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模板】

时间:24-11-19 网友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揭榜挂帅”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科技任务组织实施机制,推动重点领域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利用全国范围的优势创新资源解决我区关键核心技术难题,提升我区科技研发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揭榜挂帅是指由发榜方提出具体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需求、政府提供对接平台并予以立项认可及经费资助的新型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方式,旨在全面调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团组织等社会创新力量,加强自治区产业发展的技术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助力实施“科技兴蒙”行动。

第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聚焦自治区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需求,聚焦优质能源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特色优势产业、国防科技、工业、种业等重点领域,梳理凝练创新需求,打造围绕产业链、供应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支点,精准实施重大科技任务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四条 揭榜项目包括技术攻关类和成果转化类两类项目。

(一)技术攻关类项目主要由区内企业提出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通过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发榜,由“4+8+N”合作主体或全国范围内的其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联合体(与发榜企业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进行揭榜攻关。

(二)成果转化类项目主要针对“4+8+N”合作主体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通过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发榜,由区内有技术需求和应用需求的企业(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进行揭榜转化,企业技术支撑不足的可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接,但应以企业为主。

第五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所提出的需求应聚焦我区企业、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前沿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应有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提升我区乃至国家相关产业的技术应用水平。

第六条 技术攻关类发榜方应是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重大技术需求或技术难题的企业。

(一)一般应为行业或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规模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发榜的方式开展技术攻关。

(二)提出技术需求的企业是研发投入的主体,揭榜立项项目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三)技术需求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占主营收入比例一般要达到1%以上。

第七条  技术攻关类揭榜方应是“4+8+N”合作主体或区内外的其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联合体(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

(一)紧密结合技术攻关类发榜方提出的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二)具有成果转化的技术支撑队伍与相关经验,能协助发榜方完成技术应用落地实施。

(三)鼓励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的合作主体揭榜攻关。

第八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中成果须具备产业化和转化应用条件,符合自治区企业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

第九条 成果转化类发榜方应是符合自治区产业需求且拥有成熟科技成果的“4+8+N”合作主体。

(一)具有拟转化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明确的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能够对自治区产业转型升级发挥关键推动作用。

(二)拥有成果转化的支撑队伍或能够支撑转化的第三方机构,能主动参与和协助转化。

第十条 成果转化类揭榜方应是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拥有技术需求和应用场景的企业或其牵头的联合体(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

(一)拥有较强的成果转化人才团队,能够配合形成适合实际、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方案。

(二)能够提供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

(三)积极开展示范应用,努力扩大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揭榜挂帅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需求征集、需求论证、发布榜单、揭榜申报、评审推荐、组织对接、揭榜公告、项目跟踪管理等关键环节。

(一)需求征集。发榜方通过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揭榜项目需求,主要包括:需求背景、需求内容、拟解决关键技术及其指标、成果转化内容与形式、时限要求、项目总投入及对揭榜方要求、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内容。

(二)需求论证。针对发榜方申报的揭榜项目需求,初步筛选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及急需的科技成果需求。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需求进行论证遴选,有必要的可委托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机构进行科技成果第三方标准化评价。

(三)发布榜单。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研究确定有关需求,向社会公开发布榜单,招贤揭榜。

(四)揭榜申报。各有关单位按照榜单要求,采取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揭榜,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

(五)评审推荐。由自治区科技厅和发榜方共同组织专家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拟推荐名单。

(六)组织对接。组织发榜方、揭榜方对接,充分洽谈,细化落实相关内容要求。双方拟定揭榜协议。

(七)揭榜公告。发榜方与揭榜方将揭榜协议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审查备案通过后,自治区科技厅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发榜方、揭榜方正式签定揭榜协议(合同),并与自治区科技厅签订任务书,发布揭榜公告。

(八)项目跟踪管理。揭榜项目纳入自治区科技计划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揭榜项目资金由发榜方、揭榜方按照揭榜协议落实。自治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按研发投入或实际到账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对揭榜技术攻关项目给予研发补助原则不超过研发总投入的30%,且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对揭榜成果转化项目的补助金额,按任务书约定的成果转化实际到账金额计算,原则不超过30%,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

第十四条  揭榜技术攻关项目资助方式采取前资助与后补助相结合,采用20%前资助和80%后补助的方式。成果转化类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

第十五条  揭榜项目资助方式采取前资助方式的,待发榜方按任务书约定拨付第一笔资金给揭榜方后予以拨付。揭榜项目资助方式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的,后补助按实际到账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发榜方在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和实际投入使用后,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达到任务书预期的经济效益时才能给予补助,否则将不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揭榜项目研发资金保障以需求方提供资金为主,财政资金补助为辅。各方应按照任务书约定的日期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揭榜项目的跟踪管理,并委托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揭榜项目所涉及的发榜方和揭榜方均需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未列入联合惩戒名单。发榜方和揭榜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在揭榜协议和任务书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九条  揭榜挂帅技术攻关类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成果转化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二年。揭榜方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任务无法按期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须与发榜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或终止项目。项目终止实施的,经专项审计后,收回已拨付的剩余财政科技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或故意串通骗取自治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行为,自治区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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