管理部门的合规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与内部审计部门相分离,建立明确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束后,应当将审计情况和结论通报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合规风险的监测情况主动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建议。

第四章 合规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识别、评估和监测以下事项的合规风险:

  (一)保险业务行为,包括广告宣传、产品开发、销售、承保、理赔、反洗钱、客户服务、客户投诉处理等;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合并、撤销以及战略合作等行为;

  (三)公司内部管理决策行为和规章制度执行行为;

  (四)其他可能引发合规风险的行为。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制定的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程在发布实施前,应当提交合规管理部门审查,并提出合规意见和建议。合规负责人应列席参加可能影响合规效果的重要的公司内部会议,并提出合规意见和建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应当确保公司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程的合规性。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总经理室的要求,在公司内进行各种合规调查。合规调查结束后,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就调查情况和结论制作报告,并报送提出调查要求的机构。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培训部建立协作机制,制定合规培训计划,开发有效的合规培训和教育项目,定期组织合规培训工作。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获得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合规培训。员工新入司、晋升和转岗,应当接受合规培训。合规培训人员应当包括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营销员。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建立违规事件举报机制,确保每一位员工和营销员都有权利和途径举报违规事件。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合规考核和问责制度,将合规管理作为公司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并追究违规事件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章 合规管理的外部监管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学习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重要监管文件,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合规建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甘肃保监局咨询,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管要求,并反馈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甘肃保监局报告: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告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合规报告;

  (二)及时报告合规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

  (三)合规管理部门对分支机构合规检查后形成的合规检查报告;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对合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予有效整改处理的,合规负责人应当直接向甘肃保监局报告相关情况;

  (五)甘肃保监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不定期要求报送各种或者专项的合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总经理室对分支机构合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分支机构合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规管理状况概述;

  (二)合规政策的完善、修订和执行情况;

  (三)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的情况;

  (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情况;

  (五)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

  (六)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和管理情况;

  (七)面临的重大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

  (八)上一年度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九)合规检查和培训情况;

  (十)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十一)其他。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对发现的合规风险隐患及时防范化解,对未予有效化解且合规负责人未及时向甘肃保监局报告产生的重大合规风险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合规负责人的责任。未及时按照前款的规定追究责任的,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将追究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定期通过合规报告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状况,在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规定的时限内落实本细则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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