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和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6.12.30
∙【字 号】
∙【施行日期】2017.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和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
近年来,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发展迅速,较好地满足了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但在硬件建设、服务水平、运行机制、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等方面,还有较大提升空间,与老年人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为切实提高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和服务水平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通过推进照料中心建设运营,以及提升服务能力,做实做强照料中心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的阵地支撑作用。到2017年底,实现全市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下简称“社区照料中心”)全覆盖,街道(乡镇)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下简称“街道(乡镇)照料中心”)50%覆盖;到2020年底,实现全市街道(乡镇)级照料中心全覆盖。逐步提升照料中心运营能力,到2017年底,实现300家以上照料中心社会化运营;到2020年底,照料中心普遍实现服务功能完善、运行良好、广受欢迎。
二、全力推进街道(乡镇)级照料中心建设
照料中心分为社区照料中心和街道(乡镇)照料中心。社区照料中心是指以社区为服务半径,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主要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应、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等基础性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街道(乡镇)照料中心是指以街道(乡镇)为服务半径,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具备入托康复、餐饮服务、文化娱乐、示范指导等多功能、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各地应积极通过对现有社区照料中心改造提升或新建等方式大力推进街道(乡镇)照料中心建设。
(一)街道(乡镇)照料中心的功能
1.援助中心。通过牵线搭桥等形式为老年人提供上门生活照料、家政等服务。
2.托老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日托、全托或为家属需要喘息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短期寄养服务。
3.康复护理中心。为老年人提供以中医理疗为主,包含康复保健、精神慰藉等内容的康复服务。
4.餐饮配送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就餐、配送餐等服务。
5.文化娱乐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等服务。
6.示范指导中心。根据整个街道(乡镇)老年人基本情况,统筹指导辖区内所有社区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
各街道(乡镇)照料中心在具备以上基础功能的前提下,可结合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失智老人干预、公益性老年大学等特色服务。
(二)运营管理要求
1.运营主体。每个街道(乡镇)建立1家街道(乡镇)照料中心,由各街道(乡镇)或社会力量投资举办。运营可采取公建民营方式,选择有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经验的社会力量作为运营主体。街道(乡镇)委托社会力量作为运营主体,应与运营主体签署合同,明确权责义务,建立激励与退出机制。在前期建设时可让运营主体提前介入设施改造、功能设置,切实提高设施和服务的适老性、专业性。
2.名称规范。民办非企业街道(乡镇)照料中心名称统一为“**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括号内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运营主体名称,原有的居家养老服务标识不变。组织形式为企业的街道(乡镇)照料中心的名称使用,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3.规模要求。街道(乡镇)照料中心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床位(躺椅不算)规模要求在10张以上,居室单床平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4.场所设施要求。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加强规划和指导,2017年3月份前明确街道(乡镇)照料中心的布点规划。选址应符合环保、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规定;有相对独立出入口;尽可能选择与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站)、便民服务中心等就近建设。场所设置应以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所必需的用房为主,包括老年人卧室、浴室、卫生间、厨房操作间、污物处理间、活动(康复)室等,有条件的设置室外活动场所,力争配备用于接送老年人的为老服务专车。
5.安全要求。街道(乡镇)照料中心应当符合消防相关要求,配备与其服务要求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以及照明、防滑、紧急呼叫、卫生消毒等安全防护措施。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置和集中用餐的,应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并取得相关食品经营许可证书。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用餐场所的,应有相对独立、不少于8平方米的就餐空间。提供全托服务的,应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6.人员要求。街道(乡镇)照料中心应配备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提供全托服务的,至少要有2名以上专业护理人员,护理人员与老年人最低配比白天为1:10,夜间1:20,护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三)申办流程。街道(乡镇)照料中心举办主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市)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意见,申请格式见附件。街道(乡镇)照料中心正式运营前,应向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三、全面提升居家养老照料中心服务能力
各地要重点提升优化各级照料中心的服务能力,真正让照料中心成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居家养老服务阵地。
(一)推行实体化运营。照料中心应采取实体化运营,符合条件的,应进行民办非企业的登记注册。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300天,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照料中心应不少于2人以上专职人员来管理和组织活动,并应积极吸收社区志愿者、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低龄老年人等参与到照料中心的日常管理中。照料中心应结合实际,定期组织内容丰富、各具特色的为老服务活动,并积极吸引老年人参与。
(二)鼓励社会化运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照料中心规划、设计、建设、整体或部分托管(运营),或承接某项具体服务。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加强指导,主动组织街道(乡镇)与专业为老服务社会组织接洽、对接、沟通,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照料中心运营,提高照料中心运行效率。到2017年底,力争全市有300家以上照料中心由社会力量托管或全面参与运营。到2020年,全市实现四分之一以上的照料中心由社会力量整体托管或全面参与运营。
(三)鼓励连锁化、品牌化运营。以降低成本、提升服务、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统一标准、统一服务、统一管理为原则。连锁化是指一个社会组织或企业同时运营3家以上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品牌化是指在连锁化运营的基础上,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形成良好口碑。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应积极推进照料中心品牌化、连锁化运营。2017年底,各区、县(市)要培育和扶持1-3家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照料中心的社会组织;2020年底,全市培育和扶持20家以上全市性的、有一定影响力的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照料中心的社会组织。
四、有效提升照料中心规范化建设
(一)等级评定。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应根据《杭州市民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评定的通知》(杭民发〔2015〕18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照料中心等级评定工作,申请评定四星级、五星级照料中心需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初审后上报。2020年底,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完成对辖区内所有照料中心首次等级评定工作。街道(乡镇)照料中心应至少达到四星级标准。
(二)统一标识。照料中心应按照《杭州市民政局关于统一使用居家养老服务标识的通知》(杭民发〔2012〕103号)要求,使用统一的标识。照料中心室内要统一设计风格、服务色调,形成统一的服务理念、规章制度、服务流程等。
(三)规范收费。照料中心应重点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服务,各项服务收费应免费或低偿。为老年人提供图书阅览、知识讲座、聊天谈心、法律维权、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性服务以及健身设施等应实行零收费。为老年人提供日托、配送餐、家政、护理等服务,可根据服务成本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应在照料中心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对于由政府提供场地、社会化运营的照料中心的服务收费,区、县(市)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应加强价格指导,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必须明确收费要求和违约条款,确保照料中心的公益性。对于乱收费等行为,查证属实的,应与第三方中止合同,并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相应处理。
(四)加强监管。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对辖区内所有照料中心加强监管,通过定期抽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安全检查和业务指导,确保照料中心有序良性运转。要重点加强对委托运营的照料中心有效监管,合理引导,严格防止被委托方利用照料中心向老年人变相推销产品、收取高额或不合理费用。 2017年底前,所有照料中心均应参加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有效减少运营风险。
五、加大扶持力度
(一)加大资金补助。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地养老服务重点工作补助资金采取因素分析法进行补助。将照料中心的建设以及运营作为重点工作纳入因素分析法进行考核。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应通过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将资金补助与街道(乡镇)照料中心建设、照料中心等级评定结果挂钩,加大扶持和引导力度,确保照料中心良性运转。
(二)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对各地照料中心所开展的日托和喘息服务等,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为高龄、独居、困难老人等购买日托、喘息服务,研究将养老服务补贴用于购买专业社会组织服务等形式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专业组织发展,逐步实现为老社会组织从输血型向造血型的转变。
六、本意见自2017年2月4日起施行。
附件: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申请表(略)
杭州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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