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城乡规划公示公告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2.doc

时间:23-09-28 网友

关于《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

的起草说明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了《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起草说明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我局(原市规划局)2009年出台了《珠海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后,广东省和我市对原城市规划条例进行了修改,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省、市规划条例对规划公示公告规定作了修改。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维权意识增强,原规划公示办法已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须重新修订《办法》。

二、起草过程

  原市规划局2009年出台《珠海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以来,对规范我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信息公开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且实施效果不错,但在实施之后,省、市出台了新的法规,住建部出台了新的政策,规划公示公告的要求发生了变化.为统一规范我局及下属单位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公示公告行为,做好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进一步将政府信息公开落到实处,我局在原公示办法的基础上修订了本《办法》,并多次征求系统各部门、各局属单位意见,现已根据各部门意见修改完善。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五)《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六)《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八)《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九)《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局制定的《珠海市城市建筑色彩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功能和容积率管理的通知》、《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公示公告活动.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过程中涉及的城乡规划公示对象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规划、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等城乡规划。将分区规划纳入的依据为《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近期建设规划纳入的依据为《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设计纳入的依据为《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条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单元规划纳入的依据为《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公示公告对象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规划方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核实。其中规划条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公示公告的依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及附图是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设计规划方案公示公告的依据: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二)关于公示公告的方式

本《办法》规定的公示公告的方式主要包括:网上公告;现场公示;新闻媒体公告;展览公告;其他公告方式。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八条、二十六条、四十条、四十六条、四十八条、五十条、六十条等,《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三)关于公示公告的期限

城乡规划制定、修改的批前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城乡规划制定、修改批准后,应当在政府规划网站长期公布,新闻媒体和展览公示时间视具体情况确定。依据是《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批前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和批后公告的规定,依据是《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四)关于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办法》增加了在批前公示中如涉及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专有部分的,还应先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近年来分期建设、改变规划条件引发的利害关系人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日渐增多,其主要原因是没有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功能和容积率管理的通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共有、专有、业主、其他重大事项等的规定.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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