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工会经费收支与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2-09-13 网友

工会经费收支与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的收支与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工会为职工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服务中心工会

第三条 工会财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工会经费要坚持为工会工作和职工服务的原则,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第五条 生产服务中心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经费独立原则。中心工会已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四)依法收缴原则。中心工会应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

(五)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量入为出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适度、精打细算,保证收支平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切实执行全总提出的工会经费使用“八不准”规定。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第六条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收入。按照标准收取工会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拨缴的工会经费收入。行政拨缴工会经费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维护工会权益的具体表现,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行政拨缴工会经费的计提范围和标准,按照《工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心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第八条 上级补助收入。指中心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第九条 行政补助收入。指中心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第十条 其他收入。指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第四章 工会经费上解、划拨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收取时间及划拨比例。生产服务中心应将工会经费纳入每月资金计划中。行政方面应于每月月底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当月工会经费,其中40%拨缴中心工会,60%上解彬长集团公司工会。

第五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职工教育费、文体活动费、宣传活动费、其他活动支出(其他活动支出指工会支付的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以及工会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具体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其他维权支出。

(三)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培训费、会议费(含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外事费、专项业务费支出(指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考核表彰、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等专项业务发生的支出)、其他业务支出。

(四)行政支出。指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具体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行政支出。

(五)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构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构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构建、其他资本性支出。

(六)补助支出。指工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职工发放的各类补助款项。具体包括:专项补助、帮扶补助、送温暖补助、救灾补助、其他补助。

(七)事业支出。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的各项支出。

(八)其他支出。指中心工会除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如集体福利支出、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以及按规定计提有关专用基金等。

一、集体福利支出范围。

1.逢年过节向全体职工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

2.会员生日慰问;

3.会员个人及家庭困难补助;

4.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5.职工文体活动职工教育方面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的奖励等。

二、集体福利支出标准

1.逢年过节慰问全年一般不超过三次,每位会员每年节日慰问品总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2.会员生日慰问。会员本人过生日,工会应慰问祝贺。工会可以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领取蛋糕券。慰问品费用不超过200元。

3.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会员个人因病或家庭遭遇灾害等原因,生活遇到较大困难,看望慰问时,根据困难程度,可给予300元至1000救助;特别重大困难,工会可争取单位行政给予更多救助。

4.用会费组织会员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的支出。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一年不超过两次,并应严格控制在省内,做到当日往返。

5.职工文体活动费用的开支及职工教育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的奖励。基层工会参加上级统一组织的大型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确需购买服装的,人均不得超过500元。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及其它职工,参照当地工作餐的标准,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给予补助。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工会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入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应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记固定资产账。

(四)无偿调任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单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国家和全国总工会另有规定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第十六条 工会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

第十七条 工会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每年必须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工会审批后处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工会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类别、品名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应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清查时要以账查物,以物对账。保证帐物、物卡、帐卡相符。

第七章 工会财务报销制度

第二十条 工会主席是工会的法人代表。工会经费坚持“一支笔”的审批原则,经费开支由工会主席审批,在无工会主席的条件下由党委书记代行审签,以防止多头审批,造成违纪及浪费。

第二十一条 所有费用开支,应按照“先申请、后开支、再报销”的流程,财务人员应根据预算进行审核和支付。经费使用审批流程:

经办人申请预算——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经办人办理——财务审核——工会主席审批——会计入账支付。

第二十二条 所有费用报销应在费用发生后一周内报销,如有特殊情况,原始凭证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报销时,提供的原始单据必须是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标明所购商品明细项目。报销单据单上所有内容均需填写完整,注明用途及明细。单据不合格、填写不规范全、涂改的,一律不予报销。经费报销流程:经办人员填写报销单据——财务主管审核票据——工会副主席签字——工会主席签字。

第八章 票据、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发票、收据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做到项目完整、内容真实、金额准确。

第二十五条 发票、收据做到手续清、账目清、责任清;使用专柜、专账、专表;防火、防盗、防霉烂损毁、防虫蛀鼠咬、防丢失;严禁相互转借、转让,不得擅自处理空白联和其它质量残次的无效联。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第二十七条 工会的会计档案真实有效地记录了工会经济业务工作的全过程,是对工会经济业务发生的真实反映。对形成的会计凭证,按会计账户分门别类进行整理,经审核后定期装订成册,并根据会计档案管理要求注明档案形成的年份、日期、装订人等内容。对会计档案应具备齐全的共同要素,要规范、整齐,每册封面须填写的项目不得出现错填、漏填或字体模糊不清,要确保会计档案立卷的完整性。对已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不得随意拆散原卷册。

第二十八条 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的保密管理,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将会计档案提供给无关人员查阅;经领导同意后提供查阅的会计档案,要做好查阅档案的登记手续;因工作业务需要,经领导同意,须提供给相关人员会计凭证复印件时,要做好提供人和复印人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工会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严禁擅自违规操作。

第三十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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