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16〕63号

时间:23-11-23 网友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06.05

施行日期

2016.06.05

文号

珠府〔2016〕63号

主题类别

水污染防治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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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2016〕63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5日

  珠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文,以下称《水十条》),深入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5〕131号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密切围绕国家和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水十条》的各项要求,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水系入手、截污为先、方式多样、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水环境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持续保持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全市地表水水质保持优良;对于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断面,全面消除劣V类水体;完成省规定的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高标准稳定达标,形成良好的地表水水生态系统。

  到2050年,全市主要河流水质达到Ⅲ类。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清理取缔“十小”企业。各区(功能区)要全面排查手续不健全、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各区(功能区)要依法取缔全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小”生产项目,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回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2016年底前,各区(功能区)要制定辖区内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上述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保局牵头,市科工信局等参与)

  推进重点行业实施技术改造。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各区(功能区)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市科工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2016年7月底前,各区(功能区)要对辖区内工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进行排查;组织检查各企业废水预处理、集聚区污水与垃圾集中处理、在线监测系统等设施是否达到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集聚区要列出清单并提出限期整改计划。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底前,各区(功能区)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设施建设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不达标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由批准园区设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市环保局牵头,市科工信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根据污水专项规划,加快推进地埋式污水处理厂等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我市香洲、吉大、拱北、北区、南区污水处理厂(水质净化厂)出水于2017年底前达到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新、扩和改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要全面执行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到2017年,全市建制镇应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95%以上。(市市政和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管网配套建设。推进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切实提高运行负荷。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水质超标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推进有资质的第三方参与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营。(市市政和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6年6月底前,各区(功能区)要全面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列出清单并一律予以取缔。加快我市西部污泥处置中心建设。2017年底前,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完成达标改造,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5%以上。(市市政和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到2017年,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所有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处理达标排放。(市市政和林业局牵头)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按照《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规定,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已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的工作要求,制定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2016年6月底前报省农业厅备案。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根据省制定的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及《珠海市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2017)》,落实相关工作。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供水通道沿岸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19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建立科学种植制度和生态农业体系,推广与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制定政策鼓励使用人畜粪便等有机肥,减少化肥、农药和类激素等化学物质的使用量,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实现农业生产生活物质的循环利用,推动粗放农业向生态农业转变。(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按照《珠海市幸福村居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方案》和《珠海市全面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实施方案》要求,继续推进我市创建幸福村居工作,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的力度,改善农村人居环境。2016年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达到全覆盖,2017年自然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达到全覆盖。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加强对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保障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市市政和林业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市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珠海海事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按照省制定的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我市相关工作。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珠海海事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和林业局等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每年根据工信部、省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按照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落后产能年度淘汰方案,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实施情况和当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辖区,暂停(从严)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科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区划,地表水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以及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落实《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要通过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改善环境质量,逐步实现水清气净。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到2020年,市和各区应组织完成辖区内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应编制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市环保局牵头,市住规建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等参与)

  研究建立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适时提出区域限制措施。(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

  (六)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继续稳步推进化学制浆、电镀、鞣革、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管理,于2018年底前依法关停污染严重、难以治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规建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等参与)

  推动“三高”企业退出。制定城市建成区“三高”(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加强督查落实,督促城市建成区内应搬迁改造的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电镀等“三高”企业实施搬迁。自2016年起,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电镀等“三高”企业进行排查并制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计划。(市科工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编制珠海市蓝线规划。2016年底前,划定蓝线管理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达不到要求的应制定整改恢复计划,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于2020年前退出。严格限制重要水库集雨区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住规建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七)发展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

  强化节水减排的刚性约束,积极引导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出台优惠政策推动循环发展,着力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依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牵头,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市住规建局牵头,市市政和林业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海岛生活用水补充水源。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市发改局牵头,市科工信局、市住规建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要对自备水源情况进行排查,严禁私自取水用于生产和商业用途。严格执行《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地方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效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2016年底前,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和动态数据库。(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市市政和林业局、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市住规建局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2016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九)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包括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等用水效率指标的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区政府(管委会)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根据省部署实施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市市政和林业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电镀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各区要对上述行业开展排查,于2016年底前列出未达标企业清单并提出整改计划。(市科工信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市政和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持续开展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计划。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19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住规建局牵头,市市政和林业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等参与)

  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业节水。推进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排灌工程体系,持续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条件,显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渠道防渗为主,重点加快灌排工程更新改造。到2020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符合国家下达的标准。(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

  加快海绵城市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加快我市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保护、水资源、绿地系统、功能分区、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编制和“多规合一”工作中,融入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统筹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生态修复。(市住规建局、市市政和林业局牵头)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

  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2017年底前,从严核定主要江河湖泊水域纳污能力,2019年底前完成江河湖泊纳污能力核定。(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保障河流生态流量。推进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划界确权工作,分步骤、按要求、依法规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设立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明确管理界线。2017年底前,编制实施主要江河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市科工信局、市市政和林业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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