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6.05.30
∙【字 号】珠规建法〔2016〕9号
∙【施行日期】201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5月30日
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公示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含经济功能区)、镇人民政府协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公示公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
第六条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分为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告。
城乡规划公告对象包括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新镇城市组团单元规划、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等城乡规划。
第七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城乡规划草案的以下内容进行批前公告:
(一)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规划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规划主要内容简介、土地利用规划图、空间结构规划图、人口分布规划图、中心体系规划图、轨道交通规划图、道路系统规划图、开发强度规划图;
(二)城镇体系规划:规划编制的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城镇现状建设和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图、城镇体系规划图、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图;
(三)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新镇城市组团单元规划: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现状图、总体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
(四)专项规划:规划范围、规划编制依据、规划背景、规划主要内容简介、设施现状分析、设施服务等级、设施配套标准、设施规划布局、设施现状图、设施规划图;
(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规划范围、规划编制依据、总体目标、规划主要内容简介、近期建设策略及近期建设规划行动计划、重点项目分布图
(六)更新单元规划:规划编制的依据、建设单位名称、用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用地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开发利用要求等,无偿交回政府的独立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及用地性质,以及规划地段位置图、规划总平面示意图、效果图;
(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和相关法定图则;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按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组织编制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批前公告内容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八)村庄规划:规划编制的依据,村庄规划主要内容简介,村庄现状图、村庄总体规划图、重要节点和项目效果图;
(九)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书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规划总平面示意图;
(十)城乡规划修改批前公告内容由组织编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以上各项所述主要内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内容公告。
第八条 城乡规划批后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审批文件和法定文本。?
城乡规划批后公告图文资料时,应当隐去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包括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人防各专业工程整体规划、现状图及管线等有关内容。
第九条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进行:
(一)网上公告:通过政府规划网站或组织编制机关网站进行公告;
(二)现场公告: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立公示牌进行公告;
(三)新闻媒体公告:在珠海特区报进行公告;
(四)展览公告:通过在规划展览馆、办公场所、规划地段的主要街道及其它展览场所公告;
(五)其他公告方式。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中,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通过现场、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告的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条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公告时间:
(一)城乡规划制定、修改的批前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二)城乡规划制定、修改批准后,应当在政府规划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展览公告。其中,应当在政府规划网站长期公告,新闻媒体和展览公告时间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公示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实施公示包括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等核发申请后,应当在政府规划网站进行受理公示。受理公示自受理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进行,公示期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
受理公示的内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公示以下内容:项目立案号、申请单位(个人)名称、用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用地面积;
(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的,公示内容:项目立案号、申请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项目位置。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 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规划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以下简称“批前公示”)。
第十四条 需批前公示的事项,凡涉及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专有部分变动的,申请人应将拟申请事项的内容送达至利害关系人,按物权法相关规定征求意见并进行表决,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应当通过政府规划网站进行批前公示。如建设项目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须在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涉及城市紫线范围的,须在珠海特区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拟选位置、拟用地面积和拟选址用地范围。
第十六条 用地规划许可批前公示应按照以下具体规定进行:
(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通过政府规划网站和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用地单位、用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以及规划用地范围图。
(二)申请改变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或减少绿化率、公共配套设施的,在批准前,应当通过政府规划网站、建设项目现场、珠海特区报进行公示。采取多种形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已预售或销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对剩余地块改变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或减少绿化率、公共配套设施的,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外,还应当告知用地范围内利害关系人。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用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用地面积以及调整前后的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后,按照以下具体规定进行公示:
(一)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在政府规划网站和项目建设现场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名称,工程位置、主要规划技术指标等。
(二)在统一规划分期实施且部分已建成的以住宅功能为主的用地范围内,对剩余地块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配套设施位置等进行修改,经审查认定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物权法相关规定将公示内容送达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进行表决通过后,再进行批前公示。公示应在珠海特区报、政府规划网站及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召开听证会,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政府规划网站及项目建设现场的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调整前后总平面方案、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含周边相邻建筑),建筑功能、建筑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层数)、建筑间距、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位置、调整前后的内容说明及前后对比图纸。
在统一规划分期实施且部分已建成的以住宅功能为主的用地范围内,对剩余地块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在总平面布局、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位置等基本不变的情况下进行修改的,应在珠海特区报、政府规划网站和项目建设现场公示。政府规划网站和项目建设现场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含周边相邻建筑),建筑功能、建筑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位置、调整前后的内容说明及前后对比图纸。
(三)申请已预售或者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不满足规划要求,在规划核实前申请设计变更的,应当在珠海特区报、政府规划网站及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批前公示。
申请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按物权法相关规定征求意见并进行表决通过后,在珠海特区报、政府规划网站及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批前公示。
政府规划网站及项目建设现场的公示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规划公示图或模型,变更前后内容说明及前后对比图纸。
(四)在核发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政府规划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公示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平面示意图、横断面示意图等。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前,应在政府规划网站进行公示。如建设项目现状与工程规划许可存在不一致的内容,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还应进行现场公示。
规划网站公示如下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勘测总平面图;
现场公示如下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勘测总平面图、涉及相关业主利益的改动内容。
第十九条 在核发农村集体用地范围内村民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由所在地的规划部门制作公示资料,由村委会(居委会)、镇政府在村居范围内的项目现场,或镇、村(居)委会宣传栏内进行公示。
其他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或者需要公示的内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除有特别要求外,规划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批前公示的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前公示开始之日起计算。规划许可、行政审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有效期内申请办理许可审批事项的,同一事项应当重新进行批前公示。
批前现场公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公示内容和公示时限的真实性、公示过程的合法性。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后十五日内在政府规划网站进行公告(以下简称“批后公告”),可供查询。建设单位还应当将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的批后公告在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现场公示的时间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通过规划核实合格之日止:
(一)经批准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公告如下内容:选址意见书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拟选位置、拟用地面积和拟选址用地范围。
(二)经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告如下内容:规划许可证编号、用地单位、用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以及规划用地范围图。
(三)经批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公告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建筑功能,规划条件应当明确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后,经批准有规划设计变更涉及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总平面图的,在预售前应对按上述要求进行公告。
市政工程公告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平面示意图、横断面示意图。
(四)经批准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公告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包括层数、建筑面积等)。
(五)经批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公告如下内容:合格证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勘测总平面图。
第二十二条 有特殊要求的公示事项的公示期限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公示中断的,在不可抗力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公示期限。
第四章 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
第二十三条 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由具有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
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应当至少在政府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 违法建设查处有关信息应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止。
第五章 公示公告的实施与意见反馈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规划组织编制单位组织负责在政府网站、城乡规划展示场所进行公示公告。规划主管部门下属单位城乡规划编审与信息中心负责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公示公告内容的网站录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政府和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公示公告工作。
需按物权法进行表决的,表决公示由建设单位(个人)实施。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对公示的内容、过程及表决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采用现场公示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图和公示牌的内容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其中城乡规划实施批前公示中的项目现场公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公示内容和公示时限的真实性、公示过程的合法性。市政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基层政府或组织参与见证并提供书面证明。
公示、公告牌应按以下要求设置:
(一)公示、公告牌应根据A0号图的尺寸制作。设置高度不得超过2.0米。公示语言应当通俗易懂。涉及利害关系人对现场公示有异议,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解释说明。
(二)公示、公告牌应当与施工标牌一同设置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显眼位置。建设工程施工围墙拆除后,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应当设置在建设工程的售楼部或者主要出入口显眼位置。涉及利害关系人的批前公示应设置在人流相对集中、方便利害关系人查看的显著位置。
(三)公示、公告牌在公示期间内应当保持整洁、清晰和完整。如有损坏、丢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重新制作。公示牌在公示期间应当固定,不得随意移动。
第二十七条 公示牌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统一的规格和内容自行制作。
城乡规划执法机构负责对批后公示牌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公示牌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各类规划公示、公告应注明审批机关的地址及受理窗口联系电话。公示公告反馈意见通过以下途径收集:
(一)信函收集:通过信函方式收集反馈意见。
(二)电子收集:通过电子意见反馈表的方式在政府网站直接反馈意见。
(三)直接到指定办公场所和政务中心窗口提交书面意见,由窗口负责收集,转公示公告主办科室办理。
通过前款第(三)项的方式提交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回执。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公示公告内容发表意见时应说明意见及理由或者依据,并表明真实身份、提供联系方式,并应将身份证明以及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证明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其利害关系的材料一并提交组织公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公示公告内容中已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身份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证明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其重大利害关系的材料。
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前述材料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意见者与公示公告事项之间有利害关系: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修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城乡规划的,规划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二)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三)涉及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作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附件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的,为受直接影响的业主和建设项目抵押权人。
(四)申请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的重大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为周边利益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与公示公告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充分考虑,作为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的参考,对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公告事项,可以通过听证、专家评审等形式进行充分论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市各类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的公开公示活动,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省住建厅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的通知》(珠规验〔2009〕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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