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买 买 卖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工程
货物名称:低压开关柜
买 方:
卖 方:
签署日期:
一、 协 议 书××××项目低压开关柜由××××有限公司供货。买、卖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
(2)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合同条款
(5)合同附件
(6)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的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上述文件如有矛盾时,以签字时间后者为准,同时签字的以排前者为准。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
3、合同总价:
人民币柒拾陆万伍仟陆百元整(××万元)
4、 货物名称及供货范围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万元)
总价(万元)
备 注
低压开关柜
MNS
18台
通讯管理机
UNT-CMII
2台
含屏蔽双绞线
合 计
注:
1、具体供货范围详见技术附件
2、封闭铜母线桥(三相五线 380V 100*8)长度待设备到货后按实际测量数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单价按中标单价执行,即:3270.00元/米。合同额中不含此部分。
5、设备安装与调试
卖方负责货物的安装指导及调试,买方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
6、付款方式:3-3-3-1;
即合同签订后,卖方向买方提供合同总价30%的收款收据后,买方一周内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20%货款作为定金,另10%预付款直接转为卖方的履约保证金(买方给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收据)。买方在收到卖方为该合同设备制作需要的外购原材料、配件而同其它厂家签订的合同资料后,并经买方经办部门确认属实,且卖方提供合同总价30%的收款收据,买方一周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进度款;合同货物全部按期到达现场后,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10%收款收据后,买方一周内退还10%履约保证金;合同货物安装调试合格,且卖方向买方提供合同总额的足额增值税发票后,买方一周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货款;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
7、交货时间及地点
7.1交货时间:2009年9月30日前交货。
7.2交货地点:××××项目指定现场
8、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二、合同一般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9、卖方向买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提供货物。
10、验收:安装并调试完毕后双方按合同规定共同验收。
11、买方向卖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12、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22年09月05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买、卖双方加盖印章后生效。
通信地址:
邮 编:
13、本合同一式陆份,买方执肆份,卖方执贰份。
(本页无正文)
买 方
卖 方
名 称:
××××公司
名 称:
××××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纳税人登记号:
纳税人登记号:
单 位 盖 章:
单 位 盖 章:
负责人或授权
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人签字:
签 字 日 期:
签 字 日 期:
二、合同一般条款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所有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技术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它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
(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条件的要求。
2 技术条件
提交货物的技术条件须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条件和被买方接受的规格偏差相一致。
如技术条件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专利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包括其所有组成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 包装要求
4.1全部合同货物(含外购产品,下同)需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长途海运、空运和内陆运输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外露加工表面包装应符合GB4879的规定,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设备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防护等原因而造成所有损失的责任和费用。
4.2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邮递到买方;随机资料和技术文件,用塑料袋封好后装入箱中,并在箱外标明“文件在此”字样。
5 装运标记
5.1卖方应在每一个包装箱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
(4)收货人代号
(5)目的地:
(6)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以国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
6 装运条件
6.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同时,卖方应以特快专递寄给买方详细交货清单一式贰份,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一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和总价、备妥待运日期,以及设备在运输和仓储中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6.2卖方装运的设备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6.3卖方应在设备装运完成24小时内以电报、传真、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启运日期。卖方应将其重量或尺寸通知买方。
7 交货
7.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的特殊条款中规定。
(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运抵现场且安装调试合格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2)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3)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7.2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3交付:买卖双方验收合格后,买卖双方代表签章办理移交手续,此时的移交不代表卖方合同设备质量保证责任的转移。移交内容包括:合同设备、硬件、软件、图纸(含电路图、原理图)、资料、质量证明文件等。
7.4 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见合同特殊条款。
8 保险
8.1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的保险及费用,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为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工厂交货或买方自提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9 价格与支付
9.1合同总价内包括设备外购外协配套件、原材料及生产制造、检验、油漆、包装、随机备品备件、易损件、利税、管理、运输、安装指导、设备调试、培训、质保期内技术服务、图纸资料等全部费用。
9.2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
9.3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见合同特殊条款。
10 技术资料
10.1卖方须提供合同定购货物的中文技术资料,若有进口部件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原文和译文资料,同样内容的全套技术资料共提供六套。
10.2技术资料应于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寄送到买方。
10.3如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免费另寄。
11 质量保证
11.1卖方必须保证向买方提供全新、未使用、采用最佳材料和一流工艺生产、并在各个方面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的货物。
11.2卖方应保证在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的情况下,合同货物在其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并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对由于设计、制造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问题负责。
11.3卖方应在收到买方有关货物缺陷或故障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答复,三天之内必须到现场解决问题。对由于设计、制造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服务不及时而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力。
11.4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除“合同特殊条款”另行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
11.5合同货物在质保期满前,如因卖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卖方应免费修复、更换;如因买方原因造成的问题,卖方也应及时修复和更换,但费用由买方承担。合同货物质保期满后,如出现问题,应买方要求,卖方应及时修复和更换,并只收取成本费。
11.6货物质保期满后,卖方也应向买方提供及时、优质、价格优惠的技术服务和备品备件供应。
12 质检
12.1卖方在发货之前,对合同货物的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全面的检验,并出具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但不应将其视为最终结论。质量保证书应附有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及结果的说明。
12.2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如果发现设备的质量或性能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设备有缺陷,买方有权申请由买方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
12.3买方有权对卖方所加工制造的货物进行不定期中检,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2.4制造厂对所提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实验时,若买方有特殊要求,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3 索赔
13.1由于卖方的原因,致使买方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按已支付的定购货款以合同规定的货币种类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收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实际程度,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3)为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设备或对其进行修理,所发生的费用、风险由卖方承担,并同时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质量保证期相应顺延。
13.2卖方须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时间)内予以明确答复,如在规定时间内仍未答复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该索赔被视为已被卖方接受。买方将从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享有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力。
14 延期交货
14.1卖方应按照“合同特殊条款”和“技术规范及供货范围”中要求的时间和内容交付货物和提供服务。
14.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原因、延误时间通知买方。经买方同意后,可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4.3如果卖方无原因并未经买方同意延期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4.4除合同第15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金,赔偿金按每迟交一周,按迟交货物价款的0.5%计收。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卖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可终止合同。
15 不可抗力
15.1由于出现不可抗力变故,使卖方交货延迟或不能交货时,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并于变故发生后14天内将变故发生地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故证明书用航空邮寄方式交买方为证,并取得买方认可。在上述情况下,卖方仍负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速交货的责任,如果变故持续超过十个星期,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5.2不可抗力指合同法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6 法定责任
16.1卖方需遵从国家有关的法律、条例和通知,交纳有关的法定费用和税项。若卖方未交其应缴的法定费用、税项或法律规定由买方代缴,则卖方须补偿买方所有费用及损失。
16.2如合同中任何一方有需要保密的技术、图纸、资料,对方应负有保密的义务。
17 合同文件法律依据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说明执行,并受其约束。本合同的履行地为交货地。
18 争议解决
执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合同订立地人民法院管辖。
19 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合同经买卖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代表签字盖章后,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开始生效。
19.2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即产生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9.3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和招标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盖章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违约终止合同
20.1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
(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在上述情况下,并不能影响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
20.2在买方根据第20.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0.3买卖双方终止合同后,买方有权索要已经支付的预付款和进度款,同时卖方要偿付买方预付款和进度款的同期银行利息。
21 破产终止合同
21.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即将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22 转让和分包
22.1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2.2对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在原投标文件中或后来发出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3 合同修改
23.1对合同条款及内容进行任何修改,均需由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的书面合同修改书予以明确。
24 通知
24.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通知邮递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给对方。
25 计量单位
25.1除技术条件中另有规定的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6 需要补充说明事项:(见三、合同特殊条款)
三、合同特殊条款“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两者有抵触时,应以“合同特殊条款”为准。本条款按“合同一般条款”序号有下列各项:
1 定义
(5)买方:本合同买方为“××××公司”。
(6)卖方:本合同卖方为“××××有限公司”。
(7)现场:本合同现场是指××××工程指定现场。
(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条件的要求。卖方完成合同项下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并通过系统性能考核达到系统性能指标的验收为最终验收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为:如果合同不同的组成部分相互之间出现冲突,以买方指定的合同文件为准执行。
7 交货方式
7.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货方式为:现场交货。
7.4 交货时间:见“一、协议书 ”
9 价格与支付
9.3 付款方式
见“一、协议书”
10、技术资料
卖方应按“合同一般条款”和“技术附件”规定执行,若“技术附件”中没有明确的,各种图纸和技术资料均按每种二份提供。卖方若不能按规定的时间、资料种类和数量提供时,须在合同签订前向买方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方法,经买方同意后,按双方约定的方法执行。
11、质量保证
11.4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
13、索赔
按合同一般条款所有索赔款项执行。
26、需要补充说明事项
26.1本专用条款未包括的条款均按“二、合同一般条款”执行。
26.2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除不可抗力外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因原材料价格波动而造成的生产成本变动)要求变更合同价格。
26.3赔偿
当合同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本合同相应罚责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及其他补偿措施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时,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本款中所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按合同约定安排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合理预期经济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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