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按实际结算

时间:22-10-12 网友

买卖合同,按实际结算

篇一:最高院案例以实际履行合同而非备案合同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最高院案例以实际履行合同而非备案合同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XX)民申字第5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太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彦玉,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日照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贾清,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建公司)因与日照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鲁民一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日建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二审均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

2.涉案工程签订的两份合同是法律规定的“黑白合同”,二审判决未认定两合同是“黑白合同”,背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没有以中标备案合同结算,而以无效的“黑合同”结算,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3.关于人工费涨差价,因君泰公司不能与拆迁户达成协议,导致工程晚开工一年,开工后人工费上涨,二审判决对于上涨的人工费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日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一、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1.一审庭审笔录载明三位合议庭成员都到庭,三位合议庭成员也都在笔录上签字,并且,即使存在日照公司主张的情形,即有一位合议庭成员中途离席,也只能认定为庭审程序有瑕疵,但该瑕疵并不属于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情形。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而是采取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询问与开庭不同,合议庭成员无需全部到庭,本案二审法院采取的就是询问方式,故由一名审判人员主持询问不属于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情形。同时,询问方式无需如开庭程序那样,要严格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且从二审调查笔录载明的情形看,法庭在调查时已经给了日照公司陈述意见的机会,不属于非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情形。综上,日建公司关于

一、二法院审理过程中存在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以及非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讼争工程应参照双方当事人于中标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标前合同)还是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中标合同)进行结算的问题。1.讼争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本案中作为投标人的日照公司在讼争工程正式招标之前和招标人君泰公司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签订了标前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日照公司的中标应认定无效,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中标无效的,备案的中标合同亦应认定无效。综上,二审判决认定讼争中标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无不妥。2.《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适用的前提是备案的中标合同为有效合同,而如前所述,中标合同应认定无效,故本案不能适用该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从实际履行情况看,日照公司和君泰公司均是按照标前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进度款,也即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为标前合同,而非中标合同,故二审判决依据标前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并无不妥。综上,日建公司关于二审判决未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进行结算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等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涨部分人工费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不论是标前合同还是中标合同,均明确约定人工费、土建及安装19元/工日,装饰21元/工日,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可以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同时,日建公司在本案一审时虽主张其已提交了关于人工单价调整的请求,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请求已经获得君泰公司的同意。故日建公司关于君泰公司应给付上涨部分的人工费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日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杨卓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杨立超

篇二: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全称)卖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预拌砂浆购销行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运行。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一货物的概况、数量单价及合同额

二使用货物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交货地点:

345、供货起止时间(预计)

三预拌砂浆的数量确认

预拌砂浆送到施工现场,甲方应指定专人在《发货单》上签字作为收货确认。预拌砂浆《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以此作为对账及结算依据,每车干粉砂浆应符合计量法磅差范围内,磅差重量±200kg,袋包装50kg±1kg/包。甲方抽磅时发现预拌砂浆实际数量少于规定范围内的,应按实际结算,并承担抽磅费用;如数量合格,抽磅费用由甲方承担;如预拌砂浆运料车实际的磅码单与储料罐料位显示器之间存在误差,应以实际的磅码单签收并以此数量计算。储料罐料位显示器由于计量不准,只能作为叫料时的参考,不作为签收和结算依据。四运送方式

由乙方负责运送到工程施工现场,并用气力输送进现场干粉砂浆储料罐内。五结算方式

预拌砂浆货款和储料罐租赁费自乙方开始供应预拌砂浆后,甲、乙双方在每月的25日进行对账,于,余款待停止供货之日起或储存罐退场后的三个月内结清。

供应过程中,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乙方应提前3天以传真或其他有效的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将停止供货;甲方在收到通知后2天内未作出响应,或双方未就货款支付达成新协议的,乙方可暂时停止供货。

六质量标准和验收

(一)、乙方供货时应提供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限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验收报告,保证产品质量满足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20XX规定生产。

(二)、用于交货检验的预拌砂浆试样,是在交货地点预拌砂浆运输车卸料口由甲乙双方及监理方共同认可所采取的有效试样。交货检验和复验的取样试验工作由甲方承担。七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应根据施工进度,提前2天以上,以传真或其他有效的书面方式向乙方提供预拌砂浆的需求数量、强度等级及其他技术要求,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准备时间。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需的预拌砂浆供应保障条件:储料罐基础坚实安全,达到设计要求方可安装,预拌砂浆散装筒基础图由乙方提供,如有制作不规范或不符合要求则由此引起的损失或后果由甲方承担;施工现场进出道路坚实、平整、畅通;有电力、照明、水源等设施,否则由此而造成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在乙方指导下负责干拌砂浆储料罐的使用和正常维护,确保储料罐退场时能正常使用。由于施工人员使用、维护不当造成储料罐损坏,甲方按价赔偿。如发生故障,乙方及时加以修复。(四)、甲方应委派专人对预拌砂浆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调度指挥和负责验收签字工作。(五)、乙方按甲方要求将预拌砂浆运到指定地点后,甲方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要求进行施工养护。由于甲方施工组织、生产工艺或养护不当而造成的预拌砂浆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六)、预拌砂浆运到指定地点后,甲方因现场添加外加剂、拌合物等其他材料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和经

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七)、储料罐的安全使用问题,如若在现场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害以及意外损害,一律由现场施工方承担并赔偿损失。八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及甲方其他有效通知,及时保质保量供应预拌砂浆,并提供技术指导(包括储料罐使用及维护、施工工艺、施工养护等)。

(二)、乙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应服从甲方指定人员合理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三)、乙方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供预拌砂浆的相关资料。

(四)、在预拌砂浆的供应中,乙方应出具《发货单》(一车一单)。《发货单》应标明工程名称、预拌砂浆的规格、供货数量、运输车号、供需双方确认手续等。《发货单》由驾驶员随车携带,进入工地时由甲方指定的专人签证。

(五)、乙方应按批次填写《预拌砂浆出厂产品合格证》,保证产品质量。九甲乙双方其他约定条款

(一)、预拌砂浆使用过程中,甲方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应在时协商解决。

(二)、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停工或更改合同已明确的内容,一方应在作出决定的当日以传真或其他有效的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与另一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一方有偿提供干拌砂浆储料罐,储料罐按50元/天/只供甲方使用。其使用费与砂浆每月的货款同时结算。

(四)、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具体联系方法见下表:

十合同中止及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方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另一方时;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付款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中止或解除合同;

2、乙方因发生重大变故而不能按预定计划供货,双方又不能就延期供货达成一致意见的;3。

解除合同通知的送达地点,按本合同注明的地址。当面送达的,以签收人签字为准;无法当面送达的,以挂号信件寄出之日起3天为准。十一违约责任

1、经国家授权的质量检验部门确认,因乙方供应的预拌砂浆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因乙方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将产品运送现场,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在合理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非乙方主观因素及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合同货款的,自应付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货款的天,甲方仍未给付货款的,乙方可暂停()预拌砂浆的供应,中止直至合同解除。

预拌砂浆全部供应结束后,甲方未在合同约定期内给付全部货款的,自应付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向乙方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十二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仍未解决,按下列方式解决:(1)提交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有效期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供货完毕后甲方贷款付清之日止。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章)乙方:(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单位地址:单位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篇三:买卖合同范本(通用合同)

买卖合同

买方:(简称甲方)卖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就甲方项目部购买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条款,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产地、品牌、规格、颜色、材质、数量、单价

第二条、产品质量标准及保修

2.1产品的质量按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执行,乙方保证产品符合环保标准及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有害物质排放的相关标准、规范,同时应符合甲方对该产品的特殊要求:。乙方对产品质量负完全责任,保证安装、使用后能够通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

2.2乙方对产品的质保期为:年,自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之日开始计算,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免费维修或做更换处理,逾期按每天元累计计算违约金。

第三条、计量方法

以乙方根据甲方通知实际交付的数量为准,由甲方总库、分库库管员和采购人员共同验收签字确认。双方约定误差在内。第四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由乙方按国家规定标准包装,如无相关标准按双方约定的有利于保护产品的方式进行包

装,包装物由乙方负责供应,不回收。双方约定的包装物和包装方式为:

第五条交货地点、方法及期限

5.1交货地点为甲方工地现场指定地点。指定地点即:(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通知乙方将货物运到其他地点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但甲方应在交货前24小时内通知乙方)。标的物所有权自交货时转移至甲方。

5.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负责送货;(2)乙方负责委托第三方运输,甲方负责运费;(3)甲方自提自运。5.3货物装卸采用第种方法执行:

(1)乙方负责装卸;(2)乙方负责装、甲方负责卸;(3)甲方负责装卸。5.4交货期限:

双方约定乙方在年月日前交货,或按甲方通知的时间、规格、数量、品名交货,但甲方应提前小时通知乙方。

第六条、交货和结算凭证的特别约定

6.1交货时双方应做好书面记录,明确品名、数量、质量、规格等货物基本情况及交货时间、地点,相应送货单必须由甲方相应的总库、分库库管员和采购人员、项目经理共同签字认可,并由乙方完善相关结算凭证的审批手续,在甲方财务部挂帐后方有效,否则视为乙方未履行交货义务。甲方总库、分库库管员和采购人员。

6.2乙方委托(身份证号码:)作为结算凭证的经办人,受托人在结算凭证上的签字行为,视为乙方确认。

6.3材料交付验收程序:

6.3.1每次送货后,必须使用乙方提供的经双方认可的送货单,并由乙方委托人员在送货单的结帐联上签字确认送货数量,甲方库管人员才予以验收。若乙方实际送货的数量比送货单上明确的数量少,则乙方此前所送的每批次货都应按扣除本次差量为双方的实际结算量。乙方每发生一次差量,还应按本协议第10.7条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6.3.2乙方须在送货后五日内凭甲方认可的送货单、材料入库验收单到甲方开具内部结算付款凭证作为结算依据之一,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当次货款。乙方从送货单开票之日起90日内须完善甲方审批及财务挂账手续,否则该送货单自动失效,并视为乙方放弃收取该笔货款的权利。若甲方有关人员故意拖延相关结算单据的签字时间,乙方可及时函告甲方,甲方应予以及时处理。

6.4乙方明确地知道,甲方任何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施管人员、项目经理、处长、库

管员等)任何时候以甲方或甲方相关项目部的名义向乙方出具的欠据、收据、承诺及其他任何经济法律文书等,必须经甲方分管、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后,并在5日内到甲方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否则无效,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7.1产品的价格,以双方约定的为准。7.2货款结算与支付: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次,按甲方财务制度和下表约定结算支付款项,并以乙方到甲方办理完各项审批手续之日为付款起算日。

第八条、验收和封样约定

8.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当提供相关样品由甲方总库和乙方经办人共同确认后进行封。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检查到乙方的货物与封样样品不一致的,乙方按本合同10.2条承担违约责任。

8.2双方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及本合同约定的标准验收,双方交接时只对数量、包装、外观等进行验收,质量、规格、型号等以国家相关部门检验为准或者以安装、使用后相关部门验收为准。

第九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9.1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破损的,则由双方开箱检查,检验产品是否有损坏,如有损坏,则由乙方更换。如当时不能发现问题的,则在今后发现情况后,甲方有权随时提出异议。

9.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0.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因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含延误工期、业主索赔损失)。

10.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由乙方负责退货、更换,并从合同约定交货之日起至更换后产品符合约定之日止按逾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要求退货的,乙方除按甲方通知的时间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外,还应按已付货款的20%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按时退还货款的,还应按同期银行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违约责任。

10.3乙方逾期交货的,按每逾期一天元累计计算并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其他损失(含业主索赔等损失)。

10.4乙方对产品质量负责,如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甲方及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0.5乙方保证所交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甲方在任何时候发现上述情况,有权随时要求乙方退货、更换,并按本条2款承担违约责任。若已经安装或使用的,乙方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包含返工、业主索赔等损失)。

10.6安装或者使用后,因乙方产品原因不能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视为乙方产品质量不合格,由乙方按本条第2款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返工及业主索赔等损失。

10.7乙方应当按供货量如实报量,若乙方虚报供货量的,由乙方按向甲方虚报量货物价值的20倍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第十一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经甲方确认,允许按(1、4)项执行:

(1)延期履行;(2)部分履行;(3)不履行合同;(4)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免予承但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条款

13.1交货时,乙方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使用说明等,否则,视为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

13.2乙方收款时,应当出据合法有效并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付款。

13.3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该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其他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5天内付清,否则按同期银行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责任。本合同所约定的损失包括因产品原因引起的业主索赔等。

13.4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5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地点、电话联系,各种通知以电话联系的,自电话接通之时为送达;以信函联系的,自信函发出后三日为送达。

13.6凡遇规格与合同不符,应当另行以补充条款执行。第十四条、廉政合作

14.1乙方不得宴请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14.2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现乙方工作人员有任何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甲方。

14.3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14.4乙方工作人员有义务就甲方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甲方举报;如乙方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或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索贿,乙方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总价款的基础上减少10%后作为甲方应付货款,并由乙方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14.5如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贿赂甲方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只按合同总价款的50%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均完全理解并知道其真实意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时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约定按附件中所列的结算单据办理结算,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买卖合同,按实际结算》相关文档: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模板合集5篇09-01

房屋买卖合同优秀范文模板5篇09-01

房屋买卖合同通用模板(集锦5篇)09-01

房屋买卖合同正规模板精选5篇09-01

房屋买卖合同模板5篇09-01

车辆买卖合同(完整版)09-01

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09-01

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通用版)5篇09-01

车辆买卖合同(精选15篇)09-01

汽车的买卖合同(15篇)09-0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