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4篇

时间:22-10-11 网友

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4篇

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项目融资居间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并保证认真遵守及充分履行。

  第一条甲方声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甲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资质、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二条乙方声明

  1、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或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乙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资质、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三条委托事项

  甲方欲为项目的建设及开发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目标为人民币 元。为了顺利实施此计划,现委托乙方:

  在委托期限内,乙方为甲方介绍引进符合其融资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目标投资人),为甲方与目标投资人进行斡旋和谈判,并协助促成甲方与目标投资人签定投资协议或合同等文件。

  第四条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超过以上期限没有完成融资目标或者仍需要融资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协议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协议委托期限延长。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积极配合乙方,为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2、根据乙方的要求及谈判进展的需要,及时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信息及融资条件等,以便于乙方为甲方物色合适的投资人。

  3、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取的目标投资人的信息(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除外)向本协议居间业务直接相关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或非因履行本协议而使用。

  4、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 日内与乙方介绍的意向投资人或目标投资人进行私下交易。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汇报居间进展,并全程派员参与和目标投资人及其股东进行斡旋和谈判。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通过在各行业的丰富网络及资源,为甲方物色目标投资人,按照甲方提出的条件与目标投资人充分沟通,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目标投资人达成合作协议。

  2、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资料已经事先核实;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3、对甲方及目标投资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等秘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向第三方泄露;也并不得将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取的对方任何信息向本协议居间业务直接相关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或非因履行本协议之目的而使用。

  4、依照甲方要求完成居间任务,可要求甲方依据协议约定支付佣金。

  第七条委托事项的终止

  “终止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协议第三条所列全部委托融资事项后终止双方合作。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甲方与合作方未签定协议或合同等确定融资关系的文件,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八条佣金与费用

  1、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乙方完成融资事项的,甲方按照每一次投资人的投资款额的 %向乙方支付佣金。

  甲方同意如果与目标投资人签署确定融资交易的协议或其他相同性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出资协议、投资协议、融资协议等),则视为乙方居间服务成功;甲方应在确定融资的协议签订的当日将佣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但委托期限到期时,融资居间服务事项正在进行的除外,双方应当就此合理延长委托期限。

  2、居间活动费用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

  除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擅自解除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2、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守约方可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守约方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可要求违约方承担实际损失。

  3、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甲方与目标投资人私下签约的,乙方仍有权要求取得约定的佣金,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佣金的 %计算。

  4、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可依据佣金 %的标准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除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协议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的转让,均属无效。

  第十一条协议生效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1、就本协议而言,如果签订投资协议的一方系乙方引进的目标投资人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朋,以及上述主体所控制的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关联公司,而另一方面为甲方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亲朋,以及上述主体所控制的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关联公司,则该本融资交易协议视同为甲方与目标投资人签订,甲方承诺将知会乙方有关交易的进展细节并按照本协议向乙方支付佣金。

  2、甲方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意向投资人或目标投资人进行私下交易,否则视同为乙方的居间服务成功,甲方承诺将知会乙方有关交易的进展细节并按照本协议向乙方支付佣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2

  经纪机构或经纪人(甲方)

  名称或姓名: 资格证书号: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资格证书号: 电话:

  委托人(乙方)

  名称或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人(丙方)

  名称或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所: _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是甲方向乙方、丙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和中介服务,乙方、丙方向甲方支付酬金的合同。

  第二条具体事项条款

  (1)乙方自愿将坐落于沈阳市 区(县) 街(路) 巷 号楼 单元 _层 号,权属证载明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地产 (转让、出租、交换)给丙方。该房朝向 ,(所有权证、租赁证)号码 。转让总价款(大写) 人民币。

  (2)租赁:丙方承租前项坐落位置房屋,期限为 年;租金 元/月;年租金(大写) 人民币。

  (3)交换:丙方向乙方提供的.房地产坐落于沈阳市 区(县) 街(路)_ 巷 号楼 单元 层 号,权属证明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地产交换给乙方。该房朝向 ,(所有权证、租赁证)号码 。

  (4)丙方向乙方预付定金(大写) 元人民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交付。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无权向乙方要回定金;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按收取定金额双倍返还丙方。

  (5)乙方、丙方向甲方交付中介服务费(大写) 元人民币,其中乙方交付 元人民币,丙方交付 元人民币。此项中介服务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

  (6)乙方与丙方保证提供的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没有争议,未被查封、抵押,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情况。

  第三条甲方、乙方、丙方约定的以上事项,如因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有损乙方、丙方的利益,则不得收取报酬,还应承担违约赔偿金(大写) 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 _(转让、出租、交换)的房地产必须真实准确,若因其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 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五条丙方向甲方作出 (受让、承租、交换)房地产的承诺应真实况现,中途反悔,给甲、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 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后,由 方负责办理 (转让、租赁、交换)手续。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 ;

  (2) ;

  (3) 。

  第八条合同纠纷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或提交有关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约定采取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沈阳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 份,效力等同, 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丙方(签章):

   年 月 日

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3

  经纪机构或经纪人(甲方)

  名称或姓名: 资格证书号: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资格证书号: 电话:

  委托人(乙方)

  名称或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人(丙方)

  名称或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_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是甲方向乙方、丙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和中介服务,乙方、丙方向甲方支付酬金的合同。

  第二条 具体事项条款

  (1)乙方自愿将坐落于沈阳市 区(县) 街(路) 巷 号楼 单元 层 号,权属证载明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地产 (转让、出租、交换)给丙方。该房朝向 ,(所有权证、租赁证)号码 。转让总价款(大写) 人民币。

  (2)租赁:丙方承租前项坐落位置房屋,期限为 年;租金 元/月;年租金(大写) 人民币。

  (3)交换:丙方向乙方提供的房地产坐落于沈阳市 区(县) 街(路) 巷 号楼 单元 层 号,权属证明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地产交换给乙方。该房朝向 ,(所有权证、租赁证)号码 。

  (4)丙方向乙方预付定金(大写) 元人民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交付。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无权向乙方要回定金;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按收取定金额双倍返还丙方。

  (5)乙方、丙方向甲方交付中介服务费(大写) 元人民币,其中乙方交付 元人民币,丙方交付 元人民币。此项中介服务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

  (6)乙方与丙方保证提供的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没有争议,未被查封、抵押,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情况。

  第三条 甲方、乙方、丙方约定的以上事项,如因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有损乙方、丙方的利益,则不得收取报酬,还应承担违约赔偿金(大写) 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 (转让、出租、交换)的房地产必须真实准确,若因其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 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五条 丙方向甲方作出 (受让、承租、交换)房地产的承诺应真实况现,中途反悔,给甲、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 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由 方负责办理 (转让、租赁、交换)手续。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

  (2) __;

  (3) 。

  第八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或提交有关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约定采取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沈阳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效力等同, 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丙方(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1.本合同所称房地产经纪(居间),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目前单独从业的经纪人居间介绍,促使当事人进行存量房地产各类交易的经营活动

  2.本合同所列条款未尽事宜,当事人需要另作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增加补充条款,经签字生效附在合同后。

  3.本合同正文前的“合同编号”由所在的市中心市场或区市场编号、经纪机构或经纪人资格证书号码、合同流水号等3部分号码构成,填写时不能缺项。

  4.本合同正文中凡括弧内有多项供选择内容的,按其交易行为只在该括弧前的空格处先填其中一项。

  5.本合同要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填写。

  6.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出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相关证件。

  7.本合同条款由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和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4

  (合同编号:)

  经纪机构或经纪人(甲方)

  名称或姓名:

  资格证书号: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资格证书号:

  电话:

  委托人:(乙方)

  名称或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人(丙方)

  名称或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是甲方向乙方、丙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和中介服务,乙方、丙方向甲方支付酬金的合同。

  第二条、具体事项条款:

  (1)乙方自愿将坐落于沈阳市区(县)街(路)巷号楼单元层号,权属证载明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地产(转让、出租、交换)给丙方。

  该房朝向 , (所有权证、租赁证)号码。

  转让总价款(大写)人民币。

  (2)租赁:丙方承租前项坐落位置房屋,期限为年;租金元/月;年租金(大写) 人民币。

  (3)交换:丙方向乙方提供的房地产坐落于沈阳市 区(县) 街(路) 巷号楼单元层 号,权属证明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地产交换给乙方。该房朝向 ,(所有权证、租赁证)号码。

  (4)丙方向乙方预付定金(大写)元人民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交付。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无权向乙方要回定金;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按收取定金额双倍返还丙方。

  (5)乙方、丙方向甲方交付中介服务费(大写)元人民币,其中乙方交付元人民币,丙方交付元人民币。此项中介服务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

  (6)乙方与丙方保证提供的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没有争议,未被查封、抵押,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情况。

  第三条、甲方、乙方、丙方约定的以上事项,如因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有损乙方、丙方的利益,则不得收取报酬,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人民币,损失超大型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转让、出租、交换)的房地产必须真实准确,若因其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五条、丙方向甲方作出(受让、承租、交换)房地产的承诺应真实况现,中途反悔,给甲、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后,由方负责办理(转让、租赁、交换)手续。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

  第八条、合同纠纷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或提交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约定采取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沈阳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效力等同,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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