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家工业园服务管理公约》
(2014年4月 日公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订本公约,以资入园企业和单位共同遵守。
第二条:本公约旨在加强公共园区的管理,树立文明、诚信、守法经营理念,规范园区的服务管理秩序.
第三条:进入积家工业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即为本园区的共同成员,应自觉学习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安全使用水电
第四条:厂房内的卫生洁具和给排水管道,使用方有义务定期检查和正确使用,在使用中造成的损坏由使用人自行负责;若由园区创业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派工维修,维修材料及人员工资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第五条:使用单位每月30日前主动到服务中心缴纳当月水费,逾期不交者,服务中心可以停止供水,并按拖欠水费的日1%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使用方及其员工不得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一经发现,服务中心可以罚款每次200元并追究使用人经济损失。
第七条:入园企业必须做到安全用电,如实申请用电容量,若因未如实申报用电容量所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第八条:用电单位增加用电设备和用电容量时,须事先向服务中心书面申请,由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增容,若因私自增容造成变压器高、低压配电设备及其他安全责任事故全部由用电单位承担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服务中心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对违规使用方进行500-1000元的罚款。
第九条:入园单位必须规范用电,不得私拉乱接和转供电,设备用电必须一机一闸一漏(漏电保护的动作霎时间不能大于0.2秒),因操作不规范对企业生产等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第十条:对各种低压线路,照明器材(灯具、灯管、开关等)和动力配电设施(动力线、动力开关柜等),使用单位在使用合同期内有义务定期检查维护,若管理公司派工检查维修,其维修材料等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服务中心有权对用电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如有违规操作,服务中心可以根据《安全用电规程》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停电整改。
第十二条:用电户每月20-—25日之前须到服务中心缴纳当月电费(电量电费和力调电费),若未按时缴纳而造成供电部门的停电给其他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经济损失的,由拖欠电费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若发生用电户拖欠电费,服务中心可以停止供电并按拖欠电费的1%按日收取滞纳金.
第三章合理使用厂房和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入园企业必须合理、正确使用厂房及配套设施,在使用期间的维修、保养等费用使用方承担;使用期满,厂房及配套设施必须处于完好和正常状态,若造成损坏,应负责赔偿或修复。
第十五条: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公用卫生间、洗手间、道路等)对公用设施的保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企业公共承担。
第十六条:入园企业须按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厂房,不得在厂房内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一经发现,服务中心有权制止并扣押其违法经营的设备、设施和产品.
第四章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入园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应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现场安检有负责人,灭火设备齐全能使用,电器设备安全规范,不超负荷用电,下班后关电、闭气、关水和门窗上锁。
第十八条:建立用人档案,对有犯罪前科和情绪不稳的人员严加防范,消除隐患,严禁酒后上班。
第十九条: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二十条:特殊工种要持证上岗,按要求穿工作服和使用防护用具。
第二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和腐蚀性、有毒化学品必须分类隔离堆放并有专业人员管理,严禁在厂房区内吸烟.
第二十二条:劳动场所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的深度和强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药品、食品的必须有生产经营许可证,建立消毒措施。
第二十三条:劳动场所必须保证人行通道和行车通道合理分布,高空作业要有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不得占用厂区道路、绿化场地和公共场所堆放物品。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不准设在厂房内,但有足够安全措施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在厂区内指定位置设立.
第二十六条: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安装、场地装修事先必须向服务中心报送方案,并经权威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因企业责任导致安全隐患,服务中心有权勒令整改,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处置,服务中心同时处罚责任单位1000--3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服务中心在厂区内进行24小时公共安全保卫巡逻,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通知相关企业,门卫按规定管理出入人员和车辆,对无证进出和可疑人员、车辆有权进行查询和阻止.
第二十九条:入园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手续,禁止无证照经营。
第五章创建卫生文明园区
第三十条:参照《绵阳市城市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入园企业应自觉遵守《绵阳市市民守则》、《市容卫生管理条例》、《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的厂房和生活区域为创建文明卫生区域,入园企业必须服从服务中心的统一规定,积极投身于创建工作,设专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讲职业道德,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产品严格质检,不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无欺诈行为。
第三十三条:厂区内生产秩序井然,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排废气(水)和制造噪音现象,积极主动除“四害”,保持生产环境整洁卫生.
第三十四条:服务中心定期对各企业责任创建区域进行卫生创建检查评比、通报,若责任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服务中心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罚款每次500元。
第六章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十五条:入园企业应建立综治工作制度,重视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工作,落实专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企业聘用员工应严格审查,严防“两劳”人员和犯罪嫌疑人混入园区,坚持“管好自觉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和谁主管,谁负责,外来务工人员须统一到服务中心进行暂住登记.
第三十七条:不准利用厂房从事违法乱纪活动,对从事盗版、盗印、仿冒生产和开展黄、赌、毒等活动的一经查实,服务中心有权扣押相关财产和人员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服务中心建立治安巡防队,负责对园区企业的公共安全保卫和治安巡防,入园企业和职工应主动配合和支持,若有妨碍公共安全和违反园区管理以及治安行为的,巡防队有权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所有进出园区的人员和车辆一律凭出入证件进出,对来园区接洽业务的客户人员应在门卫登记后由相关企业接送或由保卫人员护送.
第七章公共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入园企业应自觉遵守和服从服务中心有关公共物业管理服务的规定,配合支持物管部门的工作并于每月30日前到服务中心缴齐物管服务费用。若拖欠物管费用,按日1%收取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服务中心统一对公共用水、用电、用气进行管理、抄表、核算分户和收缴费用。
第四十二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巡防保卫队伍,维护园区公共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园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保洁队伍,负责园区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工作。
第四十四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门卫和收发报刊、信件和传递。
第四十五条:服务中心统一对园区公共道路、路灯、绿化和公共水电设施进行管理,涉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等费用由园区企业共同摊销.
第八章违反公约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公约为入园企业的公共行为规范,均应严格遵守,若有违反,除按相应章节条款处罚外,服务中心可以通报或依照法律与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厂房租赁。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八条:本公约若有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公约由绵阳市经开区积家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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